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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生态学语境下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2-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此,本文拟从媒介生态学出发,以期对我国新闻法制建设进行另一角度的观察。在这一框架下,本文探讨的新闻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便被涵盖其中。实际上,这种要求和媒介生态学视角下考察新闻法制表达的观点是几乎一致的。

媒介生态学语境下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

■赵中颉 蔡 斐

1979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的同学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发表论文,首次在我国学术界发出新闻法制的呼声。1980年9月,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上,与会代表赵超构先生在小组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建议。如果从那时开始计算,我国新闻传播学界、法学界关于新闻法制的研究已有26年。26年来,在新闻法制的微观领域诸如新闻舆论监督、采访权、知情权等方面的探索颇有建树;但就宏观领域而言,曾为新闻法制鼓与欢的众多学者已经变得理性起来,抑或说有点心灰意懒——因为,新闻法制的核心——新闻立法,已被冠以“最需要却又最困难的立法”的称谓。

这种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与我们观察问题的视角偏误有关。故此,本文拟从媒介生态学出发,以期对我国新闻法制建设进行另一角度的观察。

一、媒介生态学:一个考察问题的“绿色”视角

生态学的概念最早由德国人恩斯特·克尔提出使用。作为生物学的分科,它着重研究生物体(群落)同外界环境之间的关系,而作为一种科学的考察方式,生态学克服了从个体(群落)出发的孤立的思考方式,认识到一切有生命的物质都是某个整体的一部分。[1]

上一世纪,随着生态系统、生态价值、生态本位等概念的提出,生态学的观念逐渐在社会科学中流行,并被移植到媒介研究中来,形成了单独的媒介生态学。

所谓“媒介生态”,通常情况下,被定义为“特定历史时期下,媒介系统之间及其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结构、功能相互制约和协调机制。”在媒介生态学的语境下,现代社会被看作一个有机生态圈。媒介系统作为其中一个生物群落,与互动的社会系统和作为媒介受众的大众(群落)发生着紧密的联系。同时,媒介系统、社会系统、大众这三者也构成了媒介生态学的核心概念——媒介生态系统(media ecosystem)的三大要素。在这三大要素之中,媒介系统与大众的互动组成了受众的生态环境,媒介系统与社会系统的互动则形成了媒介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在这一框架下,本文探讨的新闻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便被涵盖其中。

从媒介生态学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新闻法制可以维护媒介生态的内生态即媒介系统内部各层级之间的和谐;另一方面,新闻法制又能够协调媒介生态的外生态即媒介系统、社会系统、大众的平衡。对于这一区别于以往的经由媒介生态学视角的考察方式,邵培仁教授一语中的。他认为“媒介生态观念是当代媒介生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建立人——媒介——社会系统的和谐关系和实现媒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而做出的新的认识和理性思考。”[2]换言之,媒介系统在经历大众、社会系统对它全面渗透的今天,如果抛开环境去单纯地考察媒介系统本身来思考新闻法制的问题,即使考察得再细致入微,也无法理解整个现代社会对新闻法制建设的期待,因为任何媒介系统都深深地根植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之中。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新闻法制的目的,在于通过人们制定的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定行为模式和法定后果来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一般情况下,没有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便没有新闻法制的必要性存在。人一方面作为形成社会关系的主体,一方面作为社会的产物,必然也要求新闻法制的建设中,充分明确人——媒介——社会系统的互动关系。实际上,这种要求和媒介生态学视角下考察新闻法制表达的观点是几乎一致的。

但是,以往不少关于新闻法制的探索却囿于媒介系统、媒介系统与大众、媒介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几个子系统的范围内,未能整体地、宏观地考察它们之间依赖与反依赖、制约与反制约等层面上的关系,忽视了媒介系统的生态环境是由特定历史背景下,人口因素、政治氛围、经济水平、文化意识等领域建构的特定的、综合的、系统的、复杂的社会环境,结果从一开始,考察的视角就出现偏颇,那么,得出的结论就自然不可能对新闻法制的建设产生特别显性的作用。

因此,我们对新闻法制的研究,必须尊重媒介生态系统的生态规律和生态原则,运用媒介生态的整体观、互动观、平衡观、资源观等观念来分析问题。这样才能发挥媒介系统的最大效能,实现最大的生态效益,整个媒介生态系统才有可能正常、平稳、有序地进化和发展。这也是我们从媒介生态学考察新闻法制的出发点之所在。

二、我国新闻法制的现状——尴尬

(一)静态意义上的我国新闻法制现状——制度压制了法律

静态意义上,所谓“法制”,董必武先生这样解释,现在世界上对于法制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确切解释。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具体到我国新闻法制的现状上,在静态意义层面上,我们可以用制度压制了法律来描述。[3]

狭义上,新闻法制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单独的部门法律。我国目前暂时还没有制定。

广义上,新闻法制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所有法律条文、法规、规章的总称。就现阶段我国新闻立法的现实来说,广义的新闻法制分成了两大部类:一是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等;二是我国特殊的新闻政策制度,也称宣传纪律,在一般情况下,它由中共各级党委和各级党委宣传部制定。

新闻政策制度,不属于法律,但是,它实际上是中国任何媒介组织必须遵守的规范,甚至可以说是日常新闻传播活动中遵循的首要规范,因为新闻政策大多属于权利禁止性的规范,所以,通常新闻政策制度对媒介系统的制约往往大于法律的功能价值。

从我国媒介系统的社会环境来看,这种制度又是不可或缺的。第一,媒介系统信息的传递如同整个生态系统中食物链一样,是维持整个系统良性循环的必要因素,并且,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形成一个“拟态环境”,成为大众对社会认知的第一层环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更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新闻政策制度,执政党牢固控制媒介资源发布新闻信息、掌握舆论导向,使其有效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是无可厚非,也是十分必要的。第二,信息的不断新陈代谢也产生了新闻法制的稳定性和新闻报道、舆论导向随机性的矛盾,及时地运用新闻政策对媒介系统的新闻传播活动进行调控也是弥补新闻法制缺陷的有效途径。法尽管存在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价值,但是,由于社会需要的多层次性和多元性、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等矛盾,这些价值之间也会表现出一定的冲突行为;对于这种冲突解决原则,首要的便是最佳效益原则。譬如,在我国,经常出现新闻自由和社会稳定秩序的矛盾,是“自由优位”还是“秩序优位”?那就必须从整个生态系统的最大生态利益来取舍。当然,就现实状况而言,我们一般是自由让位于秩序。

但是,根据媒介生态的观念,禁止性政策制度一旦长期压制了授权性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媒介信息资源就会匮乏,而媒介系统的失语和缺位则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被破坏。对此,邵培仁教授认为,媒介的生态资源一旦被破坏,就会“进而危害人类的精神家园和社会文明进步,最终使媒介失去自身奋斗目标和用来与社会交换的资源。”[4]

(二)动态意义上的我国新闻法制现状——“人治”束缚了“法治

动态意义上,所谓“法制”与“法治”的涵义是相同的。这种法制被视为一个系统,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与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区别的关键之处,在于它强调的不是法律制度,而是制定和实施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及其动态过程。具体到我国新闻法制的现状上,在动态意义层面上,我们可以用“人治”束缚了“法治”来描述。

在制度压制了法律的前提下,新闻法制只能出现“无法可依”或者是“有法不(难)依”两种尴尬的境地。

对于这两种情况,表面上,似乎都是静态意义上新闻法制的不健全所致。因为从法的运行机制来考察,作为基础的法律规范都没有完全形成和生效,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这一法的运行的目的就根本无从谈起;而实质上,它应该是现阶段我国媒介生态系统中的失衡状况生成的产物,在我们不可能奢望依靠“道德”来调节整个媒介生态系统的时候,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依赖“法治”的力量。但是,目前中国对媒介实施调控的五个方面:政党调控、政府调控、法律调控、集团调控、行业调控中,本应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调控,却只是一种低端的、微效的、形式上的调控力量。“法治”的力量何其薄弱。那么,“法治”化之前,即便“人治”有许多弊端,但作为一种有效的调节手段,“人治”是必然的,也是不容许退出社会系统的。

三、我国新闻法制的最高价值目标——民权

法制的价值目标是多元的:自由、民(人)权、正义、秩序、效益等,但其最高价值目标只能是自由或者民(人)权,确保人的尊严。[5]在媒介生态系统中,大众即民众是最大的,也是最基础的生物群落,它处于整个媒介生态层级的最低层,大众(群落)的稳定是整个媒介生态系统和谐进步的基础。

明确到受众生态环境中,受众权利作为民权的具体表现则应该是新闻法制建设的最高目标,因为假若受众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媒介生态系统的基础就不会牢靠,整个生态系统就不会运转流畅。这其中,第一,就个人而言,我们认为人们通常认为的新闻法制之本——新闻自由,只是一种保障受众权利的手段。它只是通过赋予媒介系统的保障性权利,进而来保障大众、社会系统与媒介系统的和谐关系和良性互动,促进整个社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就自由而言,法理学认为法律上的自由是人的权利,属于民(人)权的范畴。马克思就曾指出,自由确实是人固有的东西,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时也实现着自由。

将民权限定为我国新闻法制的最高价值目标,还有形式和实质上的双重考虑。

形式上,在“民权”的天平上,一端是“民”,一端是“君”。当然,脱离了“朕即国家”的现代社会,与民相对的,应该是国家和政府。相应地,与民权相对应的则是国家权力。新闻法制要保障民权,实现其价值目标,在逻辑上必然要求通过有限政府、权力分立与制衡和“越权无效”等规则或原则来限制、约束国家权力。那么,民权和国家权力,一方面在形式上扮演着截然对立的角色;另一方面这种此消彼长的权力制衡的确也给我们现实中的新闻法制建设提供了一点启示。

实质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中国新闻事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的第一意义就是为人民服务。那么,新闻法制作为媒介系统的部门法,在保证媒介生态系统内生态发展的情况下,自然会把保障受众权利即民权放在首位,这是其一;其二,从社会系统的文化意识子系统来看,深受“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等民本思想熏陶的历代开明统治者,必然会把民权作为安邦立国的保障武器;其三,从社会政治民主的进程来看,当今我国社会大众的民权诉求的表现非常突出,保障民权成为越来越多有识之士的共同追求目标。上述几个方面,具体到媒介生态学的视角下,自然要求把民权限定为我国新闻法制的最高价值目标。这样,追求民权就好比为整个媒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树立了前进的目标,更为生态系统增加了一股进化的动力,这也是我国新闻法制的根本意义。

四、我国新闻法制的现实社会“土壤”[6]——贫瘠

在生态学上,不透彻地研究好“土壤”,种上再好的植物,也很容易患上“水土不服”的毛病。因此,系统地研究我国新闻法制的现实社会“土壤”,对我国新闻法制的建设有着基础性工程的作用。

(一)宪政的缺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而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条来进行的调整方式则被称为宪政。虽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毫无疑问,在所有的保障手段当中,宪政无疑是最根本和最为重要的,也是最高的和最权威的保障手段。[7]

宪政,就其基本精神而言,在于对公共权力的有效控制,防止其为恶为坏,从而有效地排除其有可能对公民权利的危害;同时,宪政还直接宣布和确认了公民一系列基本权利并通过有效的制度设置予以切实的保障。宪政,就其制度安排而言,其制度分为“维权”制度和“限政”制度两大部类。其中,“维权”制度才是宪政的根本性主旨;“限政”只是形成“维权”的手段。这种思想,与前文在新闻法制的最高价值目标中设想的通过国家权力的“消”来促成民权的“长”是同样的道理。

但是,由于国家权力对我国媒介系统的干涉过多,例如,媒介系统依附政治系统存在、媒介系统人为的等级差别、国家行政力量制定的新闻政策制度,使得宪法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的进步性、严肃性及高规格与党和政府的政策规章的滞后性、随意性及低规格之间的矛盾,以及对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的义务性规范完备而授权性规范很少的矛盾十分突出,[8]结果,我们对于宪法的实效性,即宪政的调整效果,只能陷入深深的怀疑当中。宪政的缺位,乃是新闻法制不能实现的根本之忧。

(二)政治的制约

在新闻法制面临的诸多难题面前,社会政治系统对媒介系统的制约无疑是最显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那么,对于媒介系统这个在现代社会产生举足轻重作用的力量,任何国家在政治约束上都不会掉以轻心。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国际形势也必然要求对媒介系统实行政治的制约。

在法理学的视野下,法制与政治的关系,简单地表现为法制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所以,我们也将从国家权力系统对媒介系统影响的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第一,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对媒介系统的政治制约。众所周知,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的《宪法》是对媒介系统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约束的最深刻的新闻法制渊源;但由于宪政的不能有效调整,《宪法》对媒介系统的法制关系还不能完全实现。就现实而言,《宪法》对媒介系统的义务约束有力,对媒介系统的权利保障乏力,成为了政治系统对媒介系统制约的第一个层面。

第二,法律和规范的制导者对媒介系统的政治制约。这种制约主要来源于党和国家以及各省市党政机关的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局、广电总局等系统的管理。这是最公开的政治制约力,也是最最严密的政治约束力。不仅会有明确的新闻政策、新闻法规和各种管理条例,而且有严格的报纸阅评、广播审听、电视审看等制度。这种宏观的调控,如同阳光对所有植物的影响一样,直接并且重大。这是政治系统对媒介系统制约的第二个层面。

第三,媒介系统的所有者对媒介系统的政治制约。这种制约主要来源于媒介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对媒介实施的政策和管理,这是最直接的政治约束力,也是最具体的政治约束力。它直接决定媒介新闻传播活动的整体和具体行为。不仅会有具体的新闻取舍、报道方式、舆论引导的要求,而且包括人事制度、奖罚措施都涵盖在内。从目前情况看,几乎所有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必须有主办和主管单位;而且,这些主管部门均是各级党政部门或者依靠党政系统的社会团体,这种情况决定了我国媒介系统的所有者的制约,实际是制导者制约的延展和进一步具体化。因此,制导者制约和所有者制约在整体上往往是一致的。[9]这也是政治系统对媒介系统制约的第三个层面。

(三)经济的限制

媒介生态系统的良好运转和发展壮大,必然要求媒介资本的积极参与。这是经济学上最简单的观点。不过,一方面由于社会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够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媒介在社会生态系统中特殊的社会角色,我国在媒介市场实行了两种特殊的经济限制原则:

第一,经济效益让位于社会效益、宣传效益的原则。

第二,媒介系统中的民间资本、外国资本禁入原则。

这样,经济活动的主体就丧失了自由从事媒介资本扩大的直接动力和充分机会,这个前提和基础的沦陷,使得“自由的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干预经济”的夹缝中求得生存,从而,新闻法制所要求的“自由的经济生活”的环境就不可能实现。

从媒介生态学的角度看,经济上的政策干预,使得媒介资源、媒介结构都不可能实现最大化和最合理化,对社会生态系统都是有弊无益的;因为没有充足的媒介资本来循环、来流动,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就不可能完全实现,“法治”的社会就无从酝酿和推行。

(四)文化的一元

文化生活表征的乃是或者主要是一个社会或者国家中的民众的精神文化领域的全部层面和向度,并且,文化生活也是事实上潜移默化地影响、支配、支撑、决定或者相反侵蚀、解构、破坏、消解着一个社会或者国家的各种规范和制度的框架。[10]要理解新闻法制的社会“土壤”,切不可脱离“文化生活”这一个不可或缺的“软环境”。

在这里,“文化”并非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知识性”的“文化”,而是一种内涵深刻的价值观领域的“文化”。它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如何认识各种社会现象与社会事实的“观点”的思想文化;第二,如何对政治现象加以看待和分析处置的基本立场和意识形态;第三,关于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习惯、伦理道德等思维方式和行为定势的生活方式。

上述三点具体对照到我国的现实文化生存状态中,我们可以发现,我们的文化极其单一。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在对各种社会现象与社会事实的“观点”的思想文化的认识上,我们几乎都习惯于“自上而下”的思想传达,没有自我意识的独立存在。即便是现在被渲染成“公共领域”的网络上,大众几乎也是失语的群落;第二,在对政治现象加以看待和分析处置的基本立场和意识形态上,我国民众最突出的就是公共精神的缺乏,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深受“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影响。第三,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伦理道德、习惯和行为定势,使大众一般会对社会公共事务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与西方文明相反,我国大众没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对于法制,一般就只是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没有一种权利诉求的欲望感。

(五)公共领域的空白

所谓“公共领域”,指的是介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有关一般利益问题的批判性的公共讨论能够得到体制化的保障,形成所谓公共意见,以监督国家权力并影响国家的公共政策。它的核心是公众舆论对于社会的影响。

但在我国,党和国家代表人民的利益,而社会的主体也是人民,两者是平行甚至对等的,国家和社会之间没有一个中间层将其隔开。公共领域正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个公共空间;而在理论上,中国没有这样一个空间,国家和社会是重叠在一起的。所以,零中间层的我国还不具备产生公共领域的理论环境。实际社会生活中,政府对公共事务统得太死,民间组织没有足够力量维持社会正义,也只能依靠政府的力量。这样,民间力量无从发展,不能形成与国家相对的社会层面,民众也就没有力量构建一个能够影响国家大政方针的公共领域。[11]

那么,公共领域的空白,使得即便是有渴望新闻法制的民众,在没有集体传递新闻法制的道路的情况下,根本没有机会形成一个强大的社会层面,来监督国家权力并要求国家实行新闻法制的公共政策。

五、我国新闻法制的进行方式——进化+移植

生态学上,生物演进的途径有两种。一是自身系统的自然进化;二是人工移植外在系统。有趣的是,法理学上,哈耶克把哲学也分成了两大基本类型。一是以亚当·斯密、休谟、托克维尔等人代表的进化论理性主义;二是以笛卡尔、霍布斯、卢梭和边沁等人为代表的建构论理性主义。[12]前者认为,各种自由制度,“如同自由所造就的所有其他事物一般,并不是因为人们事先已经预见到这些制度所可能产生的益处后方进行建设的。”[13]后者认为,“制度的起源并不在于构建或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14]

结合我国国情和两种哲学思想的利弊,对于新闻法制的进行方式,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一种“进化+移植”的折衷主义的方式。

一方面,进化论理性主义的法治理论着重现实的人及其生活的社会自治作用,比较依赖特定的社会历史和风俗习惯等本体资源的生成力量而不信任精英人对法治的主观的理性设计与构想。它持平实的现实主义而摒弃道德理想主义,反对激进主义而主张温和的渐进主义。但是,根据我们对我国新闻法制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环境”的分析,我们应该明白,这一立法方式的缺点是时间漫长,立法滞后,直接导致现实社会中,许多因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会因此得不到法制的调整。

另一方面,具有典型精英主义、理想主义色彩的建构论理性主义,习惯于对现实的人及其生活的世界采取一种旁观的居高临下的姿态。它自上而下地要求现实的人及其生活世界完全服从法制,而忽略现实的人自身的感受,这种立法方式的最大缺点则是忽视了现实的新闻法制的社会“土壤”。学界曾经也有许多人在赞叹西方新闻法制的时候,主张全部或者部分移植西方现有的法律理论;但是,即便是同样的法律,不同的国情下,产生的效果也会差别很大。

从理论的自身逻辑出发,进化论是“优位”的选择,在《法律之道》这一著名演讲中,霍姆斯大法官就曾经说过:“法律之治是在历史的渐次演生中,而非有意识地根据可预见的社会目的所为之全盘人为重新改造中,逐渐形成的”。[15]但是,考虑到新闻法制的历时性问题需要共时性来解决,所以我们认为,关于新闻法制,我们一方面要着重立足我国的国情和现实生活场景,积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为新闻法制的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借鉴国外优秀的和有效的新闻法制经验和成果,虚心学习,取长补短。那么,新闻法制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就不仅是可欲的,而且是可行的;不仅是可期待的未来的理想,而且是可感知的当前的现实。

参考文献

1.[德]汉斯·萨克塞:《生态哲学》,东方出版社,1991年,前言,第1页。

2.邵培仁:《论媒介生态的五大观念》,张国良、黄芝晓主编:《中国传播学:反思与前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57页。

3.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法律出版社,1979年,第153页。

4.邵培仁:《论媒介生态的五大观念》,张国良、黄芝晓主编:《中国传播学:反思与前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64页。

5.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56页。

6.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95页。

7.孙旭培:《中国新闻法制之现状》,http://www.mediachina.net/academic/zj_view.jsp?id=6

8.程世寿、胡继明:《新闻社会学概论》,新华出版社,1997年,第296页。

9.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92页。

10.齐立强:《新媒体条件下公共领域在中国的前景》,http://www.chuanboxue.net/list.asp?Unid=872

11.12.1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中译本)(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 第68、61、64页。

[赵中颉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教授 蔡 斐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1][德]汉斯·萨克塞:《生态哲学》,东方出版社,1991年,前言,第1页。

[2]邵培仁:《论媒介生态的五大观念》,张国良、黄芝晓主编:《中国传播学:反思与前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57页。

[3]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法律出版社,1979年,第153页。

[4]邵培仁:《论媒介生态的五大观念》,张国良、黄芝晓主编:《中国传播学:反思与前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64页。

[5]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56页。

[6]显然,标题中新闻法制的现实社会“土壤”指的是我国新闻法制在其中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即媒介生态系统构成要素中的社会系统。当然,社会系统本身就是一个广大的体系,它涵盖了众多的领域和层面,并且领域之间、层面之间又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根本无法一一对其进行详细地分析,因此,根据姚建宗提出的法治的社会“土壤”由自治的社会生活、自由的经济生活、民主的政治生活、多元的文化生活、宪政制度的安排等五大领域和层面构成的观点,此处,对于我国新闻法制的现实社会“土壤”,本文尽量寻求一种宏观、清晰、冷静、现实主义的分析。

[7]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95页。

[8]孙旭培:《中国新闻法制之现状》,http://www.mediachina.net/academic/zj_view.jsp?id=6

[9]程世寿、胡继明:《新闻社会学概论》,新华出版社,1997年,第296页。

[10]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92页。

[11]齐立强:《新媒体条件下公共领域在中国的前景》,http://www.chuanboxue.net/list.asp?Unid=872

[1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中译本)(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68页。

[1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中译本)(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61页。

[14][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中译本)(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64页。

[15]转引自许润章:《法意阑珊,不得不然》,《读书》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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