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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费。在接到进口提货通知,或备齐出口货物后,企业如需委托报关则需办理报关委托,代理报关者则需接受报关委托。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员提供基本单证、特殊单证,报关员审核这些单证后据此填制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商品编号”一栏通常由报关员填写。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口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出口货物。这里,我们需要区分一般进出口货物和一般贸易货物。

一般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如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贸易货物范畴更广,它可以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是特定减免税货物,还可以是保税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按照海关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监管的进出口货物。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经海关批准保税,可以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1.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货物进出口应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管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办结了海关手续

海关征收了全额的税费,审核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并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做出不予查验的决定)以后,按规定签章放行。这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才能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者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就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海关不再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

实际进出口货物(进、出境后不再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货物),除特定减免税货物外,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或转为实际出口的暂准出境货物;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不批准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实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海关法》规定,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进出境口岸海关请求申报,交验规定的证件和单据,接受海关人员对其所报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查验,依法缴纳海关税、费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款,然后才能由海关批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放行。这一请求和接受办理进出境通关手续的整个过程,通常称为报关。具体说来,我们可以从海关与收、发货人两条线来看进出境货物的通关程序。从海关方面看,海关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其业务程序是:接受申报、查验货物、征收税费、结关放行。作为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相应的报关手续应为:提出申报、接受查验、缴纳税费、凭单取货或装船出运。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没有前期阶段和后续阶段,只有进出口阶段,通常由4个基本环节组成,即在进出境环节向海关申报、陪同海关查验、缴纳进出口税费和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所有的进出境货物报关程序都有进出口阶段,因此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除缴纳税费环节外也适用于其他所有进出境货物的报关。本节我们重点关注申报这一环节。

1.准备申报单证

在接到进口提货通知,或备齐出口货物后,企业如需委托报关则需办理报关委托,代理报关者则需接受报关委托。接下来主要就是准备申报单证了。申报单证可以分为报关单(证)和随附单证两大类,其中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

报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带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性质的单证,比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境备案清单,ATA单证册,过境货物报关单,转关运输申报单,快件报关单等。任何货物的申报,都必须有报关单(证)。

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一般来说,任何货物的申报,都必须有基本单证。

特殊单证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特定减免税证明、作为有些货物进出境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产地证明书、贸易合同(如租赁贸易货物进口申报,必须有租赁合同)等。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员提供基本单证、特殊单证,报关员审核这些单证后据此填制报关单。报关单证准备完毕后,报关人员要对报关单进行预录入,并将报关单上的数据、内容经电子计算机传送到海关报关自动化系统,然后在海关规定时间、地点向海关递交书面报关单证。

2.商品的预归类申请

商品预归类是WCO(世界海关组织)向各国海关当局和企业组织推荐的一种现代贸易通关中的商品管理工作模式,所以属于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简单讲,预归类就是把商品归类过程前置,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之前完成商品归类税号的确定工作。当前我国海关实行的是一种约束性预归类制度,之所以称之为约束性预归类,是因为确定的预归类税号,它是对海关和当事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归类行为,受法律保护。它的好处是,可以有效地提高海关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速货物通关,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方便合法进出。

我国海关预归类的做法是: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直属海关或海关总署在规定工作时限内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并向申请人签发“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持有,另一份由作出预归类决定的海关留存。进行约束性商品预归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就可办理:

(1)申请人资格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2)申请商品为一般贸易范围进出口货物。目前上海关区预归类申请人主要为高资信、低风险的A类、AA类生产型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及纳入进出口分类通关改革试点的企业。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商品编号”一栏通常由报关员填写。不一样的商品编号涉及的适用税率、监管条件可能差别很大。由于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海关工作,有些商品的归类对报关员来说有难度。企业或个人在实际进出口行为中,如遇《海关进出口商品税则》无具体列名或无法确定的疑难归类商品,可向当地海关的关税部门申请归类咨询。申请办理归类咨询的人员需了解其进出口商品的详尽资料,或由相关工程或技术人员陪同。但归类咨询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需要正式答复的归类问题,咨询人可采用申请“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的方式得到书面决定。

3.申报前看货取样

由于进口货物通常要等到货物到港,收货人才可能知道其真实面貌,所以如果发生错卸、出口人发错货、或存在欺诈等情况导致实际货物与进口人预期的货物不一致,就可能导致报关时“单货不符”,造成海关和进口货物收货人间的误会。因此,海关给予进口人在报关前看货取样的机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现场监管。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和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取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如果当事人自己放弃行使看货取样的权利,此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收货人自己承担。类似“错发货”等就不能再成为申报不实的理由。

所谓申报,也可理解为狭义上的报关,是指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输工具、物品进出境时,向海关呈送规定的单证并申请查验、放行的手续。申报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电子数据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选择终端申报方式、委托EDI方式、自行EDI方式、网上申报方式等4种电子申报方式中适用的一种,将报关单内容录入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委托录入或自行录入报关单数据的计算机上接收到海关发送的接受申报信息,即表示电子申报成功;接收到海关发送的不接受申报信息后,则应当根据信息提示修改报关单内容后重新申报。

2.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申报与否,包括是否如实申报,是区别走私与非走私的重要界限之一。因此,海关法律对货物、运输工具的申报,包括申报的单证、申报时间、申报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把申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海关在接受申报时,将严格审核有关单证,因审核单证是海关监管的第一个环节,它不仅为海关监管的查验和放行环节打下了基础,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查私工作提供了可靠的单证和资料。海关审单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 确认报关企业及报关员是否具备报关资格,有关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 报关时限是否符合海关规定,是否需征收滞报金;

● 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规定;

● 报关单证的填制是否完整、准确,单证是否相符、齐全、有效;

● 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核扣并登记加工贸易合同的进出口数据;

● 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税性质。

3.报关时应交验的单证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两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 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 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单,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 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 根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

● 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 其他有关单证。包括: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如属代理报关的,还应提交代理报关委托书

根据现行海关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地点,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进出境地原则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出口海关手续。

2.转关运输原则

由于进出口货物的批量、性质、内在包装或其他一些原因,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这些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具体要求在后面的有关章节中详细论述。

3.指定地点原则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这些以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输送路线长,往往需要跨越几个海关甚至几个省份;输送方式特殊,一般不会流失;有固定的计量工具,如电表、油表等。因此,上一级海关的综合管理部门协商指定其中一个海关管理,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可直接与这一海关联系报关即可。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

1.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

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二天开始算,下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14天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进口货物滞报金期限的起算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邮运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第15日。转关运输滞报金起收日期有两个: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二是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两个条件只要达到一个,即征收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如果两个条件均达到则要征收两次滞报金。经海关批准准予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还没有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如果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费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领,上缴国库。

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报关,从而加速口岸货运,减少积压,使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能尽快收到货物,并且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关手续,应该要求国外厂商及时把货运单据寄来,在货物及有关单证上正确标明货物的全部标记唛码,包括合约的号码、详细年份、字头、编号及代号,以及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2.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

《海关法》同时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至于装货24小时以前到什么程度,是3天、5天,还是1个月,可由报关人视口岸的仓储能力自定,海关一般不予过问。

规定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主要是为了留给海关一定的时间,办理正常的查验和征税等手续,以维护口岸的正常货运秩序。除了需紧急发运的鲜活、维修和赶船期货物等特殊情况之外,在装货的24小时以内申报的货物一般暂缓受理。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数据自被海关接受之日起,其申报的数据就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非常重要。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是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接受申报的日期。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或者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发布。

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报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海关已接受申报的电子数据,送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先纸质报关单申报,后补报电子数据,或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为顺应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潮流,我国与不少国家陆续签订了一些优惠贸易协定,这些协定项下的货物进口申报有特殊要求,以下我们介绍其中的一些。

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声明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由《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在货物出口时签发或者货物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交原产地证书的,进口货物收货人还应当一并提交证明材料。

(2)货物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提交在该成员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商业发票正本,以及证明符合该协定项下规定的相关文件。除此之外,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

2.《东盟协议》规则

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除了按照其进口货物所需提交的单证之外,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由东盟出口国(2004年1月1日起,包括东盟10国中除了菲律宾之外的其他东盟9国: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包括正本和第三联)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

如果是货物经过非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地区)关境的,除了上述单证之外,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向海关交验在东盟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所经过的该过境国家(地区)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香港、澳门分别由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发、其他国家(地区)由过境地海关签发]。

3.CEPA香港规则和CEPA澳门规则

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税率。除了按照其进口货物所需提交的单证之外,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符合CEPA项下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这一规定自2016年起有变化,见下文)。

如果是CEPA香港项下原产于香港的受惠商品,应当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且除了上述单证之外,纳税义务人还可以提交承运人提供的香港海关查验报告以适用绿色关锁制度。

如果是CEPA澳门项下原产于澳门的受惠商品,且是经过香港转运至内地口岸的,除了上述单证之外,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向海关交验在澳门签发的联运提单、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应主动向海关申报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并在有关货物进境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巴基斯坦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5.“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受惠进口货物

应当主动向进境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并提交出口受惠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的由该国海关于出口时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

6.《中智自贸协定》

进口时申明货物适用中智自贸协定税率,并提交智利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在货物出口前签发的或者出口后30天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价格不超过600美元且不属于为规避有关规定而实施的货物,免交原产地证书。

对于来自其他与中国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其申报要求均参照以上办理。此外,自2016年起,为进一步便利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简化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优惠贸易安排项下进口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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