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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出口合同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不同的贸易条件下,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的工作环节和手续是不一样的。以下将以信用证支付方式的CIF贸易术语介绍出口合同履行程序。报验的出口商品,原则上由商检机构进行检验,或由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办理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放行程序。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时间相一致。搞好审证工作是高质量履行进出口合同,

在不同的贸易条件下,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的工作环节和手续是不一样的。我国绝大多数出口都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故在履行这类合同时必须切实做好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检、报关、投保、装船和制单收汇等环节的工作。在这些环节中,以货(备货、报检)、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办理货运手续)、款(制单收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以下将以信用证支付方式的CIF贸易术语介绍出口合同履行程序。

1.备货

备货就是指卖方按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包装、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占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按合同要求核实,切实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一致。必要时应进行加工整理。

(2)应保证货物的数量满足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在备货时要注意留有余地,以备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

(3)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运输要求,运输标志(唛头)应按合同规定式样刷制,并要注意唛头图形、字体清楚,位置醒目,大小适当。

(4)备货时间应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装船期进行安排,保证按时装船。

2.报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下列商品在出口前,必须经当地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1)列入国家商检部门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3)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购买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

(4)对外贸易关系人需要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

(5)输入国政府规定须经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上述出口商品未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一律不准出口。

办理申请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程序如下:

(1)报验。具有该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填写《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报验时,须随附下列单据或证件:

①出口货物明细单。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供通关用的凭证(如《××商检局放行通知单》)。

③对外贸易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有关函电、信用证(或购买证)。如信用证有修改的,要提供修改函电。

④凭样成交的,提供成交小样。

⑤经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验的,须加附厂检结果单或化验报告单,如同时申请鉴重的,须加附重量明细单(磅码单)。

(2)检验。报验的出口商品,原则上由商检机构进行检验,或由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商检机构也可视情况,根据生产单位检验或外贸部门验收的结果换证,也可派出人员与生产单位共同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如输入国政府法令、法规规定)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

(3)出证。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商检机构可酌情同意申请人申请复验,复验原则上仅限一次,或由申请单位重新加工整理后申请复验。复验时应随附加工整理情况报告和《不合格通知单》,经复验合格,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办理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放行程序。

3.催证、审证与改证

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出口企业只有做好催证、审证、改证工作,才能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1)催证

按时开证是买方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是卖方正常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经常遇到国外进口商拖延开证,或者在行市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故意不开证。因此,卖方应催促对方迅速依约办理开证手续,必要时,也可请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代为催证。催证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步骤,如经催证对方仍不履行,应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声明; 反之,如不及时催证,则事后对方可借此推卸责任

(2)审证

一般来说,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其内容理应与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但由于种种因素造成信用证的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会给我方造成履约不顺,收汇风险,甚至造成政治上、经济上的更大损失。所以,要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看看是否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致,看看开证银行的偿付能力等,这就是审证。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因很多: ①工作的疏忽; ②电文传递的错误;③贸易习惯的不同; ④市场行情的变化; ⑤买方故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而对我方不利的条款; ⑥其他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原因等。

审证的工作,在实际业务中,是由银行和作为卖方的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的。银行主要审核开证行的业务往来情况、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以及鉴别信用证的真伪等; 经审查无问题,则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证实书”戳印后交卖方进出口公司审查。卖方公司则主要审核信用证的业务方面的内容是否与双方所签合同一致,如信用证的种类,货物名称、包装、数量、唛头、单价等等,包括整个信用证的业务范围。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政治、政策以及特殊条款的审查。

②对开证银行的审查。

③对信用证的性质及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

④对信用证金额、货币和受益人的审查。

⑤对单据的审查。货物单据主要有: 提单; 保险单(CIF合同时); 商业发票; 原产地证明书; 品质检验证书; 装箱单; 重量或数量明细单; 合同规定需要提供的单据和证件。

⑥对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期的审查。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时间相一致。如因来证太晚或发生意外情况而不能按时装运,应及时电请买方展延装运期限。

⑦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

审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一般由银行重点审查前三点,进出口公司只作复核性审查,进出口公司重点审查后四点。搞好审证工作是高质量履行进出口合同,确保安全、及时收汇的重要环节,应针对不同的国家、地区、银行的来证,依照合同认真审核之。

(3)改证

信用证经审核后,如果发现有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等出口方不能接受的条款时,必须及时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后才能对外发货。

由于修改信用证条款涉及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改变,因此,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 原证的条款在修改的银行发出接受修改之前,仍然对受益人有效,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

在办理改证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尽可能集中起来一次性明确地向国外客户提出,避免由于我方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以致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并造成不良影响。

一般来说,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除了非改不可的应该坚决要求改证,而对于可改可不改的或经适当努力可以做到而又不增加太多费用负担的可灵活掌握。

4.租船与订舱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出口方必须自付费用,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负责租用适航的船舶或向班轮公司订必要的舱位。一般而言,除了部分初级产品诸如原油、矿石,以及部分特殊规格或者特殊要求的商品如大型机械、化学品外,国际货物越来越多地采用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方式,现代通信技术的运用正在改变国际货物运输的运作方式。为了获得及时到位的运输,减少物流成本,一般委托专业化较强的货运服务机构提供中介代理服务。其一般手续如下:

(1)出口商(托运人)填制订舱委托书,考虑船期、货物性质、货物数量、目的港、信用证要求等因素委托货代公司代为订舱。

(2)货代公司在托运单的几联单据上编上与提单号码一致的编号,填上船名航次确认托运人的订舱,同时把配舱回单、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又称关单、下货纸)退还给托运人。

(3)托运人凭货代公司签署的S/O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在S/O上加盖海关放行章,要求船舶装货。

5.报关

通关手续较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税费征收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报关必须由具有报关资格的报关员进行。出口企业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报关经纪行或外运公司代办出口报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是政府机关批准配额纺织品出口的证明文件,其作用是出口商凭此办理出口报关和进口商凭此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因此,出口加拿大的纺织品在报关时必须要附加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受理。

6.投保

由于各国不同的文化语言环境、风俗习惯、政治法律和经济政策、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不同的科学技术环境、不同的货币度量衡、海关制度、复杂的交接货物手续、收付货款、洽谈交易条件、复杂的自然资源环境、不同的地理和基础设施,给国际货物买卖带来了信用风险、商业风险、汇率风险、运输风险、价格风险、政治风险。尤其是货物的运输风险。因此,出口企业要在货物装运前,根据合同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说明货物名称、保险金额、投保险别、载货船名、航线、开航日期等内容,办理保险手续,缴纳保险费,取得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

投保时应填制投保单和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并随附商业发票,保险公司凭以出具保险单。

实际业务中,一些和外贸公司长期合作的保险公司,有时只需外贸公司提供商业发票,甚至可以不填制投保单,直接凭商业发票出具保险单。

7.装运

货物装运时,船方的理货员凭装货单验收货物,待货物装船完毕,船长或大副签发“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作为货物已装船的临时收据,由出口企业凭此向外轮代理公司结算运费,换取正式提单。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船后应向对方发出通知,以便其做好收货准备。在CFR合同下,由于保险由买方办理,所以装船通知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出口方没有及时发出通知,买方就不能及时办理保险,出口方要对因此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如何装船,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1)整装集装箱

集装箱(又称货柜)可按尺寸、用途或制箱材料分为以下种类:

①规格尺寸分类。目前,国际上通常使用的干货柜(Dry Container),如下所述。

a.20尺货柜: 外尺寸为20英尺×8英尺×8英尺6英寸。

b.40尺货柜: 外尺寸为40英尺×8英尺×8英尺6英寸。

c.40尺高柜: 外尺寸为40英尺×8英尺×9英尺6英寸。

d.20尺柜: 内容积为5.69米×2.13米×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17.5吨,体积为24~26立方米。

e.40尺柜: 内容积为11.8米×2.13米×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54立方米。

f.40尺高柜: 内容积为11.8米×2.13米×2.72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68立方米。

g.45尺高柜: 内容积为13.58米×2.34米×2.71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9吨,体积为86立方米。

h.20尺开顶柜: 内容积为5.89米×2.32米×2.31米,配货毛重20吨,体积31.5立方米。

i.40尺开顶柜: 内容积为12.01米×2.33米×2.15米,配货毛重30.4吨,体积65立方米。

j.20尺平底货柜: 内容积为5.85米×2.23米×2.15米,配货毛重23吨,体积28立方米。

k.40尺平底货柜: 内容积为12.05米×2.12米×1.96米,配货毛重36吨,体积50立方米。

②按制箱材料分类。有铝合金集装箱、钢板集装箱、纤维板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

③按用途分类。有干集装箱、冷冻集装箱(Reefer Container)、挂衣集装箱(Dress Hanger Container)、开顶集装箱(Open Top Container)、框架集装箱(Flat Rack Container)、罐式集装箱(Tank Container)。

(2)拼装集装箱

拼装集装箱,一般按出口货物的体积或重量计算运费。

8.制单收汇

现代国际贸易绝大部分采用凭单交货、凭单付款方式。卖方以提交规定的单据作为其履行交货义务的象征和收取货款的依据,而买方则需凭合格的单据履行其付款的义务。因此,出口货物装船后,出口商应立即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并在规定期限内送交银行办理收汇。

目前,在我国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两种。

(1)收妥结汇。这又称为“先收后结”,是指议付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待付款行将外汇划给议付行后,议付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给受益人。

(2)出口押汇。这又称为买单结汇,是指议付银行审核单据后确认受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期限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价折算成人民币给信用证的受益人,议付银行即可凭汇票向信用证的付款行索取票款。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9.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根据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我国出口企业在办理货物装运出口以及制单结汇后应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手续。

(1)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国家加强出口收汇管理,确保国家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出口单位应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有顺序编号的核销单如实填写,在出口报关时,海关将逐票核对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是否一致,报关单上的核销单编号与所附核销单是否一致,出口货物经审核验收无误后,海关在专为出口核销用的报关单和核销单上盖“验讫单”章。

若为信用证托收项下出口,出口单位在向银行交单时,填写《对公单位出口收汇申报单》,一并交银行,然后由银行输入相关电脑并与各省外汇管理局联网,进行网上申报; 若为汇付方式出口,出口单位应事先向国外进口商说明该批出口货物的核销单编号。当货款汇至出口地外汇银行以后,该银行向出口单位出具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定的单据,出口企业凭此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将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给出口单位。

(2)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出口货物在报关离境后,由出口经营的主体企业凭有关单证,向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在生产、加工、出口销货等环节上的增值税、消费税进行免征或退还的相应税收。出口退税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了对跨国流通的货物重复征收的间接税项目,是集中反映终点(消费地)管辖权原则、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惯例的一项税收政策,在实践中被许多国家广为应用。

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凭据是“两单两票”,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

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收汇以后,企业填报申请单证,输入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系统,汇总、查询、计算出退税额,报送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预审,通过后的单据报送商务主管部门稽核,然后再报送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由国库退出税款。

10.索赔与理赔

在出口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若进口商未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使出口企业遭受损失,则出口企业可据此向对方提出索赔,并合理确定索赔金额。

在国际贸易中,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的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违约方应对受损害方的索赔要求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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