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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外汇管理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便是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审核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本原则,将贸易便利化和风险管理相结合。外汇局对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便利化管理措施,全面降低社会成本,对违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严格审慎监管,充分发挥对合规企业的激励、对违规企业的惩罚,以及对潜在违规企业的威慑作用。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企业应当根据结算方式、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流向认真填写申报单证,进行贸易收支信息申报,按规定凭相关单证到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规定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认真进行合理审查,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收支核查信息申报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1.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自改革之日起,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2.对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如表2-1所示。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对其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表2-1 企业分类标准

在管理方式上,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即金融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外汇局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进出口贸易类别,结合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相应的收付汇比率;企业贸易进出口可收、付汇额度,按对应收付汇日期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相应收付汇比率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即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同时,自改革之日起,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如出口信用保险理赔、出口货物保险理赔、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等境内收款等)。

1.贸易收付汇业务审核基本要求

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出口的一致性。外汇局对贸易信贷、转口贸易等特定业务,以及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等特定主体实施专项监测。

外汇局对下列企业实施重点监测: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情况超过一定范围的;经专项监测发现异常或可疑的;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外汇局可对企业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先进入进出口收支待核查账户(简称: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

2.A类企业进出口收付汇管理

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金融机构为A类企业办理贸易出口收汇业务审核时,对于下列情况,金融机构需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该笔收入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

(1)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因错误汇出产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因其他原因产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2)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收入,还应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出口合同;

(3)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时,审核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审核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4)对于按规定应当先办理登记的贸易收入,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除上述情况外,金融机构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3.B类企业进出口收付汇管理

金融机构在审核B类企业进口付汇业务单证时,有以下要求:(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口合同;(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审核对应的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4)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因错误汇入导致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和原出口合同;(5)对于捐赠进口业务项下或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支出业务,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核有关单证外,还应审核进口合同、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6)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支出(先收后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收入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7)对于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或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其他贸易支出,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金融机构在审核B类企业出口收汇业务单证时,有以下要求:(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出口合同;(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审核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出口合同、发票;(4)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因错误汇出导致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和原进口合同;(5)对于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时,审核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审核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6)对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收入业务,还应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及出口合同;(7)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先支后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8)对于超过出口可收回额度的收入或按规定先办理登记的其他贸易收入,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B类企业须按规定事后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进行贸易信贷报告。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4.C类企业进出口收付汇管理

C类企业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的所有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逐笔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C类企业须按规定事后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进行贸易信贷报告。C类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C类企业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某先生:您好,我公司在外管局为B类企业,一年监管期到了,怎么申请成为A类企业?需要什么材料?非常感谢!

口岸答:您好!外汇局会在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对其监管期内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1)对于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指标恢复正常的B、C类企业,在监管期届满时分类结果自动恢复为A类;(2)对于监管期内指标未见好转或存在涉嫌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可将B类监管期限延长一年,或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C类;(3)对于监管期内依然存在符合列为C类条件的行为的C类企业,可将C类监管期限延长一年;(4)外汇局直接将企业分类结果调整为B类或C类,或延长B、C类监管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企业发放《告知书》,并直接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资料来源:浙江电子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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