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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组织原则和活动准则是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3.2.5 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①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国务院是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对外以中国政府名义进行活动。其次,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再次,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组织原则和活动准则是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

②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在每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组织产生新的国务院,国务院总理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通过之后,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务院上述人员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后,都由国家主席任命。另外,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③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④国务院的职权。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以下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国务院各部委

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和组成部分,依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具有全国范围的管理权。一般看来,部管理的业务比较专门,委员会管理的业务具有综合性。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3)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职能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行政主管职能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关,因此由相应的部、委实施管理。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主要有: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5)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行政机构,其名称前往往冠以“国务院”三字。国务院办事机构主要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负责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3)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统一服从国务院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3年。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镇的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分别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局长、科长等组成。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在行使自治权时有两点特别需要注意: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应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还必须执行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生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变通规定。二是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我国先后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一个高度享有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实行分权制。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防务,有权任免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有权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处理请愿,申诉事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设司、局、厅、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各司首长均称为司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下设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文化教育司、工务运输司、保安司。各司首长也称司长。

特别行政区的职权除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专属的行政职权以外,还包括以下各项:一是制定和执行政策;二是管理各项行政事务;三是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四是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五是提出法案、议案;六是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5.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指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在一定区域内它享有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权和管理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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