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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语境下的食品安全法治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极为重要的民生问题。食品安全梦是可以说是实现中国梦的根基。为此,国务院将《食品安全法》修订纳入2013年修法计划。此外,《食品安全法》应明确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两高司法解释已明令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渎职行为进行从重处罚。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理应单列一章,明确、细化对监管部门和官员的问责机制。
“中国梦”语境下的食品安全法治_中国梦的理论内涵与时代价值

郭 明

梦想凝聚力量,实干成就未来。十八大以来,“中国梦”唤醒了亿万国人的家国梦想,凝聚了国人共识,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是“中国梦”勾勒出的美好图景。它不仅是宏大的国家梦,也是细微的个人梦。在这份梦想中,有一个深深扎根在每位国人心中的食品安全梦。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极为重要的民生问题。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梦是可以说是实现中国梦的根基。

但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根本上要靠法治,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一方面要完善中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着力推进现有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准确、有效的执行。监管部门公平公正严格执法,食品企业守法经营,人民群众依法维护权益,从而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的法治化水平。

一、完善食品安全立法

自2009年6月1日至今,《食品安全法》实施已满四年,其强调由“卫生”向“安全”转变的监管理念,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产品召回、民事赔偿优先等先进制度。但四年来,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仍不尽如人意:法条不细让执法者无所适从、处罚过轻令违法者有恃无恐、维权太难致受害者忍气吞声等等问题。为此,国务院将《食品安全法》修订纳入2013年修法计划。我们认为要构建理念现代、体系完整、内容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立法的宗旨。政府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把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全部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生命线。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坚持人本治理,就必须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当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发生冲突的时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站在公共利益一边,坚定不移地捍卫公众利益,一心一意地做人民健康的守护神

(二)加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

消费者无疑是食品安全事件的最大受害者,但《食品安全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十分疲软无力,某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此外,消费者维权道路上还横亘着一块顽石——举证难。我国目前对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消费者由于专业知识匮乏,很难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更难证明问题产品与自身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新《食品安全法》应规定,在食品领域全面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卖家自证清白。同时,可激活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消协更大的代表权限,令其代表消费者与制造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商家对簿公堂。此外,《食品安全法》应明确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加大对违法者处罚力度

近年来,为保障食品安全,政府不断加大投入,丰富监管手段,完善检验条件,但在违法收益过高、违法成本过低的状况下,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痛定思痛,必须重拳打击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加大对违法者处罚力度。同时,应公布违法者的失信信息,对其进行信誉制裁。此外,建立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长期以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未能有效衔接,一些本该进入司法环节的案子往往止步于行政处罚阶段,而“以罚代刑”无法起到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震慑效果。目前,两高司法解释已明令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渎职行为进行从重处罚。《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对于什么标准够行政处罚,什么标准够刑事处罚,什么样的犯罪行为该判多少年刑,都应有明确的界定。

二、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监管颇受诟病的症结,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多头监管、分段管理。各环节之间难免存在中空地带,尤其食品产业生产到销售的链条较长,一旦出现问题,多部门之间协调处理非常耗费时力,监管不到位、“踢皮球”现象时有发生。只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变,才能消除监管者推诿卸责空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实施统筹监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初级农产品监管、进出口食品监管仍分属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和质检总局。我们希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新定位和设计,能给餐桌安全筑起一道没有缝隙的屏障。确保部门之间权责分明、无缝衔接。

三、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事实上,明确职责、调整监管手段只是第一步。食品安全领域之所以问题频出,很大程度上归因于问责、追责机制缺位导致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因此,厉行法治,必须健全责任体系,落实监管责任,真正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扮演着尤其重要的角色。反观现行《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法律追究形式多为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层面的问责。更进一步看,在现实中的个案追究,对监管部门的严重渎职行为,查处与问责还存在“问责随关注冷却而不了了之”的现状。

目前,两高司法解释已明令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渎职行为进行重处。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理应单列一章,明确、细化对监管部门和官员的问责机制。政府和监管部门建立起完备的监管制度和职责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当责任落到细处,问责压力悬在头顶,管理才能跟上,监督才能到位。防止出现问题时责任不清,互相推诿。

四、创新食品安全治理机制

(一)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应建立食品安全绩效评价机制,对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不同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绩效综合评价。通过综合评价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管成绩突出的地区、城市,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或者部门,应当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和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一年度评价的重点。

(二)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当前,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混乱状况并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的严重缺失。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解决中国社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缺失矛盾的深远之略。要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和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开展诚信评价。让社会各界都能便捷地查到每个企业的信用状况,形成社会信用联防机制,有利于培养生产经营企业守规践约,褒奖守信、惩戒失信,真正实现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三)建立有奖举报机制

在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屡禁不止且行政监管力量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如何调动社会各界投入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打好保障食品安全的“人民战争”,是食品安全监督部门需要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全面加强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地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有关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可以调动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食品安全,虽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对食品安全的实现应满怀信心,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言:“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牢记使命,心往一处想,劲儿往一处使,用13亿人的智慧和力量汇集起不可战胜的磅礴力量。”我们相信经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有法治的保驾护航,食品安全的“中国梦”定能实现。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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