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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机构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实施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法律链接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订)(主席令第34号)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12年第1号)

第六十八条: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一)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

(二)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

(三)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2016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三、实施方式

……

(二)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

《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能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即银行如果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份,只能经过国务院特批的方式。《指导意见》作出的银行债转股规定与《商业银行法》保持了一致,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不直接持股也是避免对银行资本金的高度消耗,《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是正常贷款风险权重的四倍,一旦超过处分期限则上升为1250%,占用资本金过大,如果放松债转股对资本金的占用,又违背《巴塞尔协议Ⅲ》,不符合国际金融秩序。在实务中,国务院特批的案例是存在的。2016年3月8日,熔盛重工(已更名为华荣能源)公告称拟向债权人发行171亿股以抵消171亿元的债务,包括向债权银行发行141亿股,向供应商债权人发行30亿股,同时公告了股份合并和增加法定股本的方案。该债转股的方案就是国务院在《指导意见》出台前特批的,这种特批并不会成为常态化。

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由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而本轮市场化债转股为调动银行积极性、增加其他主体的参与度,《指导意见》扩大了实施主体,将实施主体一般化,不仅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同时允许银行所属机构或设立新机构实施债转股,债转股不再是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有的权利,当然随着其他实施主体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本轮债转股中的作用、参与程度会明显下降,而银行在本轮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会占据核心力量。

《指导意见》规定银行不能直接债转股,那么对银行来说可采取以下两种模式间接进行债转股:一种是直接转让给外部实施机构,由外部实施机构转股权,如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另一种是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目前很多银行都有股权投资的子公司,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机构等,银行实施债转股完全可以通过以上机构进行。在《指导意见》颁布后,武钢集团、云锡集团、中国一重成为第一批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是实践《指导意见》的先行者,武钢集团和云南锡业的债转股方案均采用了第二种模式,即由银行子公司设立基金模式。在武钢集团的方案中,建信信托和武钢集团等出资成立了武汉武钢转型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规模达120亿元,出资比例为1:5,即武钢集团出资20亿,建行募集社会化资金100亿,由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责项目资产管理,同时,动用银行总行分行力量,承担实施机构的责任,与基金管理一起做项目,多方面调动了建行的力量。武钢转型发展基金的用途主要是帮助武钢集团降低杠杆率,降低资产负债率,同时降低融资成本,既可以直接投资武钢集团子公司股权或项目,也可以偿还或承接武钢集团到期债务。

《指导意见》也为银行成立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6年11月22日,农行公告拟出资人民币100亿元,在北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农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农银资产拟专司债转股业务,主要经营和办理与债转股相关的债权收购,债权转股权,持有、管理及处置转股企业股权等业务。此后,其他三家大型商业银行也公告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债转股业务。

2017年4月11日银监会批复(银监复〔2017〕131号)同意筹建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筹备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此后,4月14日、4月25日、5月19日银监会分别同意筹建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自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债转股实施机构全部落地,正式进入筹建阶段,根据批复的筹建时间,半年内四家公司将会陆续成立。

为规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行为,推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2017年8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实施机构的性质

实施机构须有经银监会批准,其性质主要是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即实施机构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其名称应当采用“字号+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形式。

2.出资机构

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主出资人即为实施机构的最大股东,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也可以作为实施机构的出资人,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可以为金融机构,也可以为非金融机构。

征求意见稿要求主出资人或者其他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实施机构公司章程中载明。

3.注册资金

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设立时的程序

实施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实施机构,应由主出资人商业银行作为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按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实施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实施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由银监会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任职资格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实施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等重大事项应当报经银监会批准。

5.业务范围

实施机构主要从事债转股及其相关配套支持业务。经银监会批准,实施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

(2)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处置等必要管理;

(3)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

(4)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

(5)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

(6)对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有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资金募集用途;

(7)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

(8)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实施机构虽以转股及其相关配套支持业务为主业,但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对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处置等,对“未能转股”的情形征求意见稿中并未界定。债转股是一个工程庞大的业务,其成功率往往也较低,如果实施机构大量收购银行不良债权,一旦转股失败,则会导致实施机构后期花费大量精力通过重组、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这也违背了设立实施机构的初衷,因此对于实施机构的收购行为要前期充分论证,也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督审核。

打折出售不良资产会侵蚀银行大量利润,因此银行对于不良资产存在“惜售”心理,如果银行前期先将不良债权转让至实施机构,通过实施机构持有债权,银行依据并表处理在降低不良资产率的同时,后期也可以通过实施机构转让、重组等方式处置,保留后期的收益。因此实施机构有可能成为银行实现不良资产部分出表的工具,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对实施机构收购债权的监管加大力度,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防止掩盖风险、规避监管及监管套利。

此外,实施机构在收购银行不良债权时,以何种方式收购,协议转让或是公开转让?如果出现银行欲债转股的企业涉及多家关联企业,且超过3家,此时,一次性收购多家关联企业的债权,则会违反《关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关于定向转让的规定,如果采用多次收购的方式,又略显程序繁琐。

6.其他规定

对债转股业务规则还做了如下规定:

实施机构收购银行债权,不得由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债转股对象企业、转股债权及转股价格和条件由实施机构、债权银行和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依法自主协商确定。债权可以转为普通股,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转为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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