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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般贸易货物进口报关流程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法》规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各地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关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节 报关与海关管理

一、海关管理概述

(一)海关及组织机构概况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通常概括为监管、征税、查私、统计四大任务。

《海关法》规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各地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设在各地的海关一般分为两个层级,一是直属海关,二是隶属海关。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一些直属海关除了上述两个层级外海关,还设有科级海关,主要分布在沿边较小的口岸。

(二)海关的性质与权力

1.海关的性质

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海关总署是国务院内设的直属机构。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施同一海关法规和关税制度的境域,即国家(地区)行使海关主权的执法空间,又称“税境”或“海关境域”。海关合作理事会对关境的定义是“完全实施同一海关法的地区”。一般情况下,关境等于国境。但是对于欧盟来说则关境大于国境。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台湾、澎湖列岛、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在单独的关境内,其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因此,我国关境小于国境。

2.海关的权利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权力主要包括:

(1)检查权。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2)查阅、复制权。此项权力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3)查验权。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

(4)查问权。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查问,调查其是否有违法行为。

(5)查询权。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的存款、汇款。

(6)扣留权。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7)行政强制权。包括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提取货样、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等。

(8)稽查权。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9)行政处罚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单位和处以警告以及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的处罚等。

(10)佩带和使用武器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二、报关概述

(一)报关的含义

一般而言,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报关是与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在国际物流、国际交流和交往活动中,往往存在着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进出境的情况。

(二)报关的分类和内容

1.根据报关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申报的主要内容,我国海关将运输工具舱单申报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一个重要事项,运输工具舱单是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货物是指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过境、转运和通运及其他进出境货物。

进出境物品是指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进出境人员携带、托运等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行李物品,以邮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邮递物品,其他物品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等。自用合理数量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进出口邮包必须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同时填写绿色标签。随身携带或者邮寄的货物必须按照货物来报关。

2.根据报关目的的不同,可分为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

3.根据报关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自理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自理报关单位必须经过商务部门备案登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具有报关权的单位。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为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报关。报关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许可并且进行注册登记才可从事报关业务,可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直接代理报关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纳税。在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是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的;间接代理报关是以报关企业自身名义报关纳税。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报关企业大多采用直接代理形式报关,经营快件业务的营运人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适用间接代理报关。目前,我国从事报关服务的报关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等;另一类是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三、报关单位

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关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因此,完成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关资格是报关单位的主要特征之一。另外,作为报关单位还必须是“境内法人或组织”,能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是报关单位的另一个特征。

报关单位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指在我国关境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报关企业指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帮助其代理报关的我国关境内企业。

考虑到两类报关单位的不同性质,海关对其规定了不同的注册登记条件。对于报关企业,海关要求其必须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对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则实行备案制,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手续和条件比报关企业简单,凡是取得备案登记的有权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关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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