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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3-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违约是否由另一方的行为所致。显然,这一规定所排除的是所有违约补救措施,即实际履行、解除合同、减价、损害赔偿和利息。根据该条款,在双方当事人对违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约方的损害赔偿金额应扣除因受损害方导致的损害部分。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违约是否由另一方的行为所致。如果违约归咎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是由该方当事人承担风险的其他事件所导致,那么将根据受损害方的过错程度来免除违约方的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数额。

(一)损害赔偿数额应全部免除

CISG第80条提出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获得免责的另一理由,即他的不履行是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导致的。从这一免除可以得出两种法律后果。第一,违约方免除因不履行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这意味着受损害方不得求助于基于该不履行的任何补救措施。除了第79条之外,第80条不限于免除损害赔偿,而且受损害方不得援引另一补救措施,如减价、实际履行和宣告合同无效等等。第二,违约方仅仅免除受损害方的行为导致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10]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不能排除受损害方援引所有的违约补救措施,但是他仍然可以对不是由于他所致的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如果由于买方没有提供有关装船的准确信息导致迟延交货,卖方就可以免除由于迟延交货造成的损害赔偿。然而这并不阻止买方解除合同,如果卖方因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而构成根本违约。

UPICC第7.1.2条所规定的法律效果跟CISG第80条相类似: 该条款规定的免除情况适用于所有违约补救措施,但是这只能针对由于受损害方的干预所导致的违约情形。UPICC第7.1.2条不能适用于由于损害方的部分原因造成的不履行情形,或者受损害方的作为和不作为与不履行无关的情形。UPICC第7.4.7条的注释3进一步指出[11],受损害方的行为或由其承担风险的外部事件可能会使不履行方的履行变得完全不可能。如果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则不履行方将完全免除责任。

PECL第8: 101(3)条对过失相抵规则的法律效果作出明确规定: “在因一方当事人自身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范围内,该方当事人不得援用第九章规定的救济。”显然,这一规定所排除的是所有违约补救措施,即实际履行、解除合同、减价、损害赔偿和利息。但是在这一方面,PECL第8: 101条的评论[12]似乎没有这么严格,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即当损失是由于受损害方和违约方共同引起,受损害方不能对所有损失援引补救措施。如果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对方违约,那么受损害方的这一过失行为对援引何种违约补救措施有一定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完全性的,即受损害方不能援引补救措施,或者是局部性的,即受损害方只能对部分损失援引补救措施。

总之,如果违约完全归咎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是由该方当事人承担风险的其他事件所导致,那么将免除违约方的所有损害赔偿数额,甚至还将排除受损害方援引所有的违约补救措施。

(二)损害赔偿数额应部分扣除

CISG第80条、UPICC第7.1.2条和PECL第8: 101(3)条仅仅涉及违约完全归咎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是完全由该方当事人承担风险的其他事件所导致的情形。但是,在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 CISG第80条对这一问题保持沉默,其中在措辞方面唯一有可能提及到的是“to theextent”这一表述,但是依赖这一表述似乎有点拘泥形式。就这一问题而言,CISG的其他条款也没有涉及,但是UPICC和PECL对此给出了明确规定。

UPICC第7.4.7条规定: “如果损害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是由该方当事人承担风险的其他事件所导致,在考虑到各方当事人行为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金额应扣除因上述因素导致的损害部分。”根据该条款,在双方当事人对违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约方的损害赔偿金额应扣除因受损害方导致的损害部分。在具体扣除损害部分的过程中需要权衡导致最终违约损害金额的种种因素。但是,确定各方当事人导致的损害确实很难,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裁量权的运用。为了给法院一些指导,本条规定法院应当考虑合同当事人各自的行为。一方的过错越严重,则他对损害承担的责任就越大。[13]

同样,PECL第9: 504条规定: “在受损害方导致不履行方不履行或及其后果范围内,对于受损害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不履行方不承担责任。”这一条款体现了这一规则,如果受损害方因其自己不合理的行为引起损失,那么他对这一部分损失不应获得赔偿。这一条款包括两种不同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受损害方的行为是不履行的部分原因; 第二种情形是,受损害方尽管对不履行本身不负责任,但是因其行为导致违约损害扩大。[14]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受损害方对这些损害不能获得赔偿。显然这一条款可以看作为PECL第8: 101(3)条中所确定的一般规则的特殊适用,即免除违约方的部分损害赔偿数额。

为了从违约损害赔偿数额中准确扣除因受损害方造成的部分损失,Enderlein&Maskow针对以下三种情形提出指导意见: (1)如果不同原因的后果能够相互之间划分界限,那么每一原因必须对应其补救措施。然而,这一区分将必须按照导致违约的原因进行。(2)如果债务人违约跟债权人的行为或不行为相互影响,并具有相同法律效果,那么债权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将起决定作用,但是只能对有关的行为进行免责。因此违约方不能因为债权人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后果而主张对方违约。这样将导致僵局出现,即合同既不能实际履行,又不能被任何一方当事人宣告无效。(3)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相互影响,以至于他们的后果不能区分开来,共同导致违约,那么既然不能考虑违约的具体原因,就应该减轻违约的法律后果。就损害赔偿而言减少的只是数额。但是下列情形减少的是质的变化,即如果因债权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导致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转变为请求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请求因免责事由而有可能不会实现。[15]

因此,在具备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以职权减轻赔偿额或免除之,因为在过失相抵中,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不是抗辩,而是请求权的全部或部分消灭。在实施过失相抵规则的过程中,法院不得任意为之,必须衡量多种因素,其中主要因素是原因和过失。

过失相抵规则在具体计算违约损害赔偿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使得受损害方对己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这样使得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得到充分体现。CISG、UPICC和PECL从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方面对过失相抵规则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CISG仅仅涉及违约损害完全由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情形,即CISG第80条,而没有涉及违约损害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形。这正是CISG在这一方面的缺陷,因为后一情形恰恰是过失相抵规则的主要调整范围,而前一情形通常被列入免责范畴。因此在CISG的具体适用中需要参照UPICC和PECL的相关条款对CISG第80条进行扩充性解释。

[1] 史尚宽: 《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页。

[2] 【英】C.F.弗姆斯顿: 《合同法》,转引自崔建远: 《合同责任之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6页。

[3] 房绍坤、杨绍涛: 《违约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4] 曾隆兴: 《详解损害赔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8~430页。

[5] 朱卫国: 《过失相抵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6] 王利明: 《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1~382页。

[7] 【美】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08页。

[8] 张玉卿主编: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547页。

[9] See Comment and Notes to the PECL Art.9: 504.Comment A.available: http: //www.cisg.law.pace.edu/cisg/text/peclcomp74.html,Jan.1,2008.

[10] See Friederike Schäfer,Commentary on whether and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may be used to help interpret Article 80 of the CISG,available: http: //www.cisg.law.pace.edu/cisg/principles/uni80.html,Jan.1,2008.

[11] 张玉卿主编: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549页。

[12] See Comment and Notes to the PECL: Art.8: 101.Comment B.available: http: //www.cisg.law.pace.edu/cisg/text/peclcomp74.html,Jan.1,2008.

[13] 张玉卿主编: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549页。

[14] See Comment and Notes to the PECL Art.9: 504.Comment A,available: http: //www.cisg.law.pace.edu/cisg/text/peclcomp74.html,Jan.1,2008.

[15] Fritz Enderlein,Dietrich Maskow,International Sales Law: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Oceana Publication,1992: 33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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