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同的种类类型和分类,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基本义务

合同的种类类型和分类,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基本义务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民事合同中,双务合同是主要的合同类型。无偿合同中给付利益的一方,只对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相对方损失的负损害赔偿责任。诺成合同,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合同。决定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仅指特定人之间以财产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包括一切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以财产内容为限,如以身份关系为内容的结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等。一般在民法上所称的合同以及本章所称的合同指狭义的合同。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首先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与同样能够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行为不同。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必要。由于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事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因此,必须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此与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遗赠只要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有两种表现:一种是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即合同当事人追求的目标是共同的、同一的,这类合同的当事人往往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这类合同的典型如合伙合同。另一种是意思表示交叉的一致,即一方所需要正是对方能够提供、愿意让渡的,双方在交叉点上意思一致,这类合同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除合伙合同可能发生在多方当事人之间以外,其他合同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二)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但并非任何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行为,都是合同行为。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必须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仅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无关民事上权利义务的不是合同。

(三)合同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所为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追求各自目的的法律手段。当事人在为合同行为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与其签订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一经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受合同约定的内容约束,具体表现为:(1)合同一经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一经成立,除非法律规定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3)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条款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

二、合同的种类及类型

由于民事活动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合同的种类及类型的多样性。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但实务中合同的类型不止这15种。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对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双方的义务有无对价关系,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或者双方虽均有各自的义务或责任,但双方的义务并不形成对价关系,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在借用合同中,虽出借人负有对出借物瑕疵的告知义务,借用人负有到时返还原物的义务,但两者的义务并不形成对价关系,这类合同仍然属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指合同双方都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形成对价关系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合同等。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标的物的交付义务与买受人价金的支付义务形成对价。在双务合同中,每一方当事人各有自己的权利义务,并且双方的权利义务互为对价,即一方的义务正是对方的权利,当事人通过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对方实现权利。在民事合同中,双务合同是主要的合同类型。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1)双务合同在履行中可适用抗辩权规则,如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等,单务合同不存在履行抗辩问题。(2)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发生履行不能时,他方可解除合同,而单务合同不存在这类问题。(3)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分担的问题。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不能履行时,风险由债务人承担,不发生风险分担问题。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有无对价给付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所谓对价,即一方获得对方利益需付出相应代价,是利益的交换,如买卖、租赁、承揽合同等。给付的内容,可以是金钱或者实物,也可以是劳务或者智力成果等。所谓对价,不以等价交换为限。不能确定的利益互换,同样成立对价给付,如购买彩票。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之间没有对价关系的合同。即一方获得他方的利益,无须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如赠与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由于无偿合同中利益获得方无需为相应的给付,所以无偿合同一般为单务合同。

合同的有偿或者无偿取决于法律规定、合同性质的决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性质决定应是有偿的,不能无偿,如买卖合同一定有偿;合同的性质决定一定是无偿的,不能有偿,如赠与合同一定为无偿。是否有偿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从约定,如保管合同、借贷合同、委托合同等可以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1)对于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因双方都负有给付义务,因此,要求合同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无偿合同,由于获得利益的一方无须作出相应的给付,因此,获得利益一方的当事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2)合同责任的轻重不同。有偿合同,合同责任重,当事人对因故意或者一切过失行为致合同不履行的,都要承担合同责任。无偿合同中给付利益的一方,只对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相对方损失的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合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对于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合同的成立条件。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等属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合同的成立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仅有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不成立。例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后成立。

决定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实践合同;赠与、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1)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实践合同以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2)当事人义务的性质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违反该义务,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违反先合同义务,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四)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方式。根据合同订立的形式是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如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对于要式合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订立的,合同无效。

非要式合同,指法律对于合同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选择。

区分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这两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条件不同。在要式合同中,合同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或者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不生效。在非要式合同,由于法律对此没有形式要求,当事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订立合同,都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两个同时存在的合同相互之间是否具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划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指在同时存在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中,可以独立存在,不依赖于另一个合同,并且对另一个合同具有影响力和约束力的合同。

从合同,指本身没有独立存在价值,受主合同影响、约束的合同。例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即是典型的从合同。从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在主合同中以附加担保或者保证条款的方式订立。

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力。主合同可以影响从合同,主合同的命运决定从合同的命运。主合同因履行而消灭,从合同也消灭。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当然无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对某一类合同是否规定具体名称,可将合同划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指在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就是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旅游合同、婚庆合同等。由于无名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具体名称,我国《合同法》对这类合同尚无规定,因此存在对于这类合同规范的适用问题。

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对于具体类型合同的规定;无名合同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对于这类合同的规范,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或者类推适用与之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相关规定。

(七)标准合同与非标准合同

根据合同的内容是否有当事人事先拟订作为划分依据,可将合同划分为标准合同与非标准合同。

标准合同,又称附合合同、格式合同,指合同内容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他方根据既定的合同内容决定是否签约的一类合同,典型的标准合同如保险合同、水电煤供应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标准合同大量适用于使用对象广泛,并且重复使用的公共事业领域的合同。

非标准合同,指合同内容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拟订的一类合同。非标准合同是合同的常态。

区分标准合同与非标准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不同。由于标准合同的条款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而是由一方预先拟订,他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决定权和选择权。因此,当双方就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对合同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在同一合同中既有标准条款又有非标准条款,两类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非标准条款决定合同的内容。

(八)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订约人本人还是为第三人,可将合同划分为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合同的订立是为定约人本人设定权利义务的合同,一般的合同都是属于这一类。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也称涉他合同,指合同的订立是为第三人取得合同上的请求权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是这类合同的典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其特点是:(1)第三人不是订约人,无需在合同上为意思表示,也无需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2)合同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不能为其设定义务;(3)合同生效后,第三人是否接受合同上的利益,由第三人决定。第三人接受合同上利益的,可直接请求相对人为给付;第三人拒绝接受该利益的,该利益归订约人。第三人无义务接受合同上的利益。

区分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为本人利益的合同效力及于本人,合同上的请求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本人既是合同的订约人,又是合同的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虽非合同订约人,但自第三人同意接受合同上利益时,成为合同当事人,合同的法律效力及于第三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