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企业制度的演变

企业制度的演变

时间:2022-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企业制度的演变企业由其初始产生到今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现代企业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它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研究现代企业的演变,必须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发展历史。在城市,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以行会手工业的形式出现的。

第三节 企业制度的演变

企业由其初始产生到今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从历史上看,企业的迅速发展发生在资本主义时期(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后)。但在此之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企业已以早期企业的形式,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而且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业主企业和合伙企业曾是经济活动的主要经济组织,尤其在16至19世纪前期,这两类企业处于统治地位。但由于公司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此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推进,公司企业逐渐走上历史的舞台,并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

现代企业从其起源发展到今天,期间经历了许多不同发展阶段。现代企业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它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研究现代企业的演变,必须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发展历史。

一、企业的萌芽——手工业作坊

封建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深化,在原有的个体(家庭)手工业及匠人手艺业的基础上逐渐产生了一种新的生产组织形式——手工业作坊。

在城市,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以行会手工业的形式出现的。这种手工业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行会师傅、帮工、学徒一共不过几个人。“行会的规章严格限制一个行会师傅所能雇佣的帮工人数,有计划地阻止了行会师傅变成资本家。同样,行会师傅只能在他本人是师傅的那个手工业中雇佣帮工”。行会师傅有熟练的技术,自己也参加劳动。学徒经过一定期限的学习,成绩合格者可升为帮工。帮工协助行会师傅工作,由行会师傅支付一定的报酬。帮工经过一定年限的工作,考试合格后可出师、自己独立开业、参加行会、成为行会师傅。

在农村,手工作坊是以小工业小地产的联合形式出现的。如英国的毛纺工业掌握在许多老板兼工匠的手中。他们每人有少量的资金,拥有适合家庭使用的手工纺仪杆,生产单线的毛纺车和珍妮纺纱机,这些机械既是生产工具,又是家具的一部分。他们从商人那里买进羊毛,在自己家里得到妻儿的帮助,有时还雇几个帮手,把毛纺成纱或织成布,拿到附近城镇的市场上销售

保尔·芒图在《18世纪产业革命》一书中描述了这种“老板兼工匠”的特征:“同时,他也是土地的所有者,这个最后的特点具有重要的意义。他的房屋周围有几英亩大的园地。每一制造者都须有一两匹马,以便到城里去购买原料和仪器,把羊毛运至纺工家,把织成的呢绒运至漂洗坊,在制造完工后,把呢绒运到市场去出售……他可以在土地上饲养一些家禽,马可供他运输货物,或者,他骑到临近村庄找纺工;尽管不是农人,但他却部分地靠土地为生。这又是一个促成他的独立性的条件。”

从前面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手工业作坊与个人(家庭)手工业及匠人手艺业是有区别的(尽管有时这种区别是相对的、不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1)手工业作坊具有了初步的分工协作;

(2)手工业作坊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把产品拿到市场上卖,而非用于个人消费(这点与匠人手工艺者差不多,但手工业作坊的盈利目的已经比较明显了)。

二、商人雇主制——一种短暂的过渡形态

商人雇主制是一种以商业资本为中心的组织形式。最初是由商人为手工业作坊提供原材料,让其加工成产品,商人再收购销售,这样就形成了以商号为中心与许多小手工业作坊结合形成一种松散的生产联合体。手工作坊在生产领域还是独立的,但在流通领域已经被商业资本牢牢控制了。

商人由“包买”产品发展为“包买”劳动力,即家庭手工业者不以出卖产品的形式,而以出卖劳动力的形式去替商人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真正意义的商人雇主制。事实上,在这种形式下,如果商人再提供统一的劳动场所,对分工协作进行直接管理的话,这也就过渡到了工场手工业形态,即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形态。

保尔·芒图在《18世纪产业革命》一书中,对这种形式进行了精辟的描述:“从制造过程一开始,呢绒商人(人们有时用商人工场主来称呼他)就参与其事。他买进来未脱脂的羊毛,自行负责找人梳刷、纺织、漂洗和整饰。他拥有原料,因而也拥有各种相继形式上的产品;经手加工产品的那些人,虽然有表面上的独立性,但只不过是些受雇于老板的工人而已。”“呢绒商把织机收集到自己家里,并且不像老板兼工匠那样只把几架织机安放在一个作坊里,而是把十架或十二架聚在一起。此外,他继续雇佣一些在家里劳动的工人。这样,通过一些不知不觉的过渡,人们便从那些到呢绒市场购买小制造者所织织物的商人那里走到手工场主这里了,而后者正准备变为下一时期的大工业家。”

三、手工业工场——真正业主企业的出现

随着资本的集中和劳动力的商品化,伴随着大量小手工业者的分化和破产,手工业工场这种新的生产组织形态出现了。对于工场手工业的起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进行了详细的考察与精辟的分析,他在“工场手工业的二重起源”一节中写道:

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特殊形式,在真正的工场手工业时期中占据统治地位。这个时期大约从16世纪中叶到18世纪末叶。

工场手工业是以两种方式产生的。一种方式是:不同种的独立手工业的工人在同一个资本家的指挥下合在一个工场里,产品必须经过这些工人之手才能最后制成。例如,马车过去是很多独立手工业者,如马车匠、马具匠、裁缝、钳工、铜匠、旋工、饰绦匠、玻璃匠、彩画匠、油漆匠、描金匠等劳动的总产品。马车工场手工业把所有这些不同的手工业者联合在一个工场内,他们在那里协力地同时进行劳动。……起初,马车工场手工业是作为独立手工业的结合出现的。以后,马车生产逐渐地分成了各种特殊的操作,其中每一种操作都形成为一个工人的专门职能,全部操作由这些局部工人联合体来完成。同样,织物工场手工业以及一系列其他工场手工业,也是由不同的手工业在同一个资本家的指挥下结合起来而产生的。

但是,工场手工业也以相反的方式产生。许多从事同一个或同一类工作(例如造纸、铸字或制针)的手工业者,同时在同一个工场里为同一个资本家所雇佣。这是最简单形式的协作。每个这样的手工业者(可能带一两个帮工)都制造整个商品,因而顺序地完成制造这一商品所需要的各种操作。他仍然按照原有的手工业方式进行劳动。但是外部情况很快促使人们按照另一种方式来利用集中在同一个场所的工人和他们同时进行的劳动。例如,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大量完成的商品这种情况,就是如此。于是劳动有了分工。各种操作不再由同一个手工业者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完成,而是分离开,孤立起来,在空间上并列在一起。每一种操作分配给一个手工业者,全部操作由协作工人同时进行。这种偶然的分工一再重复,显示出它特有的优越性,并渐渐地固定系统分工。商品从一个要完成许多种操作的独立手工业者的个人产品变成了不断地只完成同一种局部操作的各个手工业者的联合体的社会产品。

可见,工场手工业的生产方式,它由手工业形成的方式,是二重的。一方面,它以不同种的独立手工业的结合为出发点,这些手工业非独立化和片面化到了这种程度,以致他们在同一个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成为只是互相补充的局部操作。另一方面,工场手工业以同种手工业者的协作为出发点,它把这种个人手工业分成各种不同的特殊操作,使之孤立,并且独立化到这种程度,以致每一种操作成为特殊工人的专门职能。因此,一方面工场手工业在生产过程中引进了分工,或者进一步发展了分工,另一方面它又把过去的手工业结合到一起。但是不管它特殊的出发点如何,它的最终形态总是一样的:一个以人为器官的生产机构。

手工业工场的出现,标志着生产组织形式的飞跃。从此,现代意义的企业便产生了,这就是最初的业主企业。

四、海运贸易——合伙企业的形成

在中世纪的海上贸易中,盛行于意大利、法国南部诸城市的最早合伙方法是股份委托制或合作制。股份委托制与合作制是两方组成的:一为坐商,主要提供资本和意见,在家坐等消息;另一方为行商,押运商品到达目的地,进行具体交易。委托制是坐商提供全部资本,获得利润的3/4,而行商则获得利润的1/4。合作制则是坐商提供3/4的资本,行商提供1/4的资本,所得利润双方平分。如果经商失败,则双方不向对方负任何责任。海上贸易的发展,促使了商业法院、海上法院、银行以及后来的商业行会在意大利的商业城市出现。这种形式的商业服务和信用也得到发展。在意大利诸商业城市中,商人、银行家的企业也大量的出现。其中最为著名的是15世纪佛罗伦萨的美利奇家的企业,出现在1397年。1420年时该企业有资本2.4万佛罗林,其中1.6万属于美利奇家,8 000佛罗林属于合伙人巴尔迪加。1451年资本达到7.2万佛罗林,其中5.4万佛罗林为美利奇家所有,而其余的1.8万佛罗林属于合伙者奔奇家。

14世纪开始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由意大利始,后来扩展到德、法、荷、英等欧洲国家。由于此时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也在一些意大利、德意志的商业城市中得到发展。与此同时,在这些城市中出现了同血缘人和亲属共同经营基础上吸收亲属以外的人参加的商业团体。如德意志的拉文斯堡公司就是由康士坦茨和拉文斯堡商人家族联合建立,这些家族在1380年或在此之前把他们的中心点移到巴登湖北部这座城市中来。该企业存在了约150年之久。该企业是由三个“管理者”领导,有9个委员会协助他们工作。后来该企业由60~70个伙伴(即负有全权的、参与投资的、并有利润要求的合伙经营者)组成。

合伙企业的形成,除了上述由业主商号发展而来的家族企业外,另一种途径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共同出资组成的商业团体。在当时这种超出了血缘纽带的经济组织主要有康孟达和索塞特。

康孟达(Commanda)组织是中世纪初产生于欧洲地中海沿岸的一种海运企业组织,这种组织实际上是一种借贷与合伙关系。在当时,从事海上贸易要冒很大风险,又需较多的资本。资本所有者既想得利,又不愿亲自去冒险,于是产生了康孟达组织。依靠康孟达组织,资本或财物所有者以分享企业利润为条件,将资本或财物预付、委托给船舶所有者、独立的商人或其他人。受托方用集中起来的资本连同自有资本从事经营,经营所得利润根据契约规定分配。资本所有者仅以其预付的资本或财物为限负有限责任,而经营者则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在康孟达组织中,一般每次航行募集一次资本,每次航行结束后,资本退还原主,经营所得利润按契约规定分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康孟达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也开始在其他行业中出现。

索塞特(Societa)组织是中世纪初产生于欧洲地中海沿岸的另一种海运企业组织。为了分散海上贸易风险和集中资本的需要,当时的资本所有者便把资本集中起来,共同创办了海洋贸易企业——索塞特。在索塞特组织中,合伙各方共同经营,企业盈利根据合伙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经营风险由合伙各方共同承担,每个合伙人都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并以其全部私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企业的存续期限由契约规定,从契约订立时起,到契约期满为止是企业的存续期间。在这期间,合伙人的资本不能随便抽回,一般每次航海结束,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契约期满,企业即行解散,合伙各方取回各自的本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索塞特组织亦出现于其他行业。

合伙企业当时主要存在于商贸领域,但在中世纪的其他领域也存在着合伙形式。中世纪采矿业,由于生产难度较大,一些小的生产单位难以承担,因而采取了合股经营的方法,即小生产者集中购置一些设备,合伙经营分取利润。如合资失败大家则分摊损失,而且股份还可以转让、继承。如1327年在德意志的库腾贝尔矿区就存在过一些合股采矿公司。14世纪意大利巴底平原上米兰、比萨、佛罗伦萨等城市纺织业十分发达,在纺织业中也出现了合伙经营。14世纪米兰363家“毛纺织”企业中就有96家是合伙经营的。

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和1497年葡萄牙航海家加马(Vasco da Gama)绕过好望角航行到印度,开通了东西之间的航线,使世界商业贸易大为改观,开辟了远洋贸易大发展的新世纪。贸易的发展迫切需要组建一些大型贸易企业。这一时期的合伙企业沿着两个方向发展。

(1)家族企业进一步发展和扩大成比较长期性的组织;

(2)沿着15世纪意大利和德国发行可转让股票的合伙企业方向发展,这类企业在英国和荷兰建立一种普遍的和长期性的企业组织。

英国在16世纪50年代,首次以合股形式成立海外特许的“莫斯科公司”,该企业成立于1553年,成立时有股份240股,每股25英镑,到1664年,该企业成员发展到160人,有15个董事。至1600年英国成立了由英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特许的“东印度贸易公司”,简称“东印度公司”。东印度公司是以桑德兰伯爵为首的一批冒险商人合股集资建立的。该企业筹集的第一次航行资本由101个股东提供,约3万英镑。15年后,企业贸易站有20多个,分布在印度、印度洋的一些岛屿,该企业成立的第二年股东扩大到218名,股本近7万英镑,并实行定期分配利润,但不退还股本。

166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由国家特许成立,该企业后来被认为是首家永久性股份公司。1670年,该企业在其投资布告中首次使用了“股份”和“股东”一词。东印度公司由6个商会联合组建而成,其资本总额达650万基尔特,出资5 000基尔特以上的股东召集协议会。下设8个分公司,主要股东参加这些分公司,从中选出60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作为首家永久性股份企业,荷兰东印度公司开始将其股本看作是长期性的。该公司规定,要兑现该公司的股票,只有拿到交易所去公开出售。后来,英国开始仿效荷兰的做法。

由于股票的发行和转让,企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至17世纪中叶,正式的股票交易市场已出现,阿姆斯特丹交易所聚集了一批证券经纪人和代理人。同样,伦敦的证券与股票交易也在17世纪30年代发展起来。

到1688年,英国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16至17世纪初,股份公司主要存在于海外贸易领域。17世纪后期、18世纪初,股份公司开始大量出现在银行、保险、交通运输公共事业等领域。如1694年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国家银行——英格兰银行,就是通过集资而建立的。之后相继在英、法、德、美等国迅速发展以合股公司形式出现的银行。在交通领域,如英国运河系统的修筑、铁路的修建都得益于合股公司的集资功能。

股份公司的形成,合伙企业从短期投资转向长期投资,股票、股票转让交易所的出现,对于合伙企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无限的连带法律责任,使得愿意加入合伙者队伍的人始终是有限的,这严重地制约着合伙企业的继续扩张。

五、没有专利的社会发明——公司制度的诞生

历史在不断提出问题、新挑战的同时,也不断创造出新方法、新手段。为了克服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在大规模投资和现代化生产经营方面的局限性,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期,人们开始了新的企业制度形式的探索。

18世纪末、19世纪中期,在英国及西欧国家开始了现代化进程的产业革命。在此期间,西欧的一些主要国家大都完成了产业革命,走上了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这些国家的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机器大工业生产方式大量涌现,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企业也得到迅速发展。虽然股份公司在法律上仍然被当作合伙企业,但由于它具有可以筹集较多资本、所有者权益易于转让和经营有连续性等优点,深受投资者欢迎。这一时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英格兰的股份银行由1833年的32家,发展到1841年的115家;法国在1826~1836年的10年间股份两合公司有160家,1855年仅巴黎就成立了327家股份公司。

随着股份公司的不断增加,股份公司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加强,人们对股份公司不具备法人地位和无限责任制的缺陷认识越来越深刻,这就推动了法律制度向赋予股份公司以法人地位的方向变化和革新。以英国为例,议会在1834年授权君主向股份公司发放特许证书,使之具有通过政府官员的代理进行诉讼的权利,这就在事实上承认了股份公司的法人地位。184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公司法,规定建立公司不必事先获得特许,只要通过简单程序,就可以建立公司。根据这一法律,英国设立了合股公司注册处,要求有25个以上成员并可转移股份的“合伙制企业”可以注册为公司。1844~1856年期间,共有910家这样的股份公司登记注册。但是在这种注册的股份公司中,股东的债务责任仍然不受他出资数量的限制,也就是说仍然要负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原理是由法国首先提出,并且得到法律认可。拿破仑于1808年颁布的第一部资本主义的商法典中,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即是有限责任制的公司。但在当时,这种类型公司的建立由于申请登记规则严格,建立极为不易,并未得到广泛推行。

在英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制的要求日益强烈,于是在19世纪50至60年代,有限责任制成了广泛争论的问题。最后终于在1855年经过激烈的争论后,通过一项有限责任制的议案,英国议会确认了注册公司对债务只负有限的赔偿责任,并于1856年颁布了第一个现代的公司法,即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法。这样公司制度的基本框架就确立起来了。对此,美国的巴特勒(N.M.Butle)称赞道:“有限责任公司是近代最伟大的一个发现,甚至连蒸汽机和电的发现都不如有限责任制公司来得重要。”

六、所有权与控制的分离——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

有限责任制的最终确立标志着企业进入现代发展阶段,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股东越来越多,业务日益复杂化,大股东亲自担任高层经理人员,只有中下层经理人员才由支薪的雇员担任的做法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于是,在大公司中不但中下层经理人员由支薪的雇员担任,连高层经理人员也由支薪的雇员担任的情况变得愈来愈普遍。这些高层经理人员往往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由于自己的经营管理能力而被代表所有者的董事会所聘用。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公司的股权分散化发展迅速,股东人数迅速增加,高层管理逐渐转移到雇员的手中,在这方面美国的情况最具代表性。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在他的名著《看得见的手》中,对美国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作了细致的研究。他指出,现代企业源于19世纪80年代开始的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销售的结合。在企业从事多方面的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管理只能由专业经营人员来负责。于是公司制企业就从旧时的“企业主企业”(Enterpreneurial Enterprise)演化为现代的“经理人员的企业”(Managerial Enterprise)了。

钱德勒认为,美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成长过程可以从两方面把握:

(1)企业规模的扩张过程;

(2)资本所有权与管理的分离过程。

19世纪80年代,美国企业通过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主要是纵向一体化),形成了一大批把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销售结合起来的大公司。

企业规模的扩张及与之伴随的技术和管理过程的复杂化导致专职经理人员作用的增强。这个过程在美国法学家伯利(A.Berte)和米恩斯(G.Means)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用“所有与控制的分离”来概括。钱德勒则称之为“经理人员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企业主资本主义的衰落过程”。在过去的企业主企业或家族企业中,企业主本人与其亲密伙伴或家族成员在企业的高层管理中居支配地位。但是除非这些人本身受过专业训练,否则就很难在高层管理中发挥作用。这就是说,真正决定他们在高层管理中的地位已不再是他们所掌握的股份,而是他们自己的管理能力。这一点导致了家族资本主义的衰落,因为财产殷实和收入丰厚并不能保证富豪家族的每一代成员都有胜任高层管理的能力。事实上,“在美国大型工商企业中,曾有两代以上的家庭参与其公司的管理决策的只有少数几个企业。”到1963年,在美国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中,由某一家族或集团控制的只有31家,其中以多数股份实现控制的只有5家。甚至在杜邦公司这样长期被认为杰出的家族企业中,杜邦家族也已不再作出重要的经营决策。总之,钱德勒所说的经理人员企业从19世纪50年代的铁路业中萌生,到20世纪50年代已在美国经济的主要部门中成了工商企业的标准形式。

这样,钱德勒给现代企业制度下了一个被学术界普遍接受的定义:“由一组支薪的高、中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可以恰当地被称为现代企业。这种企业在1840年的美国还不存在。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这类公司已在美国经济的许多部门中成为占优势的企业制度。”

至此,企业完成了由其产生之前的生产组织形式——个体(家庭)手工业到现代企业制度确立的演变。人们普遍承认,现代企业的出现是20世纪的大工业和大商业兴盛的组织基础。

表1.1 企业制度的演变

img3

(续表)

img4

七、中国企业制度演变简介

虽然,现代企业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但若论企业制度的前期发展,中国要比欧洲早了近千年。

“中国在两千多年以前已经出现了完整的私有财产制,并且受到国家立法保障。”“由于社会分工的优越性,中国早期的生产技术发展特别快。中国的社会职能分工比欧洲早了至少1 000多年。主要的传统生产技术(工业革命前的非机器生产技术)在中国出现的时间也比欧洲早800~1 000年。”“由于社会分工及私有财产控制所导致的活跃市场经济,是中国社会两千多年来基本未变的经济体制。”据《中国经济制度史》作者考证,在殷商时期不仅有个别氏族进行专业生产,国内贸易也已经盛行,殷人因而得名,意为善于经商之氏族。表明当时已有业主企业的最原始、最简单形式。到了周代,专业氏族被网罗在政府之下,转化为官营手工业。私营手工业也有,但为数不多。到了战国时期,民营手工业已发展到相当规模,西周末年已有势力雄厚的大商人。到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生产规模大、使用工人多的大型矿业,如铁矿的开采和冶炼,铜矿的开采和冶炼、铸造工业等。在这种早期的采矿业中采取了合股经营的方式,在以后的封建王朝中,均有存在。但由于中国历朝实行“重农桑,轻商业”的政策,致使中国后来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限制。因此,与商品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企业组织难以发展,早期的业主企业、合伙企业无法进一步演变成现代公司组织。直至西欧列强的侵入,方由列强在中国开办公司,从而使公司组织纳入中国经济活动之中。因此,可以认为中国企业的发展是有源无流,公司组织的产生具有外生性和殖民性。

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开始大举侵入,在中国建立了第一批现代公司,它们涉及航运业、金融业、近代工矿业、房地产等各行业。如1863年成立于香港的黄浦船坞公司,1857年开设的英国麦加利银行等。

与此同时,清政府内的洋务派和民族工商业者也纷纷创办模仿西方这种公司形式的企业。如1866年由杨家濂创办的天津自来水公司,1889年由钟显溪创办的广州宏远堂机器造纸公司。据统计自1903年至1911年,我国共创办公司360家。

之后,北洋政府时期的国民政府也用官僚资本投资兴建了一批公司,但由于中国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同时也不可能建立起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法律保障制度。因此,旧中国的近代公司受到了制约而发展缓慢。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环境,为我国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私营公司通过公私合营方式改成了公营公司。国家按行业归口等原则组织了一批工业公司,并通过这些工业公司实行对企业的集中管理。但就其本质来看,这些公司是政府管理企业的一级行政组织,而不是工业企业。因此,这些公司的本质仍是行政性公司。

1960年代,我国工业加强了对工业的集中管理,从而使工业有了高速度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开展联合和发挥专业化协作的优势,我国开始在工业、交通等部分行业试办托拉斯。1964年我国率先在中央各部试办了12家全国性工业公司,如烟草公司、汽车工业公司等。之后,地方也相应建立了一批地方性的工业托拉斯组织。这种托拉斯实际上是一种行业性联合公司。“十年动乱”中,试办托拉斯的工作被予以否定,几乎所有的这类公司停办,未被停办的则被改组为行政性公司。

1978年底,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进入1980年代,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司在我国再度兴起。1980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提出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允许打破行业、地区以及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界限,组织联合体,从而为综合性公司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中心向城市的转移,公司也有了迅猛发展,并出现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组织形式。1993年12月,我国通过了第一部《公司法》,在法律上确立了公司地位,这标志着中国已进入企业制度的重建阶段。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逐步“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至此,中国国有企业踏上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艰巨复杂的企业制度创新新阶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