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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的退出方式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因此,市场化债转股是否成功实施最终要看股权是否得到提升并最终顺利退出。不过,市场化债转股作为私法领域的民事行为,债转股的各方如有这样那样的约定,法律上是不禁止的,是完全认可的。

法律链接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三、实施方式

(七)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司法》(主席令12届第8号)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在政策性债转股阶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转股企业的股权退出路径并不清晰、稳妥,这是因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时完全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缺乏市场化原则,其退出时也应该按国家政策进行,但国家并未给出明确统一的退出政策。在市场化债转股阶段,实施机构或原债权人在实施债转股时往往是一种战略性债转股,是一种过渡性处置资产方式,并非想永久性持有公司股权,当转股企业经营好转,实现原有预期后,转股的原债权人往往要求实现股权的退出,以实现资产变现。如果转股企业在公司经过重组改造后,经营业绩能够提高,管理水平能够提升,那么实施机构或原债权人则可以顺利实现股权退出;如果转股后公司经营依然没有好转,甚至更加糟糕,那么实施机构或原债权人则很难顺利实现股权退出。因此,市场化债转股是否成功实施最终要看股权是否得到提升并最终顺利退出。

债转股股权退出路径通常有两种:第一,将股权在市场上流通转让;第二,转股的目标企业对股权进行回购。第一种途径是一种直接快速的退出方式,若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股权可以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作价转让;若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可以通过未来上市或者将债转股企业装入主板的上市公司中,通过二级市场退出,也可以通过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上市等方式退出。第二种途径则较为曲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二种途径的实现只能通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才能退出,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表决权的2/3通过,这使得原债权人通过公司回购股份这种途径较为漫长和曲折,并且股东大会是否能够通过减资决议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关于债转股的股权退出,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实施机构或原债权人在实施完毕债转股后,就是转股企业的新股东,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新股东和老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如果在转股时,实施机构或原债权人与转股企业签订附有股权回购条件或回购期限的协议,这就使得实施机构或原债权人和老股东在转股企业中的股东地位具有不平等性。不过,市场化债转股作为私法领域的民事行为,债转股的各方如有这样那样的约定,法律上是不禁止的,是完全认可的。但是,市场化债转股作为降低企业杠杆率、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利器,如果在债转股时,就与转股企业签订过多的条款,提出过多的要求,不但不会减轻企业的压力,还会加重企业的负担,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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