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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无偿的委托合同为单务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委托合同为诺成、非要式合同。委托合同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同时,当事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后因为大米价格问题甲反悔,主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委托合同没有生效。

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

委托的事务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前者如会计师查账、审计;后者如为委托人订立买卖合同等。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事务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须遵循以下要求:其一,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其二,性质上须得由他人代为处理。[1]例如甲“委托”乙出售摇头丸,乙出售之后拒绝将价款返还给甲。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甲无权要求乙返还价款。不仅如此,该价款应予没收,甲乙都要因为出售毒品而承担刑事责任。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为有偿的情况下就是无偿的。无偿的委托合同为单务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2)委托合同为诺成、非要式合同。委托合同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同时,当事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案例21-1】甲口头委托乙购买5000吨东北大米、单价每公斤3元,并请丙作证人,双方同时约定第二天签订书面合同,第五天交货。第二天乙购得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大米,并通知了甲。后因为大米价格问题甲反悔,主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委托合同没有生效。本案中,甲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

三、委托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关系

(一)委托与代理

1.两者的联系

委托他人从事法律行为时,委托合同通常伴随着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为完成委托事务的手段。比如委托他人出售商品,他人就具有了订立买卖合同的代理权。

2.两者的区别

(1)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后两者与委托合同无关,委托代理的产生基础也不限于委托合同,雇佣等合同中经常也会伴随着代理权授予,比如某商店雇用店员出售商品。

(2)代理人所为的以法律行为为限(代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受托人所从事的事务既有法律行为又有事实行为。

(3)委托他人从事法律行为时,代理权授予独立于委托合同,为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

(4)代理权具有对外效力,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

(二)委托与承揽

1.二者的联系

委托及承揽均涉及受托人或承揽人利用自己的资源或专长处理受托人事务。

2.二者的区别

(1)委托仅需要处理事务即可,是否完成一定成果在所不问;承揽则以一定成果的完成为要件。

(2)委托注重事务的处理过程,重视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因此原则上受托人必须亲自为之,不得再委托他人处理事务;承揽则重在事务的完成,对专属性的要求较低。[2]

(3)委托合同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为无偿合同;承揽合同则为有偿合同,并且重视结果,没有结果则没有报酬。

【案例21-2】甲身患重病到医院就医,医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全力抢救,甲仍不治身亡。甲的继承人以治疗无效果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本案甲与医院之间的治疗合同属于何种性质合同?甲的继承人是否应当支付医药费用?

四、委托的种类

(一)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

以受托人有无报酬为标准可以将委托分为无偿委托和有偿委托,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为无偿委托。两者的区分在于:一是委托人是否支付报酬不同;二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详见后述。

(二)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以受托人的权限为标准可以将委托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以一项或数项事务个别委托的,为特别委托;以所涉及的一切事务总括委托的为概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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