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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的公民权观念

时间:2022-03-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公民权观念的本质和内容受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层面的结构性要素的高度限制。在这一推一拉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中国语境下的公民权概念和具体实践,呈现出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的情形。这一基本事实对现代中国公民权观念及其实践至关重要。他们受到与公民权相关的观念的启发,进而通过形式多样的公民实践活动对公民权的话语和制度形式产生影响。
中国语境下的公民权观念_公民权的话语建构———转型中国的新闻话语与农民工

在中国,公民权观念的本质和内容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的结构性要素的高度限制。从长期的社会变迁视角来看,这些结构性要素同时又受制于更为广大的历史惯性以及社会变迁的力量。在这一推一拉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中国语境下的公民权概念和具体实践,呈现出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的情形。在将近两个世纪追寻现代性的历程中,中国的公民权观念和实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因此需要从比较分析的视角加以考察。末代王朝覆灭后的现代中国国家通往宪法政治国家的道路始终处于进行时。这一基本事实对现代中国公民权观念及其实践至关重要。

在规范的意义上,正如科维斯特和菲斯特(Kivisto&Faist,2007,页13-14)所说的那样,“所有现代国家都将其合法居住者称之为公民”,但“公民权离不开其姊妹范畴——民主”,因为在“非民主国家,国家的合法居民只是统治对象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民。他们拥有社会成员资格,被要求承担特定的责任,但是他们缺乏民主的权利”。因此,他们坚持认为,“只有民主国家存在公民”,尽管“实际现存的国家处于一个政治光谱上,其中有些国家比其他国家更加民主”,“这对公民权的形式,特别是其内容,具有重要的影响”。这一严格界定在西方传统下是成立的,但是也难免太过狭隘,同时在更广泛的语境下,显得比较僵化。根据这一定义,同情地理解和分析政治转型国家的公民权状况成为一种不可能之事。用这一本质主义化的概念来理解非西方或政治转型社会中的情形,实际上把公民权和公民概念本质化为某种固化的事物,而不是一种动态生成的状态。

与这一静止的规范性公民权概念不同,在他们对现代公民权观念演变的历史考察中,哈佛大学学者谷梅和裴宜理(Goldman&Perry,2002)采用了一种更加中立的方法把公民权定义为社会成员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无论国家政体的性质是民主的还是威权的。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权一方面指的是在某一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身份和资格,另一方面,它指的是“这一成员资格的质量”。这两个方面都受到诸多变量的制约。与前述方法不同,谷梅和裴宜理(Goldman& Perry,2002,页2-3)指出:

政治公民权的概念强调的是职责、义务、主张以及/或权利等这些将社会成员与现代欧洲语境相结合的要素,从而使我们注意到国家—社会关系。但是公民权并不局限于此。与民主政治一样,在威权政治中,同样存在公民权,它指的是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系列法律、政治、社会以及经济关系。与通常被解释为相对于独立于国家控制的公民联合活动领域的公民社会不同,公民权观念的前提并不假设任何国家或者社会的独立自主性,相反,它强调的是两者之间的特定关联。而且,同样与对公民社会的某些解释不同的是,“公民权”这一概念并不具有必然朝向自由民主政治演进的目的论内涵。

显然,这个定义使得对政治社会转型国家公民权的研究变为可能。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一个价值中立的公民权定义使得对非西方经验具有同情心的学术研究成为可能,但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对民事、政治和社会权利的一般理解依然具有广泛的参考价值,是判断绝大多数国家公民权观念及其实践状况的一个参照系。在其数千年的古老文明,特别是过去两百年的革命和改革经验的基础之上,中国人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权形式,从而与别国的公民权形式产生差异。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这些公民权形式受到社会成员与国家之间不断变迁的关系的制约。作为对西方影响的回应,现代中国国家政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经对理想形式的公民权形式给出了不同的阐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那些在形成公民权的本质和具体内容中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要素加以特别的注意,正是这些要素使得特定公民权的形式和内容变得与众不同。

同时,我们还需要对真实的社会生活实践进行考察,因为在生活过程中,社会成员并不是被动的行动者,而是积极的行动者。他们受到与公民权相关的观念的启发,进而通过形式多样的公民实践活动对公民权的话语和制度形式产生影响。用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1992)的话来说,即通过所谓“隐性文本”来挑战、甚至重写公民权的话语和制度边界。因此,即便现代中国历史上的诸种国家政权形态依然与西方政体形式存在本质区别,总体上延续了威权或晚期威权制度特征(例如Ho,2008;吴强,2009),故而公民权所容纳的权利和责任界定的特定内涵和内容与一般西方情形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辨析和阐释当今中国的公民权概念的内涵与实践是毫无意义的。

有学者指出古代中国丰富的民本思想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权概念之间的潜在关联,并试图从中挖掘出论证本土民权思想的历史资源。例如,夏勇(2005)通过对先秦文献的梳理发现,“民惟邦本”的观点并不是后来被历代政治意识形态所扭曲的统治术意义上的“以民为本”语境下的“固本论”或“失本论”。相反,这一经典说法应被理解为与现代意义上的人本和人民主权观念不相上下的思想。但他也承认,从权利实现机制的角度说,中国古代的民权思想缺乏西方自由主义哲学传统中所固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这一人性概念的支撑,而只能依凭儒家等学派所提出的“德”这一概念所阐发出的德行以及更重要的德性来得到模糊的实现。但这样的思想在儒表法里的实际历史政治实践中几乎湮没不闻,直到明末清初才有一定程度的复兴迹象。不过,这时已经是西学东渐的前夕,传统中华文明正面临近现代世界格局巨变的风雨飘摇。换言之,在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作为思想的民权意识始终没有在实际制度安排中找到切实可行的操作途径,没有成功转化为一种制度操作概念的民权观念,只是停留在非制度化的破坏性政治正当性的民权层面。

严格来说,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权概念大约在一个世纪前从西方引入中国(X.Yu,2002),并对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产生冲击,其内涵在现代中国历史语境下始终是不断变化的。在汉语中,其对应的词汇也有不同的表述,这使得相应的理解变得更加复杂。在诸多表达中,市民、国民、公民是最常见的与英文的citizen相关的几个词汇。[1]但是,这些词汇所强调的重点却不尽相同,分别“基于不同的地域范围和政治原则包容和排斥不同的社会成员”。例如,“市民”这一概念基本上与在近代中国政治运动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现代城市和都市阶级的崛起有关,而“国民”则指属于一个民族国家的全体人民,从而反映出近代中国历史所面临的空前的民族危机。比较而言,“公民”这一说法更接近西方语境下的citizen一词的意思。正如谷梅和裴宜理(Goldman&Perry,2002,页5)所指出的那样,这些不同的说法以及其他相关的表达

突出了国家—社会关系的某些独特方面:“国民”所强调的民族主义,“公民”所强调的公共精神,以及“市民”所强调的城市权利与责任。这些不同的说法被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方式使用以实现其不同的政治意图,这反映了现代中国公民权争论的丰富性。

尽管西方公民权概念的界定越来越强调群体和文化的层面,但大体上是建立在对个体自由和自然权的自由主义式理解基础上的。与此相比,中国学者对公民权概念的接受与再阐释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在他们对现代中国政治思想史关键词的详细考察中,金观涛和刘青峰(2009,页71-99)指出,几乎所有重要的西方现代政治思想概念,例如权利、个体、公共领域、社会、民主、民族国家,以及其他由此演变而来的概念,当它们在清末民初被引入中国之时,都经历了被中国知识精英进行重构的过程。这些知识分子竭尽全力试图从中国思想和语言中寻找合适的对应表达来翻译这些西方概念。在这个过程中,现代中国知识分子难以避免要遭遇知识和思想上的阵痛,把西方思想与传统的维系帝国时代国家社会秩序的儒家范畴整合起来,从而使得这些舶来品在本土语境下能够被理解且具备合法性。不过,这一过程所带来的非预料性的结果之一是儒家从公共空间的退出,并在20世纪第一个十年逐渐演化出一个儒家与西方思想并列的二元局面。在这个二元格局中,宗族主导的私人领域依然受制于儒家伦理,而所谓的“士绅公共领域”[2]则逐渐浮出水面,并逐渐在王朝国家和宗族组成的草根社会之间形成一个独特的由可以自我结盟的教育精英所构成的独特社会空间。但最终士绅阶层试图建设君主立宪政体的失败导致了王朝崩溃。这一近代中国史上的重大事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释为由士绅权力的过度膨胀及其与帝国权力的不可调和性所导致的结果。随后共和国早期的混乱政治斗争同样未能实现其革命诺言,没能建立起一个稳定的民族国家,而是陷入军阀混战的内战局面。在这种情形下,在著名的五四运动和新文化运动中,西方思潮与儒家二元对立的状况遭到对传统儒家伦理和西方思潮都感到失望的知识分子的猛烈攻击。结果是,伴随着两个苏俄式革命政党的出现,一种新的激进主义革命意识形态逐渐崛起。持续的革命和内战,逐渐将王朝国家改造为一个执政党与国家体制高度同一化的政治模式。

在这整个过程中,对不可剥夺的个体权利这样的观念的中国式理解和重构,从未与这一观念的西方源头所表达的含义完全一致。在中文中,与英文的individual对应的是“个人”或“个体”。但在将这一概念引入中文之际,对西方个人主义的中国式重构受到两种相互矛盾的力量的驱动:一方面,主导着家庭和个人事务的传统儒家伦理被颠覆了,从而将个人从宗族控制中解放出来。在本体论的意义上,个体被视为先于家庭和社会而存在。但是另一方面,当个体独立性在现代中国思想中变为一个常识观念的时候,激进知识分子倾向于根据这一常识观念来评判个体权利状况的社会现实。面对个体间巨大的政治经济不平等,激进知识分子开始质疑自由主义的个体权利观念的有效性和普世性,并突出强调权利的阶级本质。非阶级的个体权利理论逐渐被抛弃了(金观涛、刘青峰,2009,页169-170)。这就导致中西之间在公民权定义方面出现了一个重大差异,即在现代中国的个体观念中,权利并不被视为对任何人来说是天赋且不可剥夺的。对公民权所应包含的具体权利和责任内涵的实用主义策略被用来合法化对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维护,即便这意味着对某些人群的某些权利的剥夺,甚至是彻底的社会排斥。现代中国历史上的历代统治集团都表达过类似的观念,即为了建设一个稳定、富强和繁荣的民族国家,一定程度上的权力集中及其对基本公民权利的限制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代价(金观涛、刘青峰,2009,页176)。

在这种国家主义主导的政治实践和意识形态语境下,个体公民权所应具备的权利内涵,只有在当它们对推动经济发展、维系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发挥工具性的积极价值时,才被视为是正当的。其正当性与建立在自然法和个体自治基础上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权观念存在本质性区别。换言之,尽管公民权的中国式定义在表面上同样是由国家所赋予的成员资格和权责边界所构成的,但它缺乏一个内在的十分核心的自然(而非后天赐予的)权利和自治个体的观念作为其逻辑基础。因此,中国的公民权概念始终受制于国家、集体或国家的宏观政治目标所赋予的责任的束缚,权责边界的模糊性也随着现实政治经济目的的考量而发生变化,从而与沃伦(Warren)所谓的“拥有权利的权利”(the right to have rights)相去甚远(引自X.Yu,2002,页290)。正如安德鲁·纳森(引自Goldman,2002,页159)所言,自晚清以来的中国国家政权从未把公民权所包含的基本权利范畴视为是天赋的自然权利,而是国家赐予的。国家赋予公民民事和政治权利的目的只是为了使得他们能够为国家的繁荣做出贡献,而不是为了让他们能够限制国家权力。因此,尽管马歇尔所提到公民权的三个不同层面在中国历史上的宪法和全国性法律中被不断提及,但“它们顶多只是一些概念,并不受到任何制度、执行机制和具体法律的支撑”(Goldman,2002,页163)。在现实中,公民权的修辞文本与被复杂的政治经济权力结构所规定的实践之间存在巨大沟壑。理论上,宪法、法律和政治意识形态文本以宏大的修辞方式表达了对公民权的基本权利和责任要素的确认,在实践中,不少立法进程也逐步对这些原则加以进一步确认(Goldman&Perry,2002;Kellogg,2008;X.Yu,2002,页297)。但总体而言,近代中国司法体系缺乏将公民权的权责边界在制度化层面加以具体落实的政治条件。在近现代中国动荡的历史中,对公民和公民权等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权统治之下的定义差异很大。这充分表明了中国语境下的公民权观念及其实践的不稳定性和工具属性。

基于这样的背景,不难理解为什么公民权的民事和政治维度在中国社会历史进程中的制度化程度如此之弱。实际上,尽管传统上共同体归属意识在中国语境下尤其强烈,共同体成员身份却很少一定会为全体成员提供平等的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相反,管理权始终掌握在精英手里,先是享有特权的贵族,后是士绅阶层。普罗大众拥有的共同体成员资格只承载与其责任及其在社会等级体制中的位置相适应的一定的社会保护或基本福利功能。在中国,数世纪以来,对社会公民权的重视一直优先于民权和政治公民权。因此,与马歇尔的欧洲经验模式不同,公民权理念及其实践在中国呈现出相反的演变过程(Goldman&Perry,2002,页5-6)。20世纪末经历了市场化转型的中国社会,依然延续了这一倒置的发展模式。正如欧布莱恩(O’Brien,2002)对中国底层村民选举的经验研究所表明的那样,大多数普通人,与其前辈一样,并不把公民权视为是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他们也没有对主流的观点持有不同的意见,即权利是国家赋予的,其目的是为了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进步,而非为了让个人真正有权参与政治抉择。在他们看来,公民权更多只是一种对能够提供基本福利的共同体成员资格的承认和宣誓,而不是一种基本政治权利的主张。这充分反映了现代中国公民权实践在观念层面的局限性、复杂性和独特性。

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局限性不意味着人们为权利而斗争的真实过程是没有价值的。规范理论意义上的差异,与日常实践的动态生成的实然性之间,存在复杂的张力。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基本体制核心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各种不同背景的社会群体基于各种利益或价值诉求不断展开对主导性公民权定义的重构活动。替代性界定不断涌现,这些观念始终“在边界定义(boundary definition)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Goldman&Perry,2002,页3)。这些观念体现在各种类型的社会实践之中,既有全面市场化之前的政治思潮及其实践,也有市场化之后对制度性腐败侵犯草根利益的底层反应。[3]

正如墨菲和冯文(Murphy&Fong,2006)所指出的那样,绝大多数与中国公民权相关的文献都集中关注国民身份和国家通过意识形态和法律进行的公民权的权责制度安排。对国家视角的公民权的关注突出强调了中国公民权的制度和结构局限性,但缺乏对“主体能动性和边缘行动者的经验的解释,而正是这些人群创造、抵制或者不得不生活在国家的这些策略所带来的影响之中”。在这个意义上,无论公民权的本质和范围是多么局限,依然有必要对特定社会中公民权剥夺最严重的群体加以特别的关注,以此平衡这一学术视角的偏差。各种法律、政治、民事和文化公民权的类型及其相关的各类制度障碍决定了基本的社会融合和排斥机制。但同样正确的是,在这些制度下,人们始终能够利用一切可用的资源来挑战融合与排斥的制度边界。即便是被极度边缘化的社会群体,例如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也不只是权力的消极承受者。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权的“分化及其所带来的不平等并不是永恒不变的”、某种静止的或不可改变的结构性事物。相反,公民权的特定制度安排与特定国家—社会框架内的社会成员的能动性之间存在一种互动的、辩证的和回归的关系。换言之,公民权及其社会结果限制了社会成员的行动范围,但是它们同样“在个体和社会斗争的过程中,不断地被更新、维系、遗失或者改造”(Murphy&Fong,2006,页4)。

基于上述讨论,在本书中,公民权这一概念主要是指与成员资格和身份相关的融入与排斥机制,以及在社会成员中不平等分布的特定的法律权利和责任。因此,这里重点强调的是成员资格和公民权要素的分配,而政治层面的公民权问题则处于一个相对次要的位置。这并不是说政治公民权不重要,而是因为当前语境下的实质性政治参与尚处于一个萌芽的阶段,绝大多数政治行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某种宣誓的象征性意义。尽管如此,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的分配仍然是非常关键的公民权要素。不断深化的市场化改革依然使得中国社会的个人,包括那些被改革边缘化的群体,能够逐渐获得追求某些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能力和可能性。没有市场化改革,这些情形是无法想象的。正是在对当下国家-社会关系背景下的公民权展开同情且具有批判意识的考察的基础上,农民工这一被极度边缘化的社会群体进入我们的视野,成为研究公民权的话语论争中的一个重要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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