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电子错误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电子错误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UCITA明确规定了电子错误的后果,此规则允许用户通过快速行动,进行告知,从而可以在将来的行动中提出抗辩,避免承担错误的数据电文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该系统提供了一种探测、纠正或避免电子错误的机会和方法,则消费者不以电子错误为由进行抗辩。该条将电子错误称为“电子通信中的错误”。从《联合国电子合同公约》第14条的具体规定上看,无疑受到了美国UCITA的重大影响,除概念的不同外,关于电子错误的构成要件几乎一样。

二、电子错误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一)美国法的规定

根据美国UCITA第214条的规定,电子错误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电子错误必须是在消费者使用一个特定信息系统时产生的数据电文的错误;

第二,消费者使用的信息处理系统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合理的检测、避免或纠正产生错误的方法;

第三,消费者履行了善意的告知义务。当主张者知悉错误或他方当事人信赖该数据电文时,以善意通知他方当事人有关此项数据电文的传输错误,并告知该数据电文并非其所欲为的内容;

第四,消费者没有因电子错误而获利。具体讲消费者应将其所收到由他方当事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复制物交还他方,或根据所收到他方当事人的任何合理指示,交还或销毁所有复制物;并且消费者并未利用该信息与信息财产权或因而获得利益,也没有使第三人获得信息或利益。

美国UCITA明确规定了电子错误的后果,此规则允许用户通过快速行动,进行告知,从而可以在将来的行动中提出抗辩,避免承担错误的数据电文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该系统提供了一种探测、纠正或避免电子错误的机会和方法,则消费者不以电子错误为由进行抗辩。2002年发生在我国的“网易事件”起因于消费者由于无意的操作而选择了相关收费短信服务项目,并因此遭受了扣除相应费用的损失。虽然消费者在发现自己选择了本来不愿意选择的项目后及时删除了相关服务,但相关费用已经被扣除。这里实际上就存在着商家的义务,提供探测、纠正或避免电子错误的机会和方法,以及消费者的抗辩权的平衡问题。[15]

(二)《联合国电子合同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电子合同公约》第14条对“电子错误”作出了规定。该条将电子错误称为“电子通信中的错误”。

《联合国电子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

(1)一自然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往来的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而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在下列情况下,该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权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的部分:

①该自然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在发现错误后尽可能立即将该错误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指出其在电子通信中发生了错误;而且

②该自然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既没有使用可能从另一方当事人收到的任何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任何重大利益或价值,也没有从中受益。

(2)本条中的规定概不影响适用任何可能就除了第1款中所提到的错误之外的任何错误的后果作出规定的法律规则。

从《联合国电子合同公约》第14条的具体规定上看,无疑受到了美国UCITA的重大影响,除概念的不同外,关于电子错误的构成要件几乎一样。但是二者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美国UCITA针对的是计算机信息交易,因而着重在一方已经交付了“计算机信息”的情形的处理,因此有“将所有信息拷贝交付对方当事人,或遵守了来自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指示,或向第三人交付了信息拷贝或销毁了所有信息拷贝”的规定;而《联合国电子合同公约》则无此限制。

第二,美国UCITA的适用主体为消费者,而《联合国电子合同公约》本身排除了消费者合同的适用,其适用的是任何“自然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往来的电子通信”,并不限于消费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