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市场化债转股的目标企业

市场化债转股的目标企业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债转股企业的筛选和范围确定,一直是债转股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在政策性债转股阶段,国家明确给出了转股企业的名单,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需根据名单实施转股。而市场化债转股阶段下国家不再直接列出转股企业清单,对什么企业实施债转股,必须坚持市场化的原则。

法律链接

2016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三、实施方式

(一)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调确定。

对于债转股企业的筛选和范围确定,一直是债转股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在政策性债转股阶段,国家明确给出了转股企业的名单,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需根据名单实施转股。而市场化债转股阶段下国家不再直接列出转股企业清单,对什么企业实施债转股,必须坚持市场化的原则。对于企业的选择,现实情况是这样的,好的企业自身不愿转,差的企业银行不愿转,因此转股企业往往是暂时出现困难、未来具有较大上升空间的。对于债转股目标企业的确定,《指导意见》指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并特别明确了“三个鼓励、四个禁止”,即《指导意见》给出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正面清单就是什么企业可以实施债转股,从《指导意见》所鼓励的三类企业可以看出,判断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该有“强周期、高负债、大国企”的特点,此类企业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重点扶持的,符合国家战略布局。负面清单就是把不适合债转股的企业排除在外,《指导意见》禁止了四类企业,但《指导意见》给出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仅仅明确了政策边界,不再直接列出具体企业。2017年8月7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也规定了债转股对象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与《指导意见》并无大的差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