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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进出口的履约流程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1 一般贸易出口合同的履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有履行义务,履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责任。信用证业务项下交单结汇主要是指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前和规定的交单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并经过银行确认无误后,由银行办理出口结汇。出口外汇核销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出口收汇管理,确保国家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的一项重要的举措。

2.1 一般贸易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有履行义务,履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责任。但是由于买卖货物品种不同、贸易条件不同、所选用的惯例不同,导致每一份合同中双方权利和义务有明显差异。当我们采用CIF贸易术语、L/C结汇方式出口时,出口合同的履行分为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运(租船订舱、报关)和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

(一)准备货物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质、按量准备好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并申请报验和出口许可证工作。

备货的规格、品质、等级、数量、包装等方面要做好跟单工作,保证与合同以及信用证一致。货物数量除了满足合同或者信用证需求之外,应该留有适当的余地,以备发生意外而调换货物之用。

凡是属于国家规定法定检验,或者合同、信用证中规定要进行检验的货物,必须要在规定的时期内向商检局申请检验,获得商检局发放的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能够放行。同时,经过检验的货物也要在商检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出运。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如果合同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收到买方开来的符合合同要求的信用证是卖方履约的前提。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买方资金短缺或者货物价格发生不利于买方的变化,买方可以拖延开证或者不开证,卖方则要尽快催促对方尽快开证,尤其对于大宗产品交易。在进出口业务中最有效的催促买方开出信用证的方式,还是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开出信用证并要求在某个日期之前到达卖方所在地。

信用证是根据合同开立的,所以信用证的内容应该和合同相一致。但是事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进口商可以会加上一些不利于卖方交单结汇的条款(即所谓“软条款”),使卖方根本无法结汇。为了收汇安全,应该对照合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信用证是否可撤销;信用证是否保兑;信用证到期地点和到期日;信用证金额和货币种类(应该和合同相一致,尤其是合同中允许溢短装,信用证金额要和合同中的溢短装比例相适应);有关货物的描述(包括品名、数量、规格、单价、贸易术语等,均应该和合同相一致);有关装运的信息(包括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港和目的港,以及最迟装运时间);信用证对于汇票的要求(主要涉及付款期限、付款金额等,同时还有汇票的付款人,即受票人,是不能写成以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受票人应该是银行,没有明确哪一家银行,开证行应该是受票人或者付款人);关于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以及一些特别条款,尤其是软条款。

当对信用证全面审核后发现问题时,应该及时和银行、运输、保险和商检等部门协商,区分问题的性质,看是否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把握好改还是不改的界限。当需要修改时,应该等到收到开证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再发货,以免发货后没有收到信用证修改书而导致单证不符。

受益人需要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应该一次性全部向开证申请人提出,但是最终修改是以开证行发出的修改通知书为准,信用证通知书也要采用和原来信用证同样的传递方式传递给受益人,即要通过通知行。同时,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未经开证行、受益人和保兑行(如果有)等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信用证不能随意修改或者撤销。在没有收到修改通知之前,原来的信用证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另外,对于同一修改通知的内容不能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当属无效。

(三)办理货物运输、报关和投保

国际货物买卖中,出口的如果是大宗产品,可能会直接和船公司联系,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还是通过货物运输代理来完成订舱。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必须要在设立海关的口岸进境和出境,出口企业可以作为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同时也可以委托报关行或者货代、船代代理报关。

按照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有对货物投保的义务,同时根据国际惯例,投保应该在货物装运之前来完成,投保时候应该在保险单上面把货物的名称、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名称航次、开航日期、保险险别、保险赔付的地点和采用的货币等一一列举清楚。

出口合同的履行关键是要做好货、证和船三个方面的衔接和平衡,任何一个环节出了差错,都会对最后的制单结汇造成困难。

(四)制单结汇

通常出口企业在货物出运之前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应该把大多数单据准备好,并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和效期内,持各种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出口常用的单据很多,提交的要求主要应与信用证或者合同的规定相符合。CIF贸易术语、海洋运输采用的主要单据有:商业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主要为海运提单)、商检证书、保险单、原产地证明书、海关发票(适用于部分国家)、汇票等。

信用证业务项下交单结汇主要是指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前和规定的交单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并经过银行确认无误后,由银行办理出口结汇。

在实际的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单证不一致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如果时间充足,及时改证或者改单,可以确保安全收汇。但是如果受到时间限制,不能及时改证或者改单,无法在信用证的到期日和交单期限内做到单证一致,则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将不复存在,出口商只能寄希望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通过“电提”、凭保议付或者跟证托收的做法向进口方收款。

(五)出口核销和出口退税

根据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国出口企业在办理货物装运出口以及制单结汇后,应该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手续。

(1)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外汇核销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出口收汇管理,确保国家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的一项重要的举措。出口单位应该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有顺序编号的核销单如实填写,在出口报关前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海关将逐票核对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内容是否一致,报关单上的核销单编号与所附核销单是否一致,出口货物经过审核验收无误后,海关在专为出口核销用的报关单和核销单上“海关签注栏”处加盖“验讫”章。并对电子口岸上的电子底账和核销单经审核情况通过电子口岸传给外汇管理部门,结关后将核销单退还给报关公司,再转给出口企业。

目前我国出口核销制度程序如下:出口企业在报关后90天内,将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和发票交给外汇管理局备案。出口企业通过制定外汇银行收汇,向银行提供核销单号码。银行办理结汇或者直接入账出口企业外汇后,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同时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交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申报外汇收入后,银行才能从系统中打出该专用联)。若出口企业采用信用证或者托收方式出口,出口单位在向银行交单时,填写《对公单位出口收汇申报单》,一并交银行,然后由银行输入相关电脑并与各省外汇管理局联网,进行网上申报;若为汇付方式出口,出口单位应该事先向国外进口商说明该批出口货物的核销单编号,当贷款汇至出口地外汇银行以后,该银行向出口单位出具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者收账通知及其他规定的单据,出口企业凭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核销后,将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图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给出口企业以办理出口退税之用。

(2)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出口货物在报关离境后,由出口经营的主体企业凭有关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在生产、加工、出口核销等环节上的增值税、消费税进行免征或者退还的相应税收。出口退税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或者少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通的货物重复征收间接税。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该在事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持出口经营权批件(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于批准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报关后,在收到海关签退的出口企业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第6联)和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立即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核对报关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输入国税局出口货物退(免)电子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申报。自出口90日内必须要申报,逾期不予以申报退税。

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凭据是“两单两票”,两单是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两票是指国内购货增值税发票和出口的商业发票,同时还要附加上其他规定的相关单证文件。

出口货物报关并收汇后,企业填报申请单证,输入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系统,汇总、查询、计算出口退税额,报送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预审,通过后的单据报送商务主管部门稽查,然后再报送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由国库退出税款。

图1-8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

2.2 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签订后,作为合同的买方,我进口企业要坚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及其单据,同时也要积极敦促对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如按照FOB或者FCA贸易术语和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成交,进口合同履行的主要程序为:开立信用证、洽租运输工具与接运货物、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接货与拨交、检验等。这些环节的工作,是由进口企业、运输部门、商检部门、银行、保险公司与最终用货部门等各个环节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完成的。

(一)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

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征手续,填写开征申请书(application of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提交开证保证金或者其他抵押。开征申请书的内容必须要完整、明确,其中对于商品的品名、质量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期限、装运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均要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征申请书还必须要列明据以议付、承兑和付款所要求的单据(documents required),包括单据的种类、具体要求及其出具单据的机构等。同时,开征申请书不应该过多列入细节,最好也不要采用“套证(参照前证)”的做法。

信用证开出后,如果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开征申请书不符,或者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立即通知开证行进行修改。如果对方收到信用证后提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则要区别情况看是否修改。如同意修改则及时通知开证行,开出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办理修改手续;如不同意修改,也应该及时通知出口人,敦促其按照原来的信用证条款履行。

(二)洽租运输工具与接运货物

在采用FOB和FCA条件成交的进口合同中,我方负责洽租运输工具或者指定承运人。采用海洋运输,我方应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船只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在实际业务中,租船或者订舱业务通常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或者船代公司办理,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办理。

按照惯例,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我方。在接到通知后,我方应及时向货代公司或者承运人办理租船或者订舱的手续。在办妥租船订舱业务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将船名、航次、船期等及时通知对方,以便于对方备货装船。同时为了防止船货衔接不好,买方要一直和卖方沟通备货和装运的信息,催促对方及时装运。成交数量比较大或者重要物资甚至要请我方驻外机构监督,或者派员前往装运地点装运。

最好规定卖方装船后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便于我方及时办理保险手续和做好接货的准备。

(三)办理保险

在采用FOB、CFR或者CPT、FCA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没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如果需要投保,一般由进口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一般采用两种保险方式:一是预约保险。即进口企业事先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简称为预约保险单(open cover or open policy),预约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险别、费率、保险适用的条款、赔偿地点和货币等事先进行规定。保险公司对有关进口货物负自动承保的责任。在保险范围以内的海运货物,货物一旦装船,保险责任自动生效。对于每一笔交易的具体信息需要凭卖方发出的装船通知,作为投保的凭证。二是逐笔投保。在没有签订预约保险合同时候,通常采用逐笔投保方式,进口企业需要在收到卖方发出的装船通知或者确定装船的船名、航次、船期等细节后,向保险公司投保,对投保之前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审单付款

国外买方交货后,提交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全套单据交给开证行或者保兑行(如有),银行则需要合理审慎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是否相符。如果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条款相符,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其他银行就必须要承担即期、延期付款或者承兑、议付责任。开证行或者保兑行(如有)经过审单后付款就没有追索权

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UCP600则规定开证行须持单至开证申请人做出进一步指示,但是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付款。实际业务中开证行往往会和进口企业协商,付款与否主要看开证申请人的态度。

若开证行审单无误后对外付款,即通知我进口企业向开证行付款赎单。进口企业在单据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下向开证行付款,拿到以运输单据为主的各项单据,办理提货手续。

同时为了防止外汇流出,我国对进口付汇采用核销制度。在信用证业务进口交易中,如开证购汇,需要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跟单托收除了以上手续,还需要办理购汇。采用汇款方式付款的进口交易,进口企业需要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办理用汇。进口合同项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款,持进口合同和进口付汇核销单办理。

另外,若国家有关当局对于进口产品实施进口配额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需要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凡是属于进口自动登记许可的货物,还应当填好登记表格。

进口业务中的运费、保险费等外汇支出,进口企业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办理购汇。

(五)报关、接货与拨交、检验货物

(1)报关。

船舶到目的港后,承运人货代公司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书,收货人持正本提单和到货通知书到承运人或者货代公司换取提货单(delivery order),随后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到达卸货港后,立即填好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申报。我国《海关法》规定的法定进口货物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办理申报,超过规定期限,海关将按照CIF或者CIP贸易术语作为完税价格按日征收0.5‰的滞报金,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报关手续的,海关有权对货物提取依法变卖。进口报关时候,需要提交提货单、发票、装箱单、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比如进口合同、厂商发票、产地证等)。

海关根据申报人的申报,依法对货物进行查验。如果货物符合国家的进口规定,即签章放行,由海关在提货单上面签字或者盖章放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持海关签章放行的提货单提取进口货物,未经海关放行的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

(2)提货和拨交货物。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完通关手续后,凭海关签章放行的提货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在代理进口业务中,如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进口企业就地拨交货物;如卸货港不是订货单位所在地,则需要委托运输机构将货物转运到内地并交付给用货单位。有关进口关税或者运往内地的费用,由运输机构向进口企业结算后,代理进口企业再向订货或者用货单位收取。

(3)验收货物。

进口货物运抵卸货港时,港务当局要对卸货进行核对,如发现短装,应该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确认,并根据短卸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时候如发现残损,货物应该存放在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做出处理。

若为法定检验的货物,进口企业应在货物入境前或者入境时项入境的口岸、指定的或者到达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报检验手续,未经检验检疫,货物不许在境内销售或者使用。同时检验检疫机构所作出的残损鉴定也是作为将来向对方索赔的重要依据。

(六)进口索赔

当进口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合,应该及时向有关方面索赔。根据货物损失原因的不同,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卖方、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

对外索赔一定要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逾期索赔责任方有权不受理,如果需要延长,则需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公约》和我国《合同法》规定,向卖方索赔需要在其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提出;向船公司索赔的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1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不超过2年提出。在实际业务中通常向卖方索赔的期限都会在合同中约定期限,大多数不超过1个月。

对外索赔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要有索赔清单,随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箱单、提单副本等;同时要根据不同的索赔对象另附不同的证书。如提供保险单、货物短卸或者残损证明等。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货物应该保持原状,有的还要拍照以便将来做举证之用。就索赔金额而言,向卖方索赔,应与卖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等,即根据商品的价值和损失程度计算,还包括支付的各项费用,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清关费用、利息等,合理的预期利润也应该算入索赔金额。向承运人和保险人索赔的金额,必须要根据规定按照特定方法计算。

案例:温州冠盛集团

在汽车产业链中,汽车零部件的全球化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世界主要汽车企业利用全球资源实现零部件的全球采购。利用全球的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去寻找供应商,寻找质量最好、价格合理的产品。受到世界汽车市场激烈竞争和削减成本战略的影响,汽车零部件企业与整车企业之间的传统关系发生了变化:打破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之间垂直一体化的生产组织形式,整车企业不再拥有大规模的零部件企业。促使零部件厂商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大的灵活性组织生产,其灵活性主要体现在规模、质量、即时性、技术能力等方面。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的分工模式不断趋于专业化。前者致力于整车开发、装配技术、关键零部件(如发动机、变速箱)的开发和生产,并将以往内部完成的大量生产和研发活动委托给零部件厂商;后者则在专业化生产的基础上,实现大规模生产,满足全球同类企业的需要。2009年全球汽车零部件OEM市场规模达到7 895亿美元,AM市场规模达到了3 757亿美元。

附图1-1 全球汽车零部件OEM和AM市场(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http://www.trade.gov/mas/manufacturing/oaai/build/groups/public/@tg_oaai/documents/webcontent/tg_oaai_003753.pdf

随着产业分工模式的变化,零部件工业区域性的特点被国际化所代替,专业化地面向全球所有同类企业,满足整车企业全球采购的需要成了零部件企业的发展趋势。2010年中国将在现有零部件行业销售规模的基础上增长165%,达到约8 000亿美元左右规模,成为全球最大的零部件市场之一。这种劳动密集型零部件产业向低工资成本国家和地区的转移,为我国的劳动力要素与国外的技术要素相结合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从而给我国零部件工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零部件工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此外,在生产转移的基础上,我国零部件企业也有可能与跨国公司进行技术和研发合作,与国际零部件大公司(主要在欧、美、日)形成层级供应关系,从而在全球分工体系中形成一些具有国际竞争力、面向国际市场的企业。2010年中美零部件贸易额达到1 131 530万美元其中美国出口到中国的汽车配件127 790万美元,美国从中国进口的汽车配件1 003 740万美元。

附图1-2 中美零部件贸易1993—2010年(百万美元)

温州冠盛集团其前身由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创建于1999年,2006年与温州冠盛机械公司、温州市冠盛汽配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嘉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组建集团。集团在温州、嘉兴、美国、欧洲等地拥有多家子公司。总部设在温州市瓯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占地面积83亩,建筑面积5万多平方米。

附图温州冠盛集团公司

冠盛集团已形成了年产750万只等速万向节、240万套传动轴总成、150万只轮毂轴承单元的制造能力,现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冠盛集团集科研、生产、经营为一体,技术力量雄厚,生产设备先进,检测手段齐全,产品质量过硬,成立了省级技术中心,并通过了TS16949、ISO14001、OHSAS1801、ISO10012等体系认证。

冠盛集团由于定位于汽车售后服务市场,客户主要是汽车经销商或者维修商。冠盛集团通过汽车专业展会和国外设点等途径拓展市场,产品覆盖美国、日本、欧洲、韩国及中国五大车系4 000多个规格品种;集团2012年的销售超7亿元,利税7 000多万元,出口创汇超1亿美元。产品已进入跨国公司全球汽配采购体系,在海外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了营销网络,其“GS·P”商标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登记注册。根据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冠盛公司的等速万向节产量连续7年位居全国第一。

案例讨论问题:

1.温州冠盛集团为什么选择AM渠道出口?

2.AM市场的客户和OEM的客户是否不同?

3.维护AM市场的条件是什么?

4.中国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制造成本也不断上升。集团该如何运作?需要什么条件?

5.控制AM渠道,冠盛集团可以采取什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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