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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要不断实施一系列科技计划,推动科研技术向民营企业转移,提供技术支持和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并且,设立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奖励计划,推动非赢利性科研机构向科技型民营小企业转让科技成果。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认为市场准入限制并未因此而宽松,更有半数以上民营企业认为地方保护现象没有根本好转。

第一节 完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

政府要不断实施一系列科技计划,推动科研技术向民营企业转移,提供技术支持和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在美国,根据《美国联邦技术创新法》,商务部设置“联邦技术利用中心”,国家各个实验室设立了“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建立产业技术中心,向产业界尤其是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服务。并且,设立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奖励计划,推动非赢利性科研机构向科技型民营小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我国民营企业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因此,政府可以不断设立和实施一系列科技计划,并以此为载体推动技术向中小企业转移,如实施“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制造技术推广伙伴计划”等;同时要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建设的环境,如建立咨询服务公司和民营企业发展中心,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指导、咨询和帮助。我国政府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和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职能转换:政府应该是社会管理者,为公共服务

在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政府职能时出现“越位”“缺位”或“错位”现象。由于地方政府过分的行政干预,为了体现“政绩”而进行的所谓的重点扶持造成了不平等竞争,出现了民营企业经营者有事“不找市场找市长”的国企旧病。在我国,政府行为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力相当大,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良好的配套制度、管理和优质的服务。新形势下,要避免“越位”“缺位”和“错位”的混乱现象,实现政企关系合理化,政府职能必须实现两个转变:即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进而逐步改变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权力过大和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过多的现象。

政府应该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完善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做好执法和监督,维护正常的经济环境,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构建完善高效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创业、经营和发展提供全程的优质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在开拓市场中的组织和推动作用,提升服务水平。同时,按照“精简高效、行为规范”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手续、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优质、低成本的服务;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建设公共性服务平台,以便在技术进步、信息网络、对外合作、市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地方各级政府的管理部门,要尽快实现从政府主导经济发展向市场主导的过渡,尽量减少对市场的干预,把精力放在努力营造和维护整个经济环境上。

二、打破行业垄断、地方保护现象,健全公平竞争的规则

市场竞争规则是保证市场主体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竞争的行为准则。而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就民营经济发展而言,改善竞争的体制环境首先必须清除市场准入方面的障碍。许多民营企业反映,部分垄断行业限制了非公有制企业的进入,可见行业垄断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运行和市场化进程的主要障碍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技术进步、社会筹融资体系发达以及成本收益的变化,许多传统上只有政府才介入的领域都在转由民间资本介入。而且,引入民营经济,对于提高经营效率,缓解财政压力具有积极作用。

2005年2月,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扫除了制度障碍。但是,我国很多传统基础领域,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依然保持着较强的垄断性质,对民营企业的进入障碍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认为市场准入限制并未因此而宽松,更有半数以上民营企业认为地方保护现象没有根本好转。

发展民营经济,加快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步伐,重在给予民营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按照市场原则向民间资本开放包括现代服务业在内的所有可能领域,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序竞争,促进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充分调动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若干意见》精神,继续推动在基础领域引入民营经济的实践,并逐步扩大到各个行业和领域。

三、健全产权制度,完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制度体系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其组织形式上来说,一直以个人、家族企业为主,而这种家族式的企业管理模式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民营企业的成长。近年来,股份多元化的民营公司开始迅速发展。在我国民营企业开始向现代企业制度靠拢的时候,产权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完备而规范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成功的精髓。首先,政府在贯彻执行宪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要突出强调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平等、合法权利。在立法原则上应由过于偏重管制转向注重权利与责任、义务对称、重视权利的授予和保护、重视产权保护对于构造现代市场经济信用关系的基础作用上。只有保证各类性质的不同产权在市场交易中的平等权利,良好的信用关系才能得以确立,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才能真正形成。其次,要细化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有效的产权保护,必须有一系列相关法律对财产权利、责任以及遭受侵害后的诉讼、法律适用等内容的明确和具体规定。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过于简单,很难实现对产权的有效保护。因此,政府应针对现实经济关系变化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有重点、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使产权保护切实得到贯彻和实施。

四、消除税收歧视

在我国的税收方面,存在不少歧视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得较为明显:

(一)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较高,使小规模民营企业被排斥在外,而且征收率相对较高,客观上造成小规模民营企业税负不公的现象。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增值额大小,甚至不论有无增值,都得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进行征税,显然同增值税“税不重征”的立法精神相悖,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在税前扣除项目上内外资企业存在差异,税收优惠政策亦存在不平等待遇。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制,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国有企业优惠多,而对民营企业优惠则较少。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为12%,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为25%,而民营企业实际税负率则还要高一些。

(三)税外收费负担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常把民营企业作为各种费用开支的“摇钱树”,经常增设名目摊派费用作为解决财政困难的手段,越是穷的地方,摊派现象越是严重,这给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困难。企业困难,经济难以发展,地方财政更困难,形成恶性循环。这些依托政府强制力量的各种税外收费和乱摊派、乱集资名目繁多,形成税费不分、以费代税、费强税弱的不良局面,既弱化了税收的调节分配职能,又令企业不堪重负,成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绊脚石。

税收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应主要把握公平税负原则。即制定税收政策规定时不应对民营企业有所歧视,而应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并且在不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给予民营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当前税收优惠扶持的重点民营企业应是:以高新技术转化为主的科技型企业,以吸纳下岗职工为主的就业型企业,以当地农副产品综合利用为主的深加工型企业,面向社区生活的服务型企业。为了消除税收歧视,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应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激发民营经济发展的活力。

其次,要完善企业所得税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应用新成果、研究和开发费用、引进新技术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可规定起征点,以培育和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对民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为,要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扩大企业规模。投资的净资产可在税前扣除,对特殊困难企业要实行延期纳税等。

再次,要完善税收优惠措施,加大优惠力度,鼓励民营企业提高科技含量。

最后,要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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