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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市场法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出版市场法制仍然薄弱。出版市场法调整对象是出版物在市场中发生的出版市场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实现是通过出版物在市场活动中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来体现。受出版市场法律保护的客体——出版物,要具备法定要素。

第一节 出版市场法概述

一、出版市场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版业正如陈昕在“2005中国出版发展高层论坛”上的讲演中所说的,经过了从井喷式的超常规增长阶段、调整与徘徊阶段以后,现阶段进入了一个新的增长阶段。但与世界出版大国相比,还存在出版社拥有资源不足、专业出版集中度低的问题,也没有建设国际一流专业网络和数据库的经济、人才和技术实力。根据全国首次新闻出版行业实现增加值抽样统计调查,2004年出版行业实现增加值1939畅7亿元,约占全国GDP的1畅7%。一些发达国家人均书籍拥有量为15本以上,而我国则为4~5本;一般发达国家日报每百人拥有60多份,且多为日发行1000万份的报纸,而中国几乎没有日发行1000万份的报纸;中国也没有报纸、图书进入联合国公布世界前100位最有影响的报纸、图书。另外,在我国,出版社出版多元化、出版物低层次重复,社会资源浪费严重,体现最新最高专业成果的出版物不多,引进的版权中反映国际科技前沿、高水平的不多。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出版的《2004-2005年中国出版业发展报告》表明,2003年图书种类比1978年增加了12倍多,但平均印数却从1978年的每种25万册下降到4万册。

当然,这与我国的出版体制有很大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对出版市场采用高准入门槛制度,一般市场主体难以进入这一行业。因为,出版集团既不是出版企业,也有别于出版管理机构,并且出版主体“书号”资源分配也带有行政性,这严重削弱了出版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此外,我国出版市场盗版现象已经严重扰乱了我国出版市场有序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为规范出版市场,我国加快了出版立法进程,主要立法可以归纳为“五法”、“六条例”、“十办法”,基本形成了出版法律体系。“五法”,即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如《著作权法》、《刑法》、《商标法》、《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六条例”,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地图出版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十办法”,即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如《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内部资料出版管理办法》、《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等。此外,还有《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十余项规定。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出版市场法制仍然薄弱。在立法方面,出版立法的主体众多,内容互相抵触和重复立法;法律层次不高,《出版管理条例》是现阶段出版市场最高专项法规,部门规章占绝对地位;出版立法与出版产业发展不协调,缺乏权益性法规,义务规范过多。在执法方面,文化、新闻、出版等执法机构的执法权不到位,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职责权限不明确,执法难度大。

二、出版市场法概念

出版市场法是调整出版市场主体的出版活动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出版市场法调整对象是出版物在市场中发生的出版市场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实现是通过出版物在市场活动中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来体现。所以,掌握出版市场法必须要掌握出版物与其出版活动的含义。

(一)出版物

出版物,是出版行为的成果和产品,即包含一定信息、能够进行复制并以向公众传播信息为目的的物质或数字载体。按发行时间不同,分定期出版物如报纸、杂志和不定期出版物如图书;按发行方式、范围和发行对象,分为内部读物和公开出版物;按照技术手段,分为纸质印刷品与数字品的出版物,后者如录音录像、互联网出版物。受出版市场法律保护的客体——出版物,要具备法定要素。首先是形式要素,包括出版物按照国家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其次是实质要素,包括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二)出版活动

出版活动特指出版市场的出版行为,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其中,“出版”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指作品的复制、发行。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可见,出版是将文字、讲话、图画、乐谱、照片、地图等作品予以复制、发行。

在出版市场上,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展销。总发行,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展销,是指在固定场所或者以固定方式于一定时间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应用案例3-1

【基本案情】A文化公司依据CD制作者授权对S三套专辑CD光盘负责在大陆进行专有发行。B百货公司从盗版市场批发了CD光盘,然后转批发给所属C分店(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零售,该分店的音像柜台承包者D将这些CD出租给音像厅;此外,B百货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公开销售该三套专辑CD光盘的盗版制品。A文化公司要求某百货公司停止销售盗版CD、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指出案例中违法行为及其确认的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情涉及文化市场法概念的理解,即“出版活动”表现形式;文化市场主体及运行中一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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