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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的公民不服从

时间:2022-03-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公民不服从发生的制度条件来说,民主与法治是公民不服从产生的制度保障。换言之,西方有公民不服从的传统,而中国没有。细数中国历史上的公民不服从事件大抵也不过如此。就当下而言,公民不服从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显见不争的是,公民不服从除了需要制度保障外,它对主体的要求也是很高的。
中国语境下的公民不服从_浙江伦理学论坛.Ⅲ

以上关于公民不服从的探讨都是从学理上进行的分析,就当下的中国公民而言,守法仍是公民践行正义的主要途径,公民不服从与良心拒绝作为公民践行正义的反面举措,在当前中国是否有其现实合理性?

就公民不服从发生的制度条件来说,民主与法治是公民不服从产生的制度保障。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不服从通过抵制权力滥用不仅能消除社会的不正义,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增进公民自由平等权利;更重要的是,它是实现宪政平衡的重要力量。公民不服从的典型案例就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数以千计的美国人意识到联邦赋税缺乏合理性,因此他们拒绝缴纳不正义的税款。可见,公民不服从明显的具有西方性特征,而我国历来缺乏宪政传统,尽管我国已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但当前法治建设依然不够完善,缺乏宪政基础。严格意义上讲,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才真正步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而改革开放后的法治建设又先后经历法治恢复与重建(1978—1992)、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1992—2002)、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相互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2年至今)三阶段。[16]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治起步晚,法治建设历程短,公民法治意识淡漠的现状决定了公民不服从在我国还不具备适宜的制度、主体条件。

主观上,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对人们精神观念、行为习惯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在皇权至上的中国封建专制社会,对于社会大众而言,他们有的只是臣民意识,而没有公民意识,国人对待法律的态度更多的具有臣民的特征,而缺乏公民意识。臣民与高度集权的政府之间没有平等对话的可能,“不服从或因极高的代价让人望而生畏,或因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走不通。”[17]诚如梁漱溟所说的那样,国人“除了仰脸的横行和低头的顺受横行,再不会事事持自己的意思而又同时顾及别人的意思”[18]。这种臣民特征使得不服从诉诸一种较弱的手段,因为臣民不能、也不想承担权利与义务。换言之,西方有公民不服从的传统,而中国没有。对于由权力滥用导致的社会不正义,中国人历来有两种做法:要么逆来顺受,要么揭竿而起,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历史上缺乏宪政传统,传统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顺民而非公民。众所周知,“我国传统公民道德教育强调个体要绝对服从自上而下的政策和命令,以及各种法律制度规范,不注重培养儿童自治和政治参与的公民道德精神”[19]。这种教育关注个体道德修养的完善,通过强化臣民的义务意识塑造出来是缺乏权利意识而一味顺从与忍让的顺民,物极必反,一旦臣民承受的压力过大,超过其负荷时,这种顺民也会“在沉默中爆发”,采用阴谋或激进的暴力方式对抗社会的不正义。由此可见,传统道德教育塑造出的臣民在践行正义时很容易走极端,要么一味顺从与忍让,要么进行暴力革命。细数中国历史上的公民不服从事件大抵也不过如此。

可见,我国公民整体上还不具备现代社群主义的正义感,而当前我国公民意识淡漠的现状阻碍着公民不服从实践的发展。

当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意识较之前有了很大提高,尤其是最近几年,公民社会兴起,公民维权意识渐强,但这是否意味着公民不服从就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呢?对此问题的回答,首先要清楚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与公民不服从相应的制度设施。就当下而言,公民不服从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在理论上,公民不服从表面看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它仍需要法律制度作保障,而当下我国法律缺少这样的制度保障。“因此,一旦提倡公民不服从,就无法对公民不服从活动(或者运动)进行有效的规制。”[20]此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频发,公民不服从一旦获得允许与支持,很容易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显见不争的是,公民不服从除了需要制度保障外,它对主体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当下,我国公民对权利意识的诉求较之以往有了很大提高,但这种激增的对权利的诉求很容易导致和平的反抗形式转变为暴力反抗,尽管公民不服从本身不是暴力。由于群体性的公民不服从存在着变成骚乱的潜在危险,“而骚乱就将产生恐惧,恐惧倾向于使良知沉默,虽然它可能很快恢复,但还是变得微弱,容易被暴力的调子压倒。”[21]

尽管公民不服从在当下还不适宜被提倡和鼓励,但并不意味着它永远没有存在的可能。“当下”不是“永远”,我相信,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公民素质的提高,在不久的将来,公民不服从理论的研究得到深化与丰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那么公民不服从作为公民践行正义的特殊方式一定会得到提倡和支持。之所以如此肯定,是因为公民不服从本质上体现着人类对正义与真理的渴求,而这引导着历史的车轮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制度文明与道德行为自由——论政治文明和人的道德存在与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J].社会科学,2013(10).

[2]柏拉图.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M].严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何怀宏.西方公民不服从传统[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章秀英.政治哲学视野下的公民不服从[J].浙江学刊,2008(5).

[6]关鑫.论公民不服从——兼论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思路[J].河北法学,2010(4).

[7]严从根.公民不服从与公民道德教育[J].全球教育展望,2010(11).

[8]袁曙宏,杨伟东.我国法治建设三十年回顾与前瞻——关于中国法治历程、作用和发展趋势的思考[J].中国法学,2009(1).

[9]张耀杰.“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与五四运动[J].社会科学论坛,2003(7).

[10]谢维雁.公民不服从的宪政意义及其中国语境[J].浙江学刊,2007(4).

【注释】

[1]本文系浙江省一流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项目。

[2]刘晓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讲师,主要从事政治伦理研究。

[3]张康之:《制度文明与道德行为自由——论政治文明和人的道德存在与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载《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

[4][古希腊]柏拉图:《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严群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9页。

[5]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5—286页。

[7]章秀英:《政治哲学视野下的公民不服从》,载《浙江学刊》2008年第5期。

[8]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9]关鑫:《论公民不服从——兼论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思路》,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4期。

[10]章秀英:《政治哲学视野下的公民不服从》,载《浙江学刊》2008年第5期。

[1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2页。

[12]严从根:《公民不服从与公民道德教育》,载《全球教育展望》2010年第11期。

[13]严从根:《公民不服从与公民道德教育》,载《全球教育展望》2010年第11期。

[14]严从根:《公民不服从与公民道德教育》,载《全球教育展望》2010年第11期。

[1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9页。

[16]参看袁曙宏、杨伟东:《我国法治建设三十年回顾与前瞻——关于中国法治历程、作用和发展趋势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17]关鑫:《论公民不服从——兼论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思路》,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4期。

[18]张耀杰:《“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与五四运动》,载《社会科学论坛》2003年第7期。

[19]严从根:《公民不服从与公民道德教育》,载《全球教育展望》2010年第11期。

[20]谢维雁:《公民不服从的宪政意义及其中国语境》,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4期。

[21]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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