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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出版市场运行法律制度一、出版市场运行一般规则(一)报纸的地方广告版为了更好地适应出版市场主体运行的实际,报纸可以开设“地方广告版”版面,但由于报纸本身的特性,“地方广告版”版面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地方广告版”所刊登的广告要遵守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节 出版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一、出版市场运行一般规则

(一)报纸的地方广告

为了更好地适应出版市场主体运行的实际,报纸可以开设“地方广告版”版面,但由于报纸本身的特性,“地方广告版”版面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依据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关于报纸的地方广告版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第一,地方广告版设立主体及适用范围要遵循相应制度。地方广告版由地市以上报纸设立,该版面不得承包给广告公司或社外其他单位运作,“地方广告版”的版面上要注明“××省地方广告版”,不标注“××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的字样,也禁止冠以“××省信息版”或“××省版”名称。“地方广告版”严格按审批的地区发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第二,地方广告版的运行方面也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报社在出版“地方广告版”的地区,不能设立编辑部。“地方广告版”的内容必须是广告,不能夹杂新闻、消息、通讯及其他文章和所谓的“软广告”。在该版面进行广告运作的,由广告公司代理的广告合同与报社签约。“地方广告版”所刊登的广告要遵守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地方广告版”的风格、体例须与主报保持一致,不得把“地方广告版”办成一张地区性报纸。

(二)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一般规则

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活动双方要同时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要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证件。出版单位不能委托未取得资质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并且委托双方签订印刷或者复制合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能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不能擅自印刷、发行或者复制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单位的出版物,不能发行其他单位的出版物。

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要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包括保证行为对象合法性、名号的正确使用以及适时报告与备案。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能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含有法律禁止内容的,非法进口的,未署名、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出版物名称的,未经审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等非法出版物。出版单位也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出版单位要向出版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出版活动的情况。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按照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印刷或者复制单位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三)出版物发行活动

出版物发行主体要依法发行,遵守我国现有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一,出版物发行主体要遵守业务规则。不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不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不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不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不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不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不涂改、复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第二,发行对象合法,不能让非法出版物流入市场。依据我国法规,禁止的非法出版物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含有法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书号、刊号、版号是通过非法买卖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的出版物;内部资料性的出版物。第三,出版单位发行自己的出版物。出版单位对自己出版物可以总发行,也可以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但不能将出版物总发行权、批发权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第四,发行情况依法备案。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数据库管理单位提供有关数据。出版物发行主体对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上,并将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如有变更,也应该重新备案。

此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举办出版物订货、展销。其中,全国性或者跨省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由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其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可接受委托承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需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地方性或者专业性的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此外,内部出版物不能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和销售。

二、出版物批发性组织活动制度

(一)出版物批发市场

出版物批发市场建立出版物准销证制度、统一购销单制度、出版物准运放行制度等。出版物批发市场内的经营单位是一店一证一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能出借、转包、转让、买卖和出租。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的经营单位不超出新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从正式渠道进货,并持有和保留进货凭证备查。

出版物批发市场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交易活动要公开化、票据化和规范化;禁止非法交易和场外交易行为,不为非法交易活动提供条件。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出版物广告、征订单和宣传品按规定印制和张贴,不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以及低级、庸俗、迷信的语言或画面,不能有虚假和欺骗性宣传。出版物批发市场内经营单位要遵守“售前送审”制度,不经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以及国家规定不能经营的其他出版物。

(二)连锁经营

出版物连锁经营是以经营出版物为主、使用统一商标的10个以上门店或企业,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以实现规模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组织形式,有直营连锁、自由(自愿)连锁和特许(加盟)连锁三种形式。出版物连锁经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连锁经营,以发行集团和条件比较好的新华书店作为连锁经营的主体,以专业出版物零售店、社区便民店、书报亭、读者俱乐部、网上书店等为补充,不断扩大出版物连锁经营的规模效益。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信息、统一服务、统一管理。

三、刊号与名录

(一)书刊号一般规则

书号,即国际标准书号(ISBN),可以快捷、有效地识别书籍的出版地,出版社,书名,版本及装订方法。ISBN由十个数码组成长短不一的四部分,分别是:国别语种识别代号、出版社识别代号、书名版别代号、稽核数码。适用的印刷品及物料包括书本、小册子、缩微复制品、教育录影带或电影、混合媒介刊物、微型电脑软件、地图、点字刊物、电子刊物。不适用的印刷品及物料包括日志、年历、广告、报纸、期刊、无书名页及内页之美术图片、美术摺卡、纯音响录音。书号是依据申请人申请,经出版社主管单位审核并汇总后,报送新闻出版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各出版社持审核证明信,经新闻出版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核准后,到中国ISBN中心领取书号的顺序号、校验位,到条码中心制作条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书号分派保证国家重点图书、国家统编教材、科技专著、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外文版图书的出版。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一个ISBN编号。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精装、平装)、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修订版、年度版)、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版图书均应单独使用书号。多卷本的丛套书(含上、中、下册),在每卷册分别定价销售的情况下,各分卷册应单独使用书号;若丛套书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销售,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可使用一个书号。书号合理使用完后,可以少量追加,追加数量一般不超过本社书号总量的10%。对违规的出版社,缓发、扣减书号直至停发书号,其中,扣减书号量为“买卖书号”、“一号多用”量的2~5倍。

刊号,即国际标准期号(ISSN),是每一种刊物一个具有识别作用且通行国际间的统一编号。各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凡属刊物,须按规定申报,经过批准才能出版。以出版图书的名义,用书号变相出版期刊,也是“一号多用”的违规做法。国际通行做法是,禁止非法买卖书号、刊号、版号,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处理;也禁止在异地设立编辑机构。

(二)“名录类”出版物出版规则

依据我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名录类”出版物出版管理的通知》,出版物,是指收录“名人”简介的各类“名人录”、“名人辞海”或者“名人词典”,收录“名人”业绩、作品、文章、讲话等内容的各类丛书,收录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名称、简介等内容的各类单位名录,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出版物。

出版单位出版“名录类”出版物视为重大选题出版物,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依据我国规定,出版单位不以任何收费或变相收费方式出版“名录类”出版物,不以任何借口强迫作者包销或者购买“名录类”出版物。“名录类”出版物名称、书号(刊号、版号)本人专用,编辑部(室)不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为非资质个人或者单位编辑、出版“名录类”出版物提供条件和便利。

四、图书质量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图书质量合格的基本要求有:出版物不含有法律禁止内容;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印制符合我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遵照《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标准:GB/T788-1999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代替GB/T788-1987);印刷标准符合CY/T 1-1999书刊印刷产品分类(代替CY1-91);CY/T2-1999;装订质量与检验方法符合CY/T28-1999、CY/T29-1999。

出版物上市流通除符合质量标准外,还必须标注出版物条码,这也是图书质量标准的应有之意。出版物条码是由一组按EAN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出版物标识。出版物条码包括图书条码、期刊条码、音像制品条码和电子出版物条码。凡在中国注册并获准使用ISBN、ISSN、ISRC的出版单位,必须办理和使用出版物条码。出版物条码的取得,因为出版主体不同而申报程序有差异。图书(包括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省级证明,音像出版单位持中国ISRC中心分配的版号批准文件,期刊出版单位先办理ISSN后,到新闻出版署申办条码。当出版单位重印图书的价格与上一次印刷不同时,须申办带有附加码的条码。出版单位对其相应出版物的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一个条码在多种出版物上使用,要按照条码的颜色及印刷位置的标准和规定印刷出版物条码,而且出版物条码不能随意缩小。如需使用缩小版的条码,应在申办条码时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注明。

此外,图书在版编目(CIP)是符合流通出版物质量的重要内容,一般情况下,凡是装订成册并配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图书,均应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标准。但是下列图书不要求有(CIP):中小学课本、教材、练习册及假期作业(不含中小学教学参考书);低幼读物(不含幼儿园教师用书及家长辅导用书);小于64开本(含)的连环画册;未装订成册的图片、画页、散页画辑、明信片、知识卡片、歌片、曲谱、字帖、地图、游览图、教学挂图、年画等;单种印行的各种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不含汇编本及使用说明);笔记本形式的手册,如纪念册、效率手册等;各种形式的挂历、台历等。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内容即“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工作单”所规定的内容。每种图书均按照“工作单”所规定的项目逐一填写,并及时报送新闻出版署信息中心。新闻出版署信息中心审核、分类和主题标引,出版社按照CIP数据印刷格式印在该种图书的主书名页背面的中部位置。

五、出版物审读

随着我国加入WTO,《出版管理条例》及《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图书审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出版审读是指政府出版管理部门对出版物的社会效果进行的检查,是对出版物是否符合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当今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等做出的有一定权威性的评价。图书的审读依据出版物阶段分“出版前审读”和“出版后审读”。前者是指出版行政部门出版单位拟出版图书的年度出版选题计划和专题报批的出版选题计划的审核及书稿的审读核准。后者是检查图书是否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内容与对象的禁止规定,评判质量优劣。对已出版图书的审读,可以分为专项审读与日常审读,其中,前者即有针对性的,对可能出现问题或据有关方面反映有问题的图书,组织专门的审读人员进行审读。日常审读,则是对出版的图书进行例行审读,意在发现问题,了解趋势,掌握出版动向。

在图书出版单位与出版行政部门间建立三级图书审读信息网。图书出版单位是图书审读信息网中的第一级,自我审读。省级新闻出版局是图书审读信息网中的第二级,市(地)级新闻出版局的地区可设立专门的审读机构。新闻出版总署是图书审读信息网中的第三级,开展重点或专项审读工作。图书审读的基本程序是专家审读、专家提出审读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做出结论及意见。对每本书的审读要交由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审读,独立提出审读意见;对内容有争议、涉及重大问题或其他不能轻易定性的作品,还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再得出审读意见。审读报告原则上包括如下内容:所审图书出版情况概要;作者情况及图书内容概述;对所审图书的总体评价;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相关建议;出具审读报告。

期刊出版单位执行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对全部稿件都要有专职校对人员负责进行校对。期刊稿件的校对应不低于三个校次,重要的文章或内容应增加校次。每期刊物的最终对校工作由本刊社(编辑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校对人员担任。责任编辑需进行稿件的初审、编辑和付印样的通读等工作。期刊出版必须认真执行总编辑(主编)终审制度。每期刊物的付印样或胶片,必须由总编辑(主编)进行终审和签字。

六、出版物发行

图书总发行(即总批发、总经销),是指图书印制完成后统一归某个出版单位或发行单位承担发行的总责,组织一级批发的发行事宜。图书总发行单位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图书和非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不向非正式书刊经营单位批发图书,不向无总发行权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图书总发行权,在图书的版权页上准确地标明总发行单位的名称,批发折扣要符合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社有本版图书的总发行权,由新华书店包销的图书除外。出版社总发行的图书,可以由新华书店发货店代理发行。新华书店包销的图书,出版社可以办理零售和邮购发行,但一般不得从事征订和批发业务,但经过发货店协商同意或申报省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出版社总发行的图书,优先保证各级新华书店的订货、添货,特别对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订货、添货。

报刊发行单位要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年定价进行征订、销售,不降低或变相降低报刊价格。不以送现金及有价证券、出国出境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促销;不利用报刊版面以宣传、表扬为由搞有偿新闻或所谓“形象版”,变相抵值摊派报款。不在媒体上和各种场合虚报发行量,误导读者和广告客户。不以任何内容、任何方式贬损其他媒体。不以批评报道相要挟来征订报刊。不以任何形式搞摊派或变相摊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从事图书展销活动,订货、展销活动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七、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规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电子出版物与纸张出版物相比具有信息量大、可靠性高、承载信息丰富、交互性较强、使用软件前置等特点。

电子出版物基本经营制度。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备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有效期内开展业务,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同意延期外,如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其登记。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委托或者委托制作、复制电子出版物,应签订委托合同。双方具备电子出版物出版资质,并且接受涉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要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核发《电子出版物制作、复制委托书》。其中,复制的电子出版物除样本外应当全部输出境外。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要正确使用书号、刊号,出版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要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对同一内容,不同媒体、格式、版本的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连续型电子出版物使用中国标准刊号及国内统一刊号;专用的书号、刊号,不用于非电子出版物。复制光盘类电子出版物要有压制来源识别码。电子出版物及其装帧纸的显著位置要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及条码、出版日期、刊期、著作权人姓名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其质量要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其中,以版权贸易方式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还应载明引进出版许可证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名称、书号、刊号不得转让、出租、出售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要承担责任。电子出版物附属的使用手册,不能单独定价和另行销售。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要依规定向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出版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出版物在发行前,应当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署免费送交样本,对复制的电子出版物复制的样本和有关证明文件保留1年。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总批发、批发本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无电子出版物发行权。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发行、附赠的电子出版物不能具有下列情形:含有禁止内容的;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进口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无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光盘无来源识别码的;中学小学教材未经依法审定的。发货单位和进货单位对发货、进货凭证和电子出版物目录保存一年。

至于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活动,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编辑责任制度,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互联网出版机构在网站主页上标明批准文号,如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的,注销登记其营运资格,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向相关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通报。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出版物的内容要真实,不得载有法律禁止内容;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的记录备份要保存60日。发现作品含有法律禁止内容的,要立即停止登载或者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涉及重大选题的,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申报,否则不得出版。

八、出版物进出口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其中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出版物进口权。从事进口出版物发行的单位,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其中报纸、期刊从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经新闻出版署审批,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可以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且该制成品外包装上贴有经新闻出版署确认的专用标识,方可发行。加入WTO后,出版单位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以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冠名合作出版。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禁止的内容,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对进口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也可以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申请审查进口出版物的内容。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依据申请对进口的出版物内容审查,可以按照标准收取费用。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通知有关单位及海关。

关于在我国境内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订购进口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即订户),应遵守有关规定。第一,进口报纸、期刊分为限定发行范围的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两类,具体范围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国家对进口报纸、期刊和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的,通过市场销售发行。第二,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否则,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中,订户订购进口报纸、期刊的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单位经营。第三,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后,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外籍和港、澳、台人士持单位订购申请书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应用案例3-3

【基本案情】陈某原是水产品经营者,小学文化,本人无任何职业资质,2007年4月至2009年7月间,投资30万元独资经营文化广告公司和租用零售书店,为拓展业务,陈某组织人员自组稿、编辑、制版《女梦》、《风水通》等书刊,交给某省的A、B两家从事包装物印刷的印刷厂印刷了50万册,并复制50万张光盘随书配套,然后批发给多个省市销售。同时,陈某还在其租用的零售书店销售淫秽书刊共2万册。此外,所有图书封面上无图书编目(CIP)数据、新华书店经销字样。王某花了37元(其中光盘12元)买了一册《风水通》,怀疑是盗版,于是请求当地县出版管理部门鉴定,发现书号是假的。为此,王某诉诸法院,请求保护自己权益。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的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情涉及出版、发行主体资质及图书质量、鉴定等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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