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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报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演变

时间:2022-04-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民营报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演变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民营报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自1929年到1931年,蒋介石在国民党中的独裁地位又得到进一步确立。同时,国民党还大力推行保甲制,使其成为遍布全国的基础行政组织。从1928年到1934年,保甲制逐渐严密。然而国民党政权却无法扫除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根本性障碍。

第一节 民营报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演变

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民营报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民党通过推行以党治国的全能主义政治,在经济文化等领域全面实行独裁统治,至抗战全面爆发前夕国民党的独裁地位渐趋巩固。与此同时,随着民族主义情绪的高涨,南京国民政府开始了收回国家利权的斗争,租界的治外法权体制逐步被削弱。“九一八”后国内外局势的巨大变化,促使国民党进一步调整其新闻统制政策,以期更有利于“新闻一元主义”的舆论控制。

一、国民党的独裁地位渐趋巩固

“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以蒋介石、胡汉民等人为首的国民党在南京建立了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权,实行一党专政。“这个政权的专制独裁地位,不是在它建立的开始就确立起来的,它的独裁地位的确立和相对牢固有一个过程”(1)。1927—1937年间,国民党不仅建立并加强了一党专政、军事独裁的政治体制,而且在经济、文化等领域全面推行独裁统治政策,至抗战全面爆发前夕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地位渐趋巩固。

(一)以党治国的全能主义政治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国民党一面积极“清党”反共,强化对人民的统治;一面仍以民族利益代表的面目出现,打着革命的旗帜,鼓吹“三民主义”为救国的唯一真理。1928年国民党通过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虽然规定“五权分立”(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人事权与监察权),但各部门组成人员全部为国民党员,并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初步确定了国民党对政权的控制和垄断。而《中华民国训政纲领》规定国民党总揽一切权力,公民和其他一切政党事实上不得享有包括选举权在内的所有政治权利。以后的各种条文、法规规定国民党以外的任何其他政党都是“非法党”。1929年国民党第三次代表大会对“一党治国”做出如此解释:“中华民国人民,在政治的知识与经验之幼稚上,实等于初生之婴儿;中国国民党者,即产生此婴儿之母;既产之矣,则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而训政之目的,即以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还之政,为其全部之根本精神;故训政纲领开宗明义即以中国国民党依照建国大纲,训练国民使用政权。”(2)这成为国民党实行独裁统治的“基本理论”。基于这种“训政”理论,国民党规定“于必要时,得就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强调国民必须服从国民党、拥护“三民主义”。南京国民政府在对内残酷镇压进步势力,强调国民“绝对服从”的同时,对外不断谋求向西方列强的妥协并由此获得帝国主义国家的支持,从而放弃了孙中山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确立了一党专政、军事独裁的政治体制。

自1929年到1931年,蒋介石在国民党中的独裁地位又得到进一步确立。尤其是1930年中原大战后,蒋介石在国民党各派系中,在军事上、政治上确立了优势地位。1931年5月5日—17日,蒋介石在国民会议上公开鼓吹法西斯主义,认为共产主义“不适合于中国产业落后情形及中国固有道德”,而“意大利法西斯蒂党当政以前之纷乱情形,可以借鉴”,法西斯蒂之政治理论“操之者即系进化阶段中最有效能者”,“今日举国所要求者,为有效能的统治权之行施”(3),显然为其建立独裁统治寻找理论依据。之后,国民会议通过了《中国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法律形式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政治体制固定下来,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九一八”事变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对外一味妥协退让,对内坚持独裁内战,与历史发展的潮流背道而驰。蒋介石采取的对日妥协政策,并没有换来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气焰的收敛。相反,日本帝国主义不断扩大侵略,继占领中国东北、热河后,又向察北、绥东和河北扩张,并企图占领华北。这就大大激化了日本帝国主义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权的矛盾。此外,在全国抗日救亡浪潮推动下,两广的地方实力派也打出了“抗日”旗号,反对蒋介石的内战独裁政策。迫于内外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开始转变政策。此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在对日外交方针上改变了一味妥协退让态度的同时,也开始改变对中共斗争的策略,由过去单纯的武力“剿共”改为“剿”“抚”并用。尽管如此,蒋介石并没有根本改变他的独裁政策,只是改变了某一方面的策略,或者说手法更为巧妙、隐蔽。

为了使独裁统治合法化,国民党极力制造理论上的依据。早在1925年,戴季陶便在其《中国革命与国民党》一文中,提出了“共信不立,互信不生,互信不生,团结不固,团结不固,不能生存”的“排他性”理论。随着一党独裁政体的确立,国民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开始实施全面的独裁统治政策,推行以党治国的全能主义政治。在政治上,国民党通过建立庞大的军队、全国性的特务体系和保甲制度推行其专制主义统治。国民党的特务机构始建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之后发展成为“中统”“军统”两大特务系统,其活动力量渗透到军事、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教育系统,造成全面恐怖。同时,国民党还大力推行保甲制,使其成为遍布全国的基础行政组织。从1928年到1934年,保甲制逐渐严密。

(二)“节制私人资本”旗号下的超经济强权

在经济上,国民政府曾采取关税自主、裁厘改统、统一币制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以扫除阻碍现代经济部门和资产阶级蓬勃发展的重大障碍,从而改善工商业发展环境。然而国民党政权却无法扫除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根本性障碍。首先是帝国主义国家对华经济侵略的加深。1920年代末期世界经济局势动荡不安,帝国主义加紧向中国倾销商品和输出资本,1931年中国外贸入超为81.641万余元,创造了中国对外贸易史上的入超新纪录,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事业投资上升到249000万美元,比起1914年增加了一倍半。(4)由于缺乏政治上的独立,南京政府实行的关税自主政策从根本上无法保护民族资本的发展,而实行保护性关税的最大障碍来自于日本的压力和税收的增加。1934年7月南京政府被迫又修改新税率,降低了进口商品税率,无形中鼓励了外国资本来华投资设厂。1936年中国近代工业只占工农业总产值的10.8%,而外资占中国产业资本的比重由1920年的70.4%提高到78.4%。(5)面对外资的竞争和挤压,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日益艰难,到1932年,民族资本新设厂数和资本额同1930年比,出现了大幅度下滑的现象。(6)诚如白吉尔所言:“即使这种改革在有些时候也起到了推动资产阶级发展的积极作用,然而国民党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创立一种更加有利于私人企业发展的体制格局。大量事实证明:国民党政府对于发展私人企业的态度是相当冷漠的。”(7)这种冷漠态度与其说深受“发达国家资本,节制私人资本”建国方针的支配,毋宁说是国民党政府全面实施独裁统治的需要,即通过对民族资产阶级进行经济盘剥从而最终剥夺其政治话语权

实际上,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就对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抱着疑虑、抑制的目光。为了支撑庞大的战争机器运转,蒋介石竭尽全力从现代经济中榨取经济利益,对民族资本进行无休止的财政勒索。在1932—1935年席卷全国的经济金融危机中,国民党利用银行、工商业的萧条先是取得了银行的控制权,接着进一步接管了许多工商业企业。国民政府对工商业的接管虽不如攫取银行业控制权那样来得直接和引人注目,但也显示了其强大的间接影响力量。“他们所控制的那些银行在1936年时占全国的华商银行总资产将近四分之三。”(8)与此同时,国民政府提高民族工业产品的税率,并增加名目繁多的税种,以照顾外国在华经济利益,给民族工商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许多厂家不堪重负,相继停工关闭,1934年,仅在天津一地就有4家大火柴厂被迫停工。(9)即便如此,南京政府依然不愿为濒临绝境的资产阶级提供任何支持,以帮助有关企业克服和渡过危机。在抗战前南京政府统治的最后几年里,国民政府通过接管、改造甚至劫夺等种种直接和间接的手法,日益加强了对民族工商业资本家的控制。到1937年,工商业资本家已丧失了其原有的独立性,对南京政府及其相关人事产生了极大的依附性。“事实上,南京政府的大官员们到了1934年至1937年期间,也以商业界和工业界的领袖人物的面目而同时出现了。政府在所有的经济领域内将旧的上海资本家的力量包括他们的自主权已剥夺殆尽了。”(10)小科布尔曾特别指出,国民党始终没有有系统地代表资本家或任何城市社会阶级的利益,所以也就不存在资本家或任何一个城市的社会阶级成为南京政权社会阶级基础的问题。而这一观点也被伊斯门所论证,后者认为国民党政府的“法统只是为了它自己的成员的利益而服务”。正是“从这种自主自利的观点出发,国民党对一切能够威胁到自身力量的社会集团都要加以孤立、冲淡和抵消,从而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11)。因而,在南京政府统治的最初十年间,国民党政权通过各种手段逐步控制甚至剥夺民族工商业发展的自治权。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作为民族经济中最有力量的上海资本家集团,到了1937年其独立组织不得不完全屈从于国民党政权的控制之下。不仅如此,国民党政权还对私人企业主施以严厉课税,它主张的是建立在发展重工业、军备生产和开发内地省份丰富矿藏资源基础上的国家资本主义。1927年至1937年,“经济的增长似乎仍在继续,但依靠资方的努力越来越少,因为资方已逐渐失去了积极性和影响力”(12)。实际上,特别在20世纪30年代南京政府统一金融后,“以政府利益为出发点的政治性垄断和强制社会经济和民间企业的事件时有发生,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不得不屈服于超经济强权”(13)。而政府部门通过强行参股、控股私人企业将这种超经济强权合法化为政治性的特权。

随着民族资产阶级在经济领域自主权的被剥夺,国民政府也尽可能阻止其获得政治上的参与权和话语权。1929年4月28日上海总商会的被镇压,就足以说明问题。另外,资本家通过上海总商会、上海银行公会所提出的意见,通常会遭遇被任意抹杀的命运;国民政府还通过各种手段改组、撤销一些独立的商业团体,甚至采用暴力手段使之俯首帖耳。小科布尔如此揭示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权实质:“就整个国民政府而言,它一心妄想的是政治控制权问题。它是极其不愿意容忍一个具有强大政治势力的资本家阶级存在的。”(14)

二、租界治外法权体制逐步削弱

前已述及,租界以其特殊的体制环境成为西方报业文明在中国传播的“飞地”,客观上为民营报业的发展创造了相对自由的办报空间。但自1927年起,随着民族主义意识在本土的日益高涨,国民政府展开了收回治外法权的斗争,租界治外法权体制逐渐削弱。

1927年1月,武汉国民政府趁北伐胜利之势,从英国人手中收回了汉口、九江两处租界,收回租界的民族呼声日益高涨。1928年,国民政府发起了一场要求列强支持的“改订新约运动”,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领事裁判权问题。1928年6月15日,国民政府发表对外宣言,指出北京政府时期与各国所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亦为独立国家所不许”,“今当中国统一告成之时,应进一步而遵正当之手续实行重订新约,以赋完成平等及相互尊重主权之宗旨”。7月7日,国民政府对外发表宣言,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重订新约。从1928年到1931年,国民政府经过一系列外交交涉和谈判,先后收回了一些租界、租借地和租界法院的主权。1929年8—11月,国民政府先后收回天津的比利时租界和镇江的英租界;1930年4月和9月,先后与英国签约收回威海卫租借地和厦门的英租界;从1929年5月8日到1930年1月7日,历经长达8个月的外交交涉,终于收回了与英、法、美、荷兰、挪威、巴西等六国有关系的上海临时法院。1928—1931年“改订新约运动”仅仅是国民政府时期收回治外法权的斗争历程的开始。这一时期的斗争成果普遍被认为由于列强的无故拖延,“成效不大”,因为仅仅只对诸如“限制越界筑路”等枝节问题的解决有所触动外,对“撤废治外法权”等要害问题根本无济于事。直到1941—1943年,由于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租界的治外法权才基本被收回。但是不可否认的是,1928—1931年收回治外法权的努力,使中国收回了一些过去长期丧失的租界、租借地、租界法院的主权,否认了领事裁判权的合法性,限制和减少了一些帝国主义国家长期享有的特权,租界的治外法权体制自此产生了动摇,受到了威胁。

“复兴的民族主义”在给租界当局的特殊权力带来打击的同时,还极大地鼓舞了国民政府一系列以民族利益为鹄的的活动和行为。从1929年至1934年,中国收复了海关自主权,并依此对国内市场实施保护:进口关税从4%上升到25%。此外,废除了针对中国商品征收的入市税——厘金,也就等于宣布取消了民族企业与外国企业间一项重要的不平等税收。“在上海,租界制度越来越受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威胁”(15)。法律方面,上海新的市政府运用职权对各种条约做出了颇具约束性的解释,尤其是国民政府恢复对租界内华籍居民的司法权,使得原本颇有优越感的租界内外侨日益感受到某种失落,甚至无法逃遁的压力;而事实上,治外法权体制的削弱使得国民政府有权对外国人及其企业征税,而后者却丧失了运用条约规定进行司法反击的权力。“鉴于国民党合法的和非法的影响日益扩散,外国租界只能为中国商人提供一个虚幻的避难场所。正如前一世纪的商人一样,租界当局面对中国官僚机构所施加的压力,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16)而这同时也是抗战前夕厕身租界的本土民营报纸境遇的真实写照。在舆论传播方面,国民政府开始对租界内外的报刊实行“同等待遇”,要求所有报纸营业机构必须接受国民政府的新闻检查,此举使国民政府得以有效地控制了报界和学校的舆论。

三、“九一八”后的国民党新闻统制政策

自1927年以来,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法规以全面加强舆论控制。据笔者粗略统计,从1927到1937年,国民政府发布的控制舆论的法令法规就有23个之多,其中就有《检查新闻条规》(1928年)、《宣传品审查条例》(1929年1月10日)、《取缔销售共产书籍办法》(1929年6月22日)、《出版法》(1930年3月17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1年1月)、《查禁反动刊物令》(1933年10月30日)、《取缔刊登军事新闻及广告暂行办法》(1935年6月10日)等等。其中《出版法》共六章四十四条。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出版品不得为下列各款之记载:一、意图破坏中国国民党或三民主义者;二、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者;三、意图破坏公共秩序者;四、妨害善良风俗者。”(17)这些规定中充斥“意图破坏”“意图颠覆”的词条,界定模糊,用词含混,这就为国民党当局随意罗织罪名控制舆论大开方便之门。国民党当局对这些所谓的“破坏行为”无一例外地采取强制手段,“1928年《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就将传播一切有悖于三民主义的学说视为犯罪并予以惩罚,1930年的出版法赋予媒体检察官全权惩处一切敌视政权的出版物作者”。(18)“九一八”事变后,抗日救亡运动很快在全国开展起来,民族主义情绪不断高涨。面对急剧变化的国内外局势,为了更严密地控制新闻界,国民党进一步调整了其新闻统制政策。

(一)国民党充分利用民族危机,打着“民族至上国家至上”的旗号,为其钳制新闻舆论披上合法外衣

自1927年以来,新闻业一直将“发挥民族意识”视为“报人之唯一使命”,且能步调一致地践行这种民族精神。(19)邵力子曾在《十年来的中国新闻事业》一文中对中国新闻界力加称道:“在过去的十年内,中国新闻界中有着一种共同的意向;这种意向,就是所谓‘民族至上’的认识。……所以今日中国新闻界的观念,已经坚固地形成为民族的、国家的了。”尤其是抗战前中国报业“对于国内统一的完成,实有非常重大的贡献,不论是民间报纸也好,或是党营报纸也好,都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就是‘民族至上国家至上’”。(20)因此,对于政治,主张开放言论,力促国民参政;对于外交,主张团结御侮,反对侵略;对于内政,则一致呼吁停止内战,要求国家统一。面对新闻界日益高涨的民族主义浪潮,国民党不失时机地利用民族危机,积极鼓吹“国家至上”原则,大肆吸取法西斯新闻统制思想和经验,公开贩卖其新闻统制政策,“况国际风云紧张之今日,其所形成国防要素之宣传战,更有赖于新闻统制以为胜利之保证也”,(21)宣称要进行所谓的“民族主义的新闻建设”。

1932年11月24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宣传品审查标准》中将以下宣传内容均列为“反动的宣传”而加以制裁:宣传共产主义及鼓动阶级斗争者;宣传无政府主义、国家主义及其他主义而有危害党国之言论者;挑拨离间,分化本党,危害统一者;诬蔑中央,妄造谣言,淆乱人心者。(22)可见国民党政权在宣传内容上实行绝对的舆论一律,认为“惟三民主义为适合于中国之革命主义,惟国民党之主义能使革命趋于民众化,亦惟国民党之主义能使民众归于革命化”,(23)除此则皆为“危害党国”的反动宣传。1937年2月29日,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新闻政策明确表示,“对于全国报业,实施有效之统治,分别予以切实之扶助或严厉之取缔”(24)。其中第四条规定:“国族利益高于一切,全国报业言论之方针业务之进行,绝对不得妨碍国族的利益。”(25)国民党“新闻一元主义”的提出和实践,以及多年来新闻统制的不断深化,是其汲取德、意反法西斯主义的新闻统制经验的结果。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国民党政府酝酿已久的《修正出版法》出台,进一步对报刊管理做出严格限制。1937年7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新修正的《出版法》,7月28日国民政府内务部又配套修正、公布《出版法施行细则》,不断强化国民党当局对新闻事业的控制。总之,对于那些反对国民党及其政府的报刊言论,国民党动辄冠以危害“国家”“民族”利益的罪名加以取缔和镇压。

(二)在新闻检查制度上,变事后的审查追惩制度为事前预防制度,直接干涉新闻界的业务工作

汪仲韦曾回忆,1930年代初期国民党中央掌管宣传部门大权的都是一些老报人如叶楚伧、邵力子,“这些人都懂得如何利用他手中的权力,来控制和摆布报馆,有如如来佛用紧箍咒收服孙行者一样,他们也有三件法宝:一是检查,二是停止邮递,三是吊销发行证。……这样的压制和摧残舆论,即在前清专制皇朝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亦从未遭遇过”。其中,“检查是扣登紧要消息,又不许开天窗”(26)。因而被国民党视为控制新闻界的头号“法宝”。1933年后国民党开始在新闻界推行加强事前预防的新闻检查制度,以取代之前实施的审查追惩制度,对新闻界尤其是民营报纸的干涉更为直接和严厉。不久,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又通过《新闻检查标准》和《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明确规定“各报社刊载新闻,须以中央通讯社消息为标准”,凡不符合者“应扣留或删改”。随后在南京、上海、北平、天津、汉口等大城市设立由各地党、政、军三方机关派员组成的“新闻检查所”,严令要求各报必须将新闻稿在发稿前送请检查,不服从者将受到停刊等处分。据当时上海新闻检查所报告,在检查手续上,“每一报馆送稿审查时,先经检查员三人轮流审查一周,复经总值复检一次,始将底稿退还报馆,报馆每日送稿并非一次,有稿即送”(27)。新闻检查手续相当烦琐,且送审频繁,可见对新闻的监控程度之严密。1935年国民党中宣部成立中央新闻检查处,南京设立首都新闻检查所,并在各省、县市分别成立新闻检查所、室,从而形成一个全国性的新闻检查网。(28)

国民党还制订了积极影响非国民党新闻事业的政策,将政治统制渗透于新闻业务活动、新闻机构的人事管理、行政管理以及新闻报道内容审查等各个方面。为了更直接地干预民营报纸的业务活动,“同化”新闻舆论,国民党还创立了民营报纸顾问制度,随时派遣国民党“顾问”进入报馆进行“指导”,以推进其“党化新闻界”的步伐。实际上,国民党从执政之日起,就开始逐步加强对新闻界的控制。“青白旗飘扬以来,新闻界最明显之变迁,则为新闻纸之‘党化’”(29)。就连素以“无偏无党”标榜的申、新两报,也成了“半党式之机关”。《申报》一向未曾开罪各方,国民党抵沪时,却被扣留数次,之后言论也倾向于国民党。《新闻报》新屋落成,物质条件渐渐得到改善,然而也曾有被封之虞,以美署注册及汪氏的疏解得以脱险,“艺海”一栏专以宣传党义为主。其时,各报均须以一定篇幅宣传党义,难怪黄天鹏感叹道:“不党今亦党矣”(30)。1927年以后,国民党当局为控制上海的申、新两大报,首先派人进驻两报。《新闻报》接受了国民党的派员,将其置闲职,《申报》则坚决拒绝国民党的无理要求,摆脱国民党政府的新闻控制、政治集团对报纸的影响。国民党为了拉拢史量才和《申报》,就给史量才各种荣誉职衔,如农村复兴委员会委员、中山文化教育馆常务理事、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及上海临时参议会议长等。国民党还想收买编辑人员,总编辑自然是重要人选,结果陈景韩不为所动,收买遂告破产。此外,由国民党报人牵头在各地组织新闻学会、记者团体,通过国民党人的渗透和指导,加紧“党化”这些所谓“民间”的群众性、行业性组织。此外,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还通过决议,明确中央宣传委员会在新闻界的任务是“集中经费于少数报纸,培养成有力量之言论中心”,“对全国新闻界作有效之统制”。也就是通过资本投入重点扶持一些有影响力的大报,使之成为国民党的宣传“喉舌”,从而执掌全国新闻业的实际领导权。

(三)20世纪30年代民营报业出现了托拉斯化倾向,国民党遂出台相关政策严加阻止、压制民营报业托拉斯化的发展

20世纪30年代以来,一些民营大报出现了托拉斯化倾向,比如成舍我的“世界报系”,《申报》收购《新闻报》股权后力量的壮大,以及张竹平的“四社”联营。民营报业作为独立的舆论力量的壮大,令国民党意欲统制新闻界的宏大计划深受威胁。对于如何管理民营报纸问题,国民党党报也频频出谋献策,“新闻事业既不可完全掌握于国家,亦不完全弃置于私人,惟有依据民生主义的原则,允许由私人经营,而受国家之指导监督。”在宣传上不得“蓄意捣乱”,在事业上“亦须不垄断新闻事业为限制”(31)。1934年,上海党部《新闻统制之实施方案》具体提出:“消灭反动报纸及新闻社,取缔灰色新闻及毒素新闻,淘汰肤浅落伍、桀骜不驯之新闻记者,其由冷酷无情,始终自外革命集团,绝无合作诚意者,尤不容留。限制非党系的新闻业侵略式的发展,干涉非党系新闻企业托勒司或迭而加形式。”(32)1937年2月29日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新闻政策第六条规定:“对于全国报业应施行有效的统制,分别给予切实之扶助或严厉之取缔,并于必要时收归国家经营之。”(33)这些规定无疑为国民党通过强力手段收编、接管甚至劫夺民营报纸的行径提供了合法化依据。史氏收购《新闻报》的股权风波、“四社”最终被劫夺事件,便是国民党日益严厉的新闻统制政策实施的结果。

这些统制政策和手法甚至一直沿用到抗战结束后。对于规模日益扩大的申、新二报,国民党采取了股权收买的手段。“国民党为了牢牢控制申新两报,为己宣传,决定采取收购原有股权,加入官股的办法,使两报的民营性质名存实亡。《申报》资本原额总计一万五千股,被国民党第一次收购了六千股,由陈布雷、吴任沧、潘公展、陈训途、程沧波等人为股权代表……以后国民党用各种名义又陆续收购了两报的部分股权,使官股达到总额51%以上。然后改选董事会,新股代表占多数、董事会正副董事长由国民党内定人员担任,两报的发行人、总经理、总编辑都是根据国民党的意见任命的。这样,申、新两报被‘党化’,其宣传活动完全被国民党控制,起到了国民党《中央日报》所不能起到的作用。”(34)国民党将强化其自身的新闻事业以获取“新闻最高领导权”作为新闻统制的核心,以期“彻底完成新闻一元主义之任务”(35)。一位国民党的新闻理论工作者设计了一幅取消私营报业、实行报业公营化的蓝图,“以国家公款向私人照价买其经营之报业,由公务人员接办”(36)

(四)碍于新闻界强烈要求言论自由的呼声和抗日救亡声势的壮大,国民党更加巧妙地采用两面手法,变本加厉地玩弄“障眼法”

1929年12月27日,蒋介石通电全国,表示开放报馆的“言禁”,以显示其对于新闻界的“宽大为怀”。然而另一方面却对不符合“三民主义”或“国民党主义”的报刊毫不留情地予以打压,耍尽了两面手法。然而,针对国民党摧残舆论、蹂躏民意的行径,民营报纸坚持不懈地通过集体的宣言、抗议行为或迂回战术来抗衡国民党的新闻专制主义政策。1929年7月,为了“反抗苏州党政军联合检查新闻”,苏州大小各报11家联合自动停刊。团结反抗的结果是,“检查新闻处被撤销,各报纸不久遂行复刊”(37)。1931年12月12日,上海日报公会发表宣言,抗议当局借口违检下令对《申报》《新闻报》《时事新报》《时报》《民国日报》等实行“禁邮”,声明“言论出版之自由,乃民权之大纲,垂著遗教,明见约法,固非命令所得变更,亦非暴力所得蹂躏”,并决定从即日起“绝对不受任何检查和干涉”。(38)类似这样的新闻界抗议活动不断发生且声势越来越大,新闻界开放言论自由而保障人身安全的呼声日益强烈。与此同时,全国上下抗日救亡运动不断高涨,《申报》《大公报》等民营大报表现出积极抗日和要求民主的进步倾向。

面对种种舆论压力,国民党政府并没有改弦易辙,依然大力推行其新闻统制政策,只是在策略和方法上寻求更为“妥善”的方案,其实是变本加厉地玩弄“障眼法”。1932年1月8日,国民党政府虽通令取消电报新闻检查,但实际上依然在查封带有“政治色彩”的进步报刊。(39)1934年8月9日国民党出台《检查新闻办法大纲》,其中还规定“电报检查与新闻检查有密切关系,为求工作便利计,中央新闻检查处对各地电报检查机关应取严密之联络”(40)。1935年国民党交通部邮政总局出台了《邮电检查施行规则》,其中第一条就规定:“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镇压一切反动,监视敌方间谍并防止危害国家,扰乱治安,破坏国防外交之一切阴谋起见,对全国邮件电报得施行检查。”并于第五条规定“为实施电报检查,应于南京、上海、武汉三处设立电报检查所”。(41)同年,蒋介石命令特务机关军统局接管各邮电检查所,由军统局“统一全国邮电检查事宜”,并密令施行“邮电检查规则”。可见国民党不仅没有取消电报检查,反而不断出台相关法规,给电报检查以“正名”,逐步加大电报新闻检查的力度。

据国民党中宣部印发的秘密文件记载,自1929年至1934年,约有887种书刊被查封。(42)1936年4月经国民党内政部核准登记,全国被查禁的刊物总共约有396种,其中共产党刊物325种,其他分别是国家主义、无政府主义、第三党、国家社会党等“反动”刊物。(43)另外,国民党各地方党部和政府还查禁了无数“反动”的新闻出版社团。尽管国民党竭力想维持其专制统治下的“温情”面纱,但这一时期的新闻界依然难掩恐怖、血腥气氛,国民党在施用了收买、检查、封闭、禁邮等种种手段之后,还不惜利用特务手段监控新闻界,导致逮捕、枪杀甚至暗杀等暴力事件不断发生。其中影响较大的就有1933年1月镇江《江声日报》编辑刘煜生被害案,(44)1934年11月《申报》业主史量才被暗杀案,等等。

综上所述,“九一八”事变后,为应对国内外急剧变化的局势,国民党不断改换策略和手法,以谋求更加严密地控制新闻界,继续、深入地推行其新闻统制政策,以期占领新闻舆论阵地,造成新闻界唯奉“三民主义”和“国民党之主义”为圭臬的党化局面,从而彻底实现其“一元主义”的新闻专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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