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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出版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一、出版物的生产性单位资格

(一)出版单位的设立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拟设立的出版单位要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还需有六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高级职称。辞书出版业务图书出版单位,还须具备如下条件:具备足够的编辑出版力量,原则上成立专门的辞书编辑室,辞书编辑室的编辑人员不少于五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一名,编辑人员获得语言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并取得上岗资格;五年内无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总署处罚的记录。

设立出版单位的,由设立人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包括《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二)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要有五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二人以上应当具有高级职称;符合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除依据电子出版物单位程序取得证书,领取《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还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登记。

(三)印刷业经营者资格

印刷业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或者单位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印刷业经营者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该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其他种类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具备设立该印刷企业或者单位的资格条件。

设立印刷业务的企业应有的实质条件。拟设立印刷业务企业,厂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在实质条件多数相同但又有区别于印刷业务企业的印刷业经营者条件,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企业,要求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设立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厂房要在非居住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设立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单位,厂房在非居住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设立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其厂房建筑面积要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从事印刷业的个人,如经营其印刷品印刷业务的,应具备单位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实质条件;如经营复印、打印业务,应具备单位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实质条件。

(四)互联网出版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企业基本条件。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出版物发行单位资格

出版单位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批发、零售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按照批发或零售单位的规定办理手续。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当地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到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一)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单位

设立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申请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申请,后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取得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实质条件与设立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区别在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要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申请者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和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人

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人,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单位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其中,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要有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注册资本要不少于300万元,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0万元;要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要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申请者要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后者审核后,连同申请材料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是指跨省级连锁经营)业务的申请者,向总部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获得批准的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至于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县级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开设非直营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规定的零售业务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四)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

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其营业面积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进入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是具有出版物批发权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具备基本的办公、仓储、交通、通讯设施,能为经营单位提供办公室、库房、电话、代办托运、打字复印、安全保卫、卫生等服务项目;其主要负责人持有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签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出版物批发市场的主办单位需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市场管理机构及经营单位能够全部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建立出版物批发市场要符合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物市场结构、布局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另外,还要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出版物批发市场一般设立在省级政府所在地城市,其他地区需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建立出版物批发市场申请者,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五)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应该具有经营单位基本条件外,还要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其中,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批发业务。

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业务,要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后者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者地、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他程序同设立电子出版单位设立程序。

(六)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

申请设立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按照批发单位的规定办理。其中,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从事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无需审批。

图书总发行主体资格,因为出版物产生渠道不同而有区别。其中,新华书店省级(含省级)以上发货店(发行所)可担任国内出版图书的总发行;计划单列市新华书店可担任本市出版社出版图书的总发行;出版社可担任本社出版图书的总发行。以上书店与出版社要经新闻出版署审查同意。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总发行的要具备下列条件:有国家正式编制的、全民所有制的出版单位或发行单位;有必需的国拨资金、运输车辆、仓储设备;有向全国发行图书的发货能力和备货能力;有固定的发行专业人员,发行专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有健全的业务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申请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专项申报,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的也要具备相应条件:有正式的发行机构,有一位社级领导分管;有固定的发行专业人员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发行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在职的正式职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条件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出版社要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同意。

出版社自办发行,一般不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除非经新闻出版署审批;出版社在外地建立专业书店或门市部,要经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三、出版集团

(一)基本条件

出版集团由于其经营对象的特殊性,除了拥有法人条件外,还应该具有相应基础。

首先,出版事业基础。组建集团的地区,出版事业有良好的发展势头,市场发育健康,发展潜力较大。集团具有一定的品牌优势,具备一定数量的名优出版物。集团核心明确,至少有5家出版社(杂志社)和相关单位构成,规模较大。其中优秀和良好出版单位应占30%左右,集团出版物中重版书的比例一般应占全年出书品种的40%以上;集团组成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同时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一般图书的销售收入的利润应达到总额的30%左右。

其次,经济实力基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组建出版集团,其总资产一般应在15亿元以上,近三年年平均销售收入一般在10亿元以上,近三年年平均利润一般在1畅5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组建出版集团,其总资产一般应在4亿元以上,近三年年平均销售收入一般在3亿元以上,近三年年平均利润一般在4000万元以上。

最后,经营能力基础。专业素质较高,在职编辑人员中有高级(含副高)专业职称的应占编辑人员总数的20%以上,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中有高级(含副高)专业职称的应占总数的15%以上。所建集团要具有一定规模的多媒体经营基础,在报纸、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或发展潜力。集团具备一定的数字化、网络化水准。

(二)审批程序

中央级出版社申请组建集团,由出版社主管部门对申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核后,分别向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省级出版社申请组建集团,由省级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局对申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核,并报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后,分别报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组织对申请组建出版集团的单位进行考察,联合召开审批集团的论证会,并进行审定,由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审定结果予以批复。

四、涉外投资的出版物分销单位

(一)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条件:该经营单位是国有独资企业,有确定的业务范围,符合规定的主管机构;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还要求八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三人以上具有高级职称。

申请者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依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其中,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核,并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出口业务许可手续。

(二)外商出版物分销企业

外商出版物分销企业,即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或独资设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法人。其中,外商投资者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设立外商出版物分销企业实质条件。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外商出版物分销企业选址符合城市规划;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有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有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申请者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外商出版物分销企业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领取营业执照。

应用案例3-2

【基本案情】某省出版物稽查队查获甲出版单位正在向省出版管理部门申请审核的过程中,就向社会聘请30余位刚刚中文专业毕业的大专生(只有毕业证)专兼职人员担任编辑,以刊登文章收费为目的进行经营活动,已出版的20期杂志标明的国内统一刊号也未获审批。但甲出版单位人员认为:已经获得省级管理部门同意,而且聘请的是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刊号虽是暂时使用但以后会长期使用。该出版物稽查队还查获王某,自己开了个食品专营店,未经出版社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1000余张,又销售甲出版单位刊物以及盗版光碟4畅8万余张。同时王某只有初中文化且无一切证书,担任合伙企业“星星”音像店负责人,复制6万余张光盘。

【问题】试分析:甲出版单位人员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王某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指出依据。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情涉及出版单位、发行单位、复制单位的资格条件;出版物基本条件。音像个体经营主体资质条件以及知识产权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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