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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公估人的建立与保险市场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也就是说,保险公估人是接受委托,为投保标的或受损标的提供公估服务并出具公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公证服务机构。保险公估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损失鉴定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的保险公估人。

第四节 保险公估人

一、保险公估业的起源

保险公估人的建立与保险市场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的需求,为保险公估业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保险公估业起源于英国。一般认为,保险公估业是伴随着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应运而生的建筑物火灾保险的出现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保险公估业的雏形大约始于18世纪,1718年,英国的保险公司已经建立了代理人制度。当时的保险理赔工作实际上仅仅停留在保险公司的内部雇员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工作不但需要丰富的经验,更要求理赔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能够对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原因、程度、责任划分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提出进一步赔偿建议,并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协助保险人处理赔案,这种复杂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特别是一些新成立、规模小的公司而言是一个大难题。此时,权宜之计就是雇用一些具有与理赔内容相关的工程或技术经验的人员来协助保险公司开展这些业务。起初,这类人员只是针对保险内容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或损坏的评价,并不需要与被保险人取得协议。实际上,这时候保险公估人的雏形已经形成。从1843年,这些为保险公司提供估价的人员就被称为“估价人”(Assessors)。但这时候的“估价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估人,他们毕竟还欠缺一个学习与提高的过程。

到了19世纪中叶,保险公司因依赖本身雇员及建筑商、测量师等各类代理人处理赔案而导致的串谋骗赔事件屡见不鲜,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损害。英国防火保险委员会在评估保险公司处理灾难赔款业务时,认为保险公司往往没有完成调查便仓促支付赔偿的行为不太妥当,因为保险索赔中必定有欺骗的成分存在。于是,委员会提出最为理想的方案是由独立的和具备法律地位的代理人负责调查赔款损失。1867年,该委员会又进一步建议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金时,必须委托独立人士提供火灾原因的调查报告,使调查结果不受利害关系人的影响而更趋客观公正。同时,该委员会又批准通过了一张非专用“估价人”名单,该名单列有估价人自行说明的专业技能,保险公司则必须在此名单里挑选,已备赔案时聘请之用。从此,雇用独立公估人成为一种行业习惯被保险公司接受并延续下来。英国于1941年成立了公估师协会,1961年该协会成为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这标志着保险公估作为一种新兴的、为社会所需求的行业,不但确立了自身的稳固地位,而且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随着英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它对世界其他地区保险公估业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作用。目前,欧洲、美洲、澳洲和东南亚等地区均已有了较为发达的保险公估行业,并逐渐形成了各自的特色。

二、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也就是说,保险公估人是接受委托,为投保标的或受损标的提供公估服务并出具公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公证服务机构。保险公估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任务是: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判定损失的原因及程度,并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不具有强制性,但它是有关部门处理保险争议的权威性依据。公估人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独立性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的一种服务,它既不属于保险人一方,也不属于被保险人一方,而是为保险当事人提供公估服务的中介机构。保险公估人既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又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独立公正地作出评估鉴定,即保险公估人既不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也不代表被保险人地位,是独立的第三方。

(二)保险公估人贯穿保险业务的始终

保险公估人不仅从事保险理赔业务,而且还从事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价值和风险评估、鉴定、估算以及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勘验和损失理算,保险公估人的业务贯穿保险经营的始终。目前,从原来的建筑物火灾保险到普通财产保险、海上保险、特种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都属于保险公估人的业务。

三、常见保险公估人的类型

(一)承保时的公估人

承保时的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保险人依据承保公估人提供的公估报告,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审核其自身承保能力。由核保时的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风险、审核承保能力的重要参考。

(二)理赔时的公估人

理赔时的公估人包括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和损失评估人。损失理算师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分担赔偿责任的理算师,主要确定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损失鉴定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的保险公估人。损失评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计算的人,他们通常只接受被保险人单方面的委托,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保险公估人与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一)进行业务活动的名义不同

保险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时,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而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则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二)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效力直接对保险人和投保人产生约束,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的居间行为效力作用于自己,后果自然由自己承担;保险公估人对自己的公估报告书承担法律责任。

(三)利益关系不同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业务经营;而保险经纪人则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运用专业知识为投保人争取最合适的保障计划;保险公估人虽多受保险公司的委托进行公估活动,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估人代表着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公估人在从事公估活动时要坚持“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偏不倚,切实维护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监管要求不同

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仅为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估人亦为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保险公估人技术含量高,对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要求就更加严格。

(五)民事责任不同

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承担责任;而保险经纪人因自己的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要由自己承担;保险公估人如果因为职业疏忽引起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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