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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从是公民正义实践的反面举措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罗尔斯将“公民不服从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6]。当然,公民不服从作为公民践行正义的特殊途径是有条件的。换言之,公民不服从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并实现共同体的公共善。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公民不服从处于良心拒绝和合法抗议之间。可见,在制度正义大环境下,守法、公民不服从与良心拒绝是公民正义实践的重要表现形式。
公民不服从是公民正义实践的反面举措_浙江伦理学论坛.Ⅲ

以上我们探讨守法即正义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即社会制度是正义的,公民的自然义务是与严格服从的假定相联系的,是一种理想的理论。亦即,理想状态下,公民可以通过履行职责和秉持自然的义务原则实践正义。但现实的情况要复杂得多,通常,建立在对公民自由、平等权利尊重与保护基础上的现代民主法治型国家,社会制度整体是正义的,但生活于其中的公民仍会遭遇个别的不正义,我们内心坚守的正义信念偶尔会与现实社会的法律规范存在着不相一致,甚至冲突。在此背景下,公民该如何践行正义?亦即,当政治制度整体正义,个人面对一种不正义的现象时,个人应该如何行为?究竟是服从内心的道德原则还是屈服于政治权威?由此引申出来公民正义实践的另一种特殊途径——公民不服从。

罗尔斯将“公民不服从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6]。换言之,公民不服从指的是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承认整个现存法律秩序的合法性,但基于内在的道德良知,他们通过诉诸大多数人的正义感以公开、非暴力的方式对某一具体法律条款表示异议,“借以变革不正义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旨在维护公民平等、自由的政治权利。”[7]可见,公民不服从以立宪政体确立的法治为前提,公民不服从尽管是违法行为,但其实质却“是通过公开、和平以及甘愿受惩罚表达了对法律的忠诚,它诉诸的是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多数人的正义感”[8]。当然,公民不服从作为公民践行正义的特殊途径是有条件的。具体说来,公民不服从的条件包括制度条件、主体性条件、动机与目的,以及行为方式和性质等四方面。

首先,就制度层面讲,公民不服从适用于民主法治社会,是针对个别具体但重大的不正义问题而产生的,宪法承认公民不服从在合作条件下是一种正当合法抵抗。民主政体确保公民与政府之间具有平等对话的可能性,“公民不服从所反对的法律或政策是单一并有针对性的,是在对整个法律体制和政治体制整体上服从的情况下发生的,否则就成为了革命或暴动。”[9]其次,公民不服从的主体是理性发展成熟,“具有现代社群正义感的公民”[10],他们不仅有反抗不正义制度的勇气,更有甘受惩罚的责任意识。此外,他们的人数和活动范围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使得合理的反抗在尊重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避免众多集团的反抗可能造成破坏正义宪法的结果。再次,公民不服从的动机既不是出于个人的一己之私,更不是为了推翻社会制度,而是要通过诉诸公共的正义感实现社会制度的部分变革,使每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都得到尊重与维护,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与促进共同体公共善。公民们的反抗活动是受理性支配的通过和平方式进行的。换言之,公民不服从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并实现共同体的公共善。最后,公民不服从在形式上具有政治性、公开性、和平性特征。政治性意味着公民不服从行为受一些政治原则、政治宪法及制度正义原则的支配,对政治权力的反抗,诉诸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并且,公民不服从作为政治呼吁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法律纠正手段业已证明无效”[11]。公开性指公民不服从通过预先通知的形式向大众公开,并公开进行活动。和平性强调公民不服从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的不服从,并且试图避免暴力。从公民不服从的各方面限制条件与要求可以看出,“公民不服从是一种积极参与政治的公民道德行为。”[12]它通过诉诸社会群体的正义感以一种公开、和平的方式反对某一不正义的法律法规,旨在促进与完善社会正义制度。因此,公民不服从通过违法的方式旨在实现在更高层面上对法的尊重,纠正社会的不正义。“它并不是出于个人的道德原则和宗教理论,它体现了公民道德的基本精神,最终目的是为了消除恶法恶规,建立和完善正义制度。”[13]可见,公民不服从非但不是一种恶,在最本质的意义上讲,它体现了公民对正义和真理的渴望,当公民以公开、和平的方式表示对不正义法律的抗议时,“它不仅是一种文明的行动过程,是一种本身就合乎正义的过程,而且整个过程都是围绕着正义展开的,甚至不服从的对手,都没法逃避对正义问题的省思和回应。”[14]

通常,人们视良心拒绝为公民不服从的狭义形式。“良心拒绝就是或多或少地不服从直接法令或行政命令。”[15]如果说公民守法是公民践行正义的一般途径,公民不服从是一种特殊途径,那么良心拒绝则是公民践行正义的另一种较为少用的手段。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公民不服从处于良心拒绝和合法抗议之间。但与公民不服从不同,良心拒绝不诉诸公共的正义感,是一种个人行为,但仍是一种公开行为。良心拒绝意味着公民对法律和政策的改变不抱有任何期望,不诉诸公共的正义感,是一种公开的个人行为。并且,良心拒绝不一定建立在政治原则上,有可能建立在与政治宪法不相容的道德原则或宗教原则上。无论是公民不服从还是良心拒绝,当他们出现时,都意味着受到社会不公正对待的弱势一方有权利向公共论坛提出申诉的权利,政府不得滥权,尤其是宪政民主制度会承认甚至鼓励这种申诉的正当性。如果说守法是公民践行正义的正面途径,那么公民不服从与良心拒绝则是公民践行正义的反面举措,殊途同归,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制度的完善,实现社会的稳定。

换言之,公民不服从和良心拒绝都是公民正义实践途径,它们作为制度正义背景下公民践行正义的特例存在,共同彰显着公民对内心固守的正义原则的尊重与维护,加之,公民的不服从与良心拒绝都是有条件的,其终极目的都是为了推动社会制度日益完善与正义。可见,在制度正义大环境下,守法、公民不服从与良心拒绝是公民正义实践的重要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由于制度文明程度制约个体道德自由的实现程度。因此,当社会制度严重不正义时,公民就会采用比良心拒绝更激进也更暴力的方式来践行内心的正义原则,即暴力革命。暴力革命是极端情况下,公民为实现道德自由的特殊选择。

当然,在社会制度既不属于严重的不正义,也谈不上正义的特殊时期,那么情况就会复杂得多,如当时代交替与转型时期,旧有的不正义的制度正在被新的完善的制度所取代。在此背景下,公民的正义实践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既有可能表现为暴力革命,也有可能表现为逆来顺受,甚至是公民不服从与良心拒绝。可见,由于成人的正义实践受制度文明程度的制约,尽管个体具有了精神性的道德自由,但现实的物理性存在影响着公民正义实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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