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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就是债转股存在的风险之一,一旦债转股失败,债权人已无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面临债权落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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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担保法》(主席令8届第50号)

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七十四条: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第八十八条: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根据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对于设立担保的债权,在债转股协议生效时,债权则转为股权,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消失,则保证人、质押人、抵押人、留置人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也消灭,则相应的担保义务也随即消灭。因此,债转股后,债权人无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可以依据《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为理由提出抗辩,拒绝履行担保义务。这就是债转股存在的风险之一,一旦债转股失败,债权人已无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面临债权落空的风险。

债转股之后,债权人变成企业股东,随即拥有股东相应的权利,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将股东的权利总结如下:

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3.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5.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6.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7.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与此同时,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3.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5.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6.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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