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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赵某虽和张某一块实施了抢劫行为,但因为他作案时未满14周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者说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不存在,所以法院判决他不构成抢劫罪。就民事责任来说,张某和赵某都具备了追究民事责任的四个要件,即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但是,因为他们都不满18周岁,属于民事责任中的限制责任能力人,因此追究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不充分,所以法院判决他们的监护人,即各自的父母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人们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应该予以考虑的具体因素。在不同的法律领域,法律对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可能具有不同的要求,并且,即使在同一个法律领域中,对法律责任构成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所以本书依据一般情况下人们对法律责任构成的要求来理解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五个: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的人。就自然人而言,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达到责任年龄和具备正常精神状态的人。不同法律领域的责任能力规定是有差别的。在民事违法或违约行为中,10周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人本人不能承担任何民事责任;10周岁到18周岁(特殊情况下为16周岁)之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承担与其年龄相称的民事法律责任;而18周岁以上的人应该对其民事违法或违约行为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在刑法领域,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能为其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法律责任。对于不能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自己不能让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对于其在不发病期间的违法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法律责任主体和违法主体的区别。违法主体是指违反法律义务的人,任何人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就都是违法主体,因此违法主体并不受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限制。虽然法律责任通常是以具有违法行为为前提,但是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可以分离的,违法者并不一定就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对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违法行为,法律通常要求他们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通常要求违法者主观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对于没有过错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法律一般不会要求人们承担法律责任。在刑事领域,法律对于违法者的主观恶性最为看重,法律还将过错进一步划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民事法律中,过错责任是主要的法律责任形式,因此在民事领域一般也要求具有过错才负民事责任。但是主观恶性对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意义不像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民事法律中过错一般很少区分故意和过失,并且某些民事责任的形式也不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例如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就是如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因此法律责任一般都要求以存在违法(包括违约)行为为前提,没有违法行为一般就没有法律责任。这种违法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责任人自己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自己不用负法律责任的被监护人或被管理人的违法行为。但是在民事领域,一些特殊的责任形式也并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公平责任形式中的情形。

违法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实施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行为。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时而消极地不去履行该义务,例如不做法律规定应做的义务(如抚养婴儿、赡养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等)或不做合同约定的事。

法律责任的承担一般应当以具有损害的事实为限。这种损害既可以是人身性的、财产性的,也可以是精神性的。这种损害应该是已经发生的或确定必然会发生的损害,而不能是虚构的或者只是可能会发生的损害。之所以需要一定的损害事实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因为如果一个行为没有发生任何损害后果,那么行为就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意义也就不是很大了。但要注意的是,在民事领域,人们对某一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的理解可能会不一致,例如在是否造成精神损害这一点上人们经常会发生争议;在刑事领域,对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可能并不一定要在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很大损害,只要其违反了刑法规定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的承担光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是不够的,还要求在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这一点主要是基于现实生活中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比较多的关系形态,我们只能让责任人为其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果关系在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判断上的困难,例如一个人同时受到多人对他的伤害,其中一个人对他的伤害行为是致命的,这个时候确定哪个人实施了这个伤害行为就非常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每个侵害人责任的大小问题,但是实践中经常会存在判断上的困难。

在导读材料案例1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是因为他的违法行为具备了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个要件:从责任主体来看,张某已满15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从主观过错来看,张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持刀行凶的主观恶意,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从违法行为来看,张某抢夺现金、持刀行凶,实施了抢劫行为;从损害事实来看,张某的行为造成王某重伤并损失了500元财产;从因果关系来看,张某的违反行为和王某所受的损失,相互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张某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赵某虽和张某一块实施了抢劫行为,但因为他作案时未满14周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者说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不存在,所以法院判决他不构成抢劫罪。就民事责任来说,张某和赵某都具备了追究民事责任的四个要件,即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但是,因为他们都不满18周岁,属于民事责任中的限制责任能力人,因此追究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不充分,所以法院判决他们的监护人,即各自的父母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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