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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市场法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演出市场法概述一、演出市场法概念演出市场法是调整在文化市场开展商业性演出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演出关系的各项演出法律规范的总和。把握演出市场法概念,应该全面理解其内涵。演出市场法的调整方式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更具有综合性,是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方式的结合。表演不但要符合演出法律关系的标的要件,而且要符合法律行为的要件。

第一节 演出市场法概述

一、演出市场法概念

演出市场法是调整在文化市场开展商业性演出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演出关系的各项演出法律规范的总和。把握演出市场法概念,应该全面理解其内涵。

首先,演出主体有限性。相对其他法律关系主体而言,演出主体只限于有资格的表演者。

其次,演出目的的营利性与形式的多样性。只要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一定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就是演出。形式包括:售票或者包场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有赞助或者捐助的;以其他营利方式如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表演组织演出的。

再次,演出内容的非完全自主性。国内外对演出内容都严加审查,而且作出法律最低要求。我国2008年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有十种情形下不能进行营业性演出。

最后,调节方式的综合性。演出市场法的调整方式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更具有综合性,是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方式的结合。涉及文化管理、公安、工商管理、消防等部门。在处理演出实务的时候,常常需要引用其他部门法律进行处理。

二、表演构成要件

表演理论有不同的学说,演出法上的表演即演出,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创造性地公开再现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展示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表演”没有定义。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法律上的“表演”是指将文学艺术作品用艺术表现形式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表现以吸引观众的行为。

表演范围十分广泛,但并非所有的表演都受法律保护,只有具有“表演”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构成要件才能够成为演出法律保护对象。表演不但要符合演出法律关系的标的要件,而且要符合法律行为的要件。因为演出是法律行为,是人体的外部状态而不是人的内心活动,违法的黄色演出、演员对角色的揣摩,不是法律上的演出。表演的表现形式也应该体现表演内容,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所说的表演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表演能够产生效果,表演通过演出示范,培养或改变观众对演出中的角色的评价,如在《梁山伯与祝英台》剧中演员通过自己的演出,使观众对主人翁真挚爱情产生共鸣。同时,演员要控制好自己在公众面前的言谈、举止、服饰等各个方面,让各部分彼此间协调统一,形成一个整体的形象。

三、表演者概念及其种类

表演者是指实际表演的自然人或组织。表演者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表演者不仅包括对享有著作权的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同时也包括对公有领域内的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以及进行非作品表演的人。而狭义的表演者只包括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而不包括“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人,例如:杂技演员和体育运动员等。从我国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表演者是指演员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则把表演者定义为:“演员或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根据这一解释,表演者的范围仅为“表演作品”的表演者。这一定义与国际公约规定基本一致。表演者可以分为自然人与法人两大类。

在我国,法律对表演者范围的规定分两大法律体系进行,一个是著作权法规体系,另一个是演出法规体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我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采用更加明确的方式列举了表演者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者。

无论哪种表演,表演团体要成为表演者,实际实施表演的行为者就必须以所在或者所受委托的团体意志为准,如果是以该团体意志进行的表演,就应该把该团体看作表演者。我国著作权法承认法人作者地位的合法性,自然在承认表演者的主体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表演者包括自然人的表演者及演出单位,即剧团、歌舞团等表演法人及其他组织。我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表演主体范围包括组织,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依据我国参加的条约保护公约规定的“外国人”的表演者权利。这里“外国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应用案例9-1

【基本案情】2008年9月,为庆祝父亲大寿,甲在大酒店举办晚会,请某剧团演出,其中王某主唱了三首歌曲,甲对演出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作为纪念资料。2008年10月,甲将部分影视资料在当地报纸上予以报道,并配发王某主唱时的照片。2008年11月,剧团与王某都对甲的行为进行了质疑,要求甲赔偿损失

【问题】试分析甲的行为的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情涉及演出、表演者判定及演出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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