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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时间:2022-08-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建国以来,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环境的演进深刻地影响着民营经济组织的变迁。在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方面,早在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提出“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法》旨在促进美国的技术创新,支持国内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节 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建国以来,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环境的演进深刻地影响着民营经济组织的变迁。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对市场经济经济规律认识的逐步深化,我国的民营经济组织经历了从“利用、限制、改造”到“鼓励、支持、引导”的过程,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经济规模、社会贡献和发展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折射出我国经济体制以及政府职能的巨大变革。

以十六大为标志,民营经济摆脱了长期以来束缚人们的“姓资姓社”“姓公姓私”等问题,其性质和地位从经济层面、政治层面都获得了高度认同,民营经济发展进入了全新阶段。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奋斗目标,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心已经从打破制度障碍,转移到了打破市场垄断、寻求公平竞争上面来了。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之间的关系,已经逐步从补充和依存转变为竞争和融合,民营经济迎来了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民营经济产权保障方面,如果说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民营经济的生存权,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认了民营经济与公有经济的平等地位,那么2004年宪法修正案则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角度对民营经济给予了最为根本、最为有力的产权保障。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开始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私产入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必将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有着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推动建立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这一时期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着重点。首先,通过《公司法》《证券法》等重要法律的修订,确立了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共同发展和公平竞争的市场基础,例如,《公司法(修订)》落实了股东平等原则,清除了国家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制度歧视,《证券法(修订)》规定,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具备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就可以像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从而缓解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瓶颈。其次,以部门规章等形式允许民营经济进入、打破行业壁垒。2005年5月,国防科工委率先发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允许非公经济从事武器、装备的一般分系统和其他专用配套产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2005年7月,铁道部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经营的实施意见》,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铁路运输、铁路运输装备制造、铁路多元经营等四大领域。2005年7月,民航总局公布《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民航业将向民营资本全面放开,各种投资主体都可以投资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统以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领域。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明确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具体领域。2005年12月,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运营。此外,石油贸易和储运、黄金制品进出口等领域也已经向民营企业开放。

在为民营经济创造更为广阔发展空间方面,这一时期政策法规的着力点主要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中小流通企业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等法,为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方面,早在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提出“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2006年1月,在《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又明确指出,“重视和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生力军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支持其做大做强并参与国际竞争”,从而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上升到国家科技规划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战略高度。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政策框架,即一方面为中小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在市场准入、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起草和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积极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和创业风险投资机制,加快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和其他信用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政府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民间资金参与科技开发,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有理由相信,这将为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开辟极为广阔的空间,体现了民营经济已经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了“融合发展、良性互动”的全新阶段。

在美国,政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鼓励技术发明和创新以及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体系,具体法律有诸如《拜耶——杜尔大学与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移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商标法》等。《技术创新法》旨在促进美国的技术创新,支持国内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作。《拜耶——杜尔大学与小企业专利程序法》允许“政府拥有政府经营”的实验室向大学和中小企业提供排它性使用许可。专利制度是美国政府促进技术创新的有效措施,被美国学者称之为“保证你能够保持与获得竞争优势的工具”。美国是世界上建立专利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专利制度强调把专利颁给第一个专利发明人,而非第一个申请人;保护的范围较宽,如允许遗传信息和企业软件申请专利。但专利保护过渡就会产生垄断,所以美国在设立保护制度的同时出台《反垄断法》,在立法上给予限制,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强调对滥用专利战略的防范。《反垄断法》一直约束着市场上的大公司,如对IBM和微软的约束,以保护公平竞争。美国的法律体现出以市场为导向,鼓励竞争、激励创新的特点,刺激了知识产权数量的增长,加速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在我国,目前我国非常有必要出台技术创新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法旨在推动国内企业的科技创新,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和有效地利用国家科技资源,针对技术创新的各个环节做出全面规划,将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目前的政府采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尽管都涉及了自主知识产权,但相关条文毕竟是分布在不同的法律里。政府和企业在应对自主创新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时,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有必要单独建立一个技术创新法。2009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中星微电子董事局主席邓中翰在两会上提交一份建议制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技术创新法》的议案。[1]议案指出我们的国家正致力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必须有一整套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性国家战略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为技术创新体系的有效运行创造出必要而规范的环境条件,依法保障科技强国战略的实施。这一法律的制定,将对我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国家综合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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