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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价格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为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转股价格是市场化债转股的关键和核心问题,转股价格的确定应该以转股的债权价值和转股企业股权价值为基础。

法律链接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司法》(主席令12届第8号)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2号)

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016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三、实施方式

(三)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

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对于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

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为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

完善优先股发行政策,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

转股价格是市场化债转股的关键和核心问题,转股价格的确定应该以转股的债权价值和转股企业股权价值为基础。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是由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格接受坏账,没有做损失处理和打折,《指导意见》指出市场化债转股的价格应该完全由市场主体基于真实价值自己协商处理,对债权和股权进行市场化定价,只有坚持市场化原则,才能平衡好银行、企业和投资者的关系。对于转股债权的价值确定,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如果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为避免法律风险,在转股债权价格的确定上,一定委托外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债权价值的评估在实务中较难操作,债权作为一种无形的权利,无法像其他非货币资产那么具有标准化、规范化的评估机制和评判标准。而对转股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指导意见》给出了简单的方法,上市公司的股权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非上市公司的价格可参照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当然可以由外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转股价格。

在转股形式上,《指导意见》指出本轮债转股可能采取不良贷款转“优先股”的形式,而不必一定转为普通股,这给债转股的转股方式提供了另一种选择,是一个更灵活的转让类型。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并能稳定取得分红,但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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