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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法主体资格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文化市场主体也要具备相应条件,比较一般经济组织条件即可。

第三节 文化市场法主体资格制度

文化市场主体是文化市场法律关系的核心内涵,所以,取得主体资格,各国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前者一般包括资金、经营条件、人员、名称等,对于其具体要求,各类主体有所不同;后者一般相同。除公民这一主体外,其他主体的形式条件是由投资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文化主管机关申请审核,取得批准文件后向主体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法人)营业执照;取得该执照之日,就是文化市场主体成立之日。

一、非法人主体资格

非法人主体是指文化市场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出资人对其行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文化市场主体。依据我国法律,非法人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人合伙、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一)公民

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行为能力,公民被分成三大类: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人,包括18周岁以上且心智健康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且心智健康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以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但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能够进行民事活动也不能够承担责任的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公民行为能力也有特例,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从事小金额活动,或者与其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

要成为文化市场主体资格,除个别情形外,如童星,一般要求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依据我国法律,16岁周岁的文艺演出主体可以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要成为文化市场主体的个人合伙,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

各合伙人需要有共同协议,至于协议形式与内容不限制,但都有成立合伙的意思表示。而且内容一定是经营文化产品,否则该合伙就是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入伙也可以成为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第三人可以加入合伙组织成为合伙人;第三人入伙后,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各合伙人要依据协议出资,出资形式不限,可以是资金、实物、非货币财产、人身权及劳务,但出资必须合法。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各合伙人应该共同经营、劳动,但是只出资金,不参与经营管理或者不出资金但以技术管理参与合伙活动的,也属于合伙。

各合伙人对外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对内债务则承担出资责任或者约定责任。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合伙人内部是如何约定债务承担的。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退伙后,退伙人即使已经分担了合伙债务,但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合伙债务仍负全部清偿责任。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自然人、组织或自然人与组织按照协议成立的营利性组织。其中,普通合伙企业适用相应的个人合伙制度;而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则限于非劳务与非人身权,有限合伙人不主持合伙企业事务而且无表决权,比较有限公司制度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成为文化市场主体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有合格的合伙人,合伙人数应不少于两人。合伙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而且具有相应的文化活动资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各合伙投资人之间要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协议内容是文化市场产品的生产经营。

合伙企业的经营条件要合格。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而且出资根据其经营文化产品种类,要达到最低出资额。合伙企业根据其业务种类、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

此外,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合伙企业名称根据合伙企业种类,需要标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的字样。

(四)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在中国境内的公民设立的全资企业,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文化市场主体也要具备相应条件,比较一般经济组织条件即可。投资人必须是一个自然人,而且是我国境内的公民,外国人没有这个权利。数人之家庭不能直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可以采取个人出资的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要合格并要具有必要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其企业法律形态只能是非法人组织。

二、法人主体资格

(一)法人资格概述

文化市场主体中的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与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法人,事业法人主要是公益性质的,但有些改制后实行企业化经营。

法人成立需具备相应实质条件。第一,依法成立。法人设立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人或发起人,而且设立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或法律不禁止。第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财产和经费依据具体法人而有所区别,但法人财产独立于投资人。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不能转让,如需要依法特别报经批准,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自己独立财产承担完全责任。如企业法人变更,即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以后,原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二)公司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在具体的企业法人中,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而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依据我国法律,作为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具备法人的一般条件,还应该具备一些特殊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国有独资公司则是国家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且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能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股东首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方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能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投资的,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申请设立的合资企业不能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损国家主权的;违反法律的;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外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日内缴清。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及国家安全的;违反法律、法规的;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应用案例1-3

【基本案情】2005年4月,文化站站长李某与当地娱乐城老板王某合伙在县城投资30万设立“开心”影吧,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外孙(17岁,高中毕业无业,该县城户口)张某。张某于2009年3月与另外两位高中同学洪某、陆某各投资现金1畅1万元注册成立“三剑客”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三人约定其中张某房产出资30万,洪某、陆某各出资10万,并在一年内退还张某垫付出资及其利息1畅2万元;张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由于张某同时担任“开心”影吧法定代表人与“三剑客”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在两者经营中有偿而且合理地利用两者资源,并且经常得到李某、王某对“三剑客”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支持。后来由于“三剑客”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善,投资人之间发生争议,洪某、陆某对张某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情涉及合伙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其中,合伙企业投资人限制、主体行为能力要求;有限公司出资要求;主体行为的法律效力与市场主体行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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