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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主题案例黄某某与梁某某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34]案情回顾2009年7月3日,G交通设计院与本案当事人梁某某签订了《工程地质勘察劳务合同》,约定G交通设计院委托梁某某承担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施工图勘察阶段的钻探劳务工作,工期要求为自2009年7月5日至2009年7月30日。经查明,黄某某不具有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主题案例

黄某某与梁某某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34]

案情回顾

2009年7月3日,G交通设计院与本案当事人梁某某签订了《工程地质勘察劳务合同》,约定G交通设计院委托梁某某承担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施工图勘察阶段的钻探劳务工作,工期要求为自2009年7月5日至2009年7月30日。2009年7月23日,梁某某与本案当事人黄某某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梁某某委托黄某某对贵港至梧州高速公路桥梁作详细勘探,完成每孔勘探任务等。《合同书》另对工程款的支付和其他事项做了约定。2010年2~3月,黄某某与梁某某就《合同书》项下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黄某某诉至法院。经查明,黄某某不具有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争议焦点

自然人作为承包人对勘察合同效力的影响。

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G交通设计院将桂梧高速公路地质勘察工程发包给梁某某进行施工,梁某某与G交通设计院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此后,黄某某与梁某某签订《合同书》,由梁某某将其从G交通设计院承包的桂梧高速公路地质勘察工程部分分包给黄某某,因此黄某某和梁某某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勘察分包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黄某某与G交通设计院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G交通设计院对黄某某不负有合同义务。依照《建筑法》第13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黄某某作为自然人,并不具有建筑勘察单位资质,故黄某某与梁某某签订的《合同书》因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无效合同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但由于黄某某已实际完成了其所分包的部分勘察工程,且梁某某与黄某某一起对黄某某所完成的工程进行确认并结算,梁某某应按双方结算的结果向黄某某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探讨

如基本原理部分所述,一个有效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应当同时具备一系列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衡量一个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考虑:

1.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这主要指的是勘察合同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办法》第4条,勘察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单位。由此可见,勘察合同的适格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且必须持有证书级别不低于承揽的工程级别的现行有效的勘察资质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勘察合同就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2.订立合同的前置程序是否完成及合法合规。这指的是是否存在违法招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勘察工程未进行招标或中标无效的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则合同无效。

3.勘察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合同法》第272条明文禁止违法分包、转包;《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人违法转包、肢解分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5]第78条第1款的定义,违法分包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勘察任务肢解成若干部分后分包给几个承包人;(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勘察任务全部或部分地分包给第三人;(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勘察任务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人;(4)分包的第三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36]在上面所有的“违法分包”情形中,承包人仍然在履行勘察合同项下的部分勘察、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如果承包人完全不履行合同中与勘察有关的义务,而是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则属于违法转包的情况。工程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合同无效。

勘察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关系将被视为自始无效,即自合同成立开始就不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即自始不产生任何合同责任。但是,当事人之间仍然可能基于不当得利和缔约过失,产生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责任。另外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7](本书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特别规定,该规定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也有重要的参考意义。[38]根据该条的精神,虽然勘察合同无效,但只要承包人的勘察作业符合发包人的要求与合同的约定,则承包人仍然享有勘察费支付请求权。

在本案中,梁某某作为与G交通设计院之间勘察合同的承包人,违反法律规定将所承包的勘察任务分包给不具有勘察资质的自然人黄某某,因此梁某某与黄某某之间的《合同书》被认定为无效。但鉴于黄某某已经完成了部分勘察作业,因此梁某某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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