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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市场主体资格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影视市场主体资格一、电影活动主体电影产业的经营和发展过程中有诸多活动主体,包括电影制片主体、电影发行和放映主体、电影进出口主体。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影视市场主体资格

一、电影活动主体

电影产业的经营和发展过程中有诸多活动主体,包括电影制片主体、电影发行和放映主体、电影进出口主体。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首先,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和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其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及专业人员,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另外,还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视电影总局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与放映单位的条件相同,即有单位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及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设立电影发行与放映单位的审批程序存在区别。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的申请者,向所在地省级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跨地区的省级电影发行单位的,向国务院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以上广电局在60个工作日内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当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申请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级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也应当说明理由。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是我国唯一经广电总局授权进口境外电影的经营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可以出口本单位制作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但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二、院线公司

电影院线简称“院线”,是同一机构或者组织按照不同的权利方式拥有多家电影院,以资本和供片为纽带,实行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宣传的电影经营机制。“院线制”模式核心就是影院享有自主权。中国最早出现的电影院线,是20世纪初至20年代中期,由西班牙电影商人雷玛斯在上海建立的,由虹口、夏令配克、维多利亚等七家电影院组成的电影院线。2002年后中国电影实行院线制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代经营方式。

院线公司一般以跨省院线为基础,按条条管理的原则重新整合。我国法律不允许按行政区域整体兼并院线,院线整合要报广电总局审批,但我国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对以不同形式投资院线公司的企业投资额法律作了明确规定:对以参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组建不同院线公司,其审批单位是不同的。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级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批准的,审批单位要书面回复理由。

我国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组建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在省(区、市)内与20家以上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等签订电影供片协议的单位,可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一条省(区、市)内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凡在不同省(区、市)与30家以上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等签订电影供片协议的单位,可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设立一条跨省(区、市)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单位,由所在地省级广电局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审批,审批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批准。对不批准的,审批单位要书面回复理由。

三、电台、电视台

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电视节目的电视播出机构(含电视台、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一)电台、电视台设立

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符合国家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符合设立公司的一般规定;还要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要符合国家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电台、电视台。

申请设立、合并电台、电视台的,须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另外还有本级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和筹备计划。

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级以上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副省级城市以上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电台、电视台可以按照国家电视事业、产业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电视节目。并可以向本级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电台、电视台颁发《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电视节目颁发《电视频道许可证》。

电视播出机构的台标(或频道专用标识图案)、频道标识和呼号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方可启用。如需变更,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电视频道标识应以台标(或频道专用标识图案)为主体,并与台名(简称)、频道名称(简称、序号)组合而成,播出时须在屏幕左上角标出。频道呼号由总局批准的台名和频道名称组成。根据各级电视播出机构频道定位和覆盖特点的不同,其频道标识和呼号可按以下原则调整设置:对上星传输的电视综合频道,频道标识由台标和地域名称(缩写)组成,频道呼号由地域名和“卫视”组成;对上星传输的电视专业频道,频道标识由台标(或频道专用标识图案)和特定的专业频道名称(简称)组成,频道呼号由特定的专业频道名称(简称)和“卫视”组成。对非上星传输的电视频道,频道标识由台标、台名(简称)和频道名称(简称、序号)组成,频道呼号由台名和频道名称(简称)组成。市(地)、县(市)电视台,在公共频道预留时段插播自办电视节目时,须在屏幕左上角打出台标并按总局批准的呼号播出。

(二)电视无线发射台、转播台设立

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台站由电视行政部门设置,其中教育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审批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设置。设置和使用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台站应当符合国家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事业建设规划以及与周边国家、地区签订的有关频率协议。同时,应具备设立影视单位一般条件。

设置和使用下列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规定报请相应的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指配频率、核准功率、核发电视频率专用指配证明。中波和短波发射台、转播台,调频发射台和电视发射台,标称功率100瓦(含)以上的调频转播台和电视转播台,任何功率等级的调频同步转播台,要报国家电影电视总局审批;标称功率100瓦(不含)以下的调频转播台、电视转播台应报当地省级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设置和使用电视发射台、转播台,还应持电视频率执照向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设置和使用电视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节目传送台(站),跨省级区域由国家电影电视总局审核,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其他的由当地省级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请当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利用卫星方式传输电视节目、利用电视频率开办多种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报国家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设台单位首先要向相应的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的权限逐级审核、审批。

(三)有线电视台

我国法律对有线电视台的设立有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才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这些条件包括: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有可靠的经费来源;有省级以上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有省级以上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按照法律规定,个人不能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站。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电影电视部批准,由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具有保障安全传送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该地区民众付费视、听有线电视的。经营者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供民众经由有线电视收视无线电视时,地方主管机关要提请审议委员会决议以其他方式提供收视无线电视。主管机关认为有线电视营运不当、有损害订户权益的,通知经营者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应用案例8-1

【基本案情】2007年,某省一个经济发达的行政村为了宣传该村的致富理念,购买了相应的设备在该村设立了一个有线电视站,除了播放该村自制的宣传片,平时还为村民播放电视连续剧。但该有线电视站不久就被有关部门勒令取消。

【问题】该有线电视站被勒令取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情涉及影视市场主体资格问题及其经营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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