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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理论思想的发展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社会责任理论思想的发展毫无疑问,社会责任理论在今天有了它新的内涵。这就意味着,社会责任理论是将道德责任视为自己的最后边界的。[23]那么,20世纪40年代起在美国出现的社会责任论,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出现的“新闻道德”理论之间,究竟有没有相似之处呢?社会责任论与“新闻道德”论看起来相似,可是,从道德自律的自我约束力来看,两者之间是存在着较大差距的。

三、社会责任理论思想的发展

毫无疑问,社会责任理论在今天有了它新的内涵。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载有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相应条款,为新闻自由提供法律保障。但是,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对于新闻自由的理论思考,在社会责任理论出现之前,主要是针对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而言的,而没有为受众的新闻自由着想过。因此,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受众的新闻自由不只是“消费者不消费任何特定的报刊产品的自由”,而主要是也应该是更能够获得新闻的自由,也就是“知的权利”或“被告知的权利”。在新闻媒体能够维护新闻自由的基础上,受众的自由高于新闻媒体的自由,新闻媒体不应该为了自己的利益剥夺受众的“知的权利”。[21]

新闻媒体必须承担起维护受众这一权利的责任。具体而言,也就是“无论大众媒介置身于怎样的社会中,它们都对社会负有责任,而且每种媒介都要对依赖它们而获知信息的公众、团体负责。不管是私有制媒介,还是政府所有制媒介,不管有无新闻控制存在,也不管这种控制是来自新闻机构本身,还是来自外部力量,责任都是存在的”[22]。那么,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到底由哪些要素构成呢?

从理论上说,新闻媒体的责任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由政府法定的责任;第二,由大众媒介机构自身的专业标准界定的责任;第三,由新闻业者个人界定的多样化责任。但是,“如果我们想保护自由,同时又坚持更多的责任,那么,我们只剩第三种理论可做选择”。这就意味着,社会责任理论是将道德责任视为自己的最后边界的。[23]

那么,20世纪40年代起在美国出现的社会责任论,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出现的“新闻道德”理论之间,究竟有没有相似之处呢?根据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1991年1月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来看,中国的“新闻道德”作为职业道德,是建立在新闻媒体的“专业标准界定的责任”上的,因而对于“新闻业者”的自我约束力不够强,以至于在1993年整个新闻界展开的一场有偿新闻现象的大决战中,还得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及中央有关新闻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借助“政府法定责任”来增加“新闻道德”的权威性。

社会责任论与“新闻道德”论看起来相似,可是,从道德自律的自我约束力来看,两者之间是存在着较大差距的。由于道德自律,特别是个人的道德自律,是建立在自我选择基础上的非强制性的自我约束,选择的自由空间越大,自我约束的力量就越大,反之,自我约束就越小。新闻控制中的道德自律,显而易见的是,应该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在外部力量的压力下,在别无选择之中的个人“选择”。

政府尊重新闻自由,公众享受新闻自由,新闻媒体维护新闻自由,如何通过新闻调控使这三者融为一体,是从权利出发,还是从义务出发,将决定着新闻控制的文化模式或者是软性的,或者是刚性的,并且都有可能趋向刚柔相济的模式理想

一方面,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的知晓需求日益强烈,这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另一方面,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使信息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而且对信息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大大提高,因此,新闻“开源”成为当前一个极为重要的现实课题。在今天,新闻自由发展将通过新闻传播活动自由的扩大来得到具体的体现。

最重要的表现是,新闻传播活动自由逐渐从办报自由和言论自由扩大到获知自由。从第一次现代化转向第二次现代化,信息化社会正在来临,而“人民要求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政府仍认为,某些情况不宜公开时,可以以保密为借口将记者拒之门外”,争取获知自由从此开始。不过,对于获知自由的各国表达说法不一,如情报自由、知晓权、进入权等等,而使用得最多的表达是知晓权。这就是说,获知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即知晓权。

最早提出这一问题的是瑞典。1775年,瑞典新闻法中提出“公开原则”,它指的是政府文件应向公民公开,任何公民都有权看到。1812年对原新闻法进行修改,其中一条规定要保护提供消息的人,不得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采访自由是获知自由的一部分。1840年,英国公布议会文件法案。法案规定对进入议会采访的记者给予多种方便和保护。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采访工作的法律。1908年,英国公布地方行政法案,该法案规定,地方长官召开的行政性会议,允许记者旁听和发布新闻。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美国记者肯特·库伯就提出扩大新闻自由内涵的“知晓权”的个人主张。这一个人对于知晓权的倡导,很快就在三年后得到了世界性的回应: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同组成国际人权宪章体系。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第一次明确主张“信息自由流通”,因而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发表意见和做出表示。这种权利包括:不受干涉地保持意见,通过任何媒介超越国界寻找、接受和传递信息”[24]

这就最终从法律上确认了知晓权这一基本人权。当然,即使是来自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大力倡导,也必须通过各个国家立法来予以确认。1951年,芬兰政府制定《政府文件公开法》,主要内容有:保密性文件不得公开,保密的最高时效为50年;在获知权得不到满足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得到文件。这是世界上第一次以国家法令的形式来确定公民拥有知晓权。这就使新闻传播活动自由,特别是新闻采访自由避免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在事实上的过度保密限制。

即使是在新闻自由得到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的美国,也进行了有关保密的立法。从1789年颁布档案管理条例,规定政府机构的负责人有权决定本部门文件管理、使用和典藏的办法,到1946年颁布行政制度法规,规定政府由于正当理由即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有关文件实行保密。实际上,这两个先后有关政府保密的立法行为,不仅促使知晓权在美国的直接提出,而且同时也对已经提出的知晓权构成了法律限制。所以,美国国会分别在1958年和1966年两次通过情报自由法案,1977年又通过政府公开法案对上述法律条文加以修正,规定公民有权使用政府的文件、记录、政策声明等档案资料,如申请遭到拒绝,可向法院起诉。

1971年6月13日,《纽约时报》刊登了被美国国防部列为绝密文件的《美国的越南战争政策制定过程史》,引发了“五角大楼文件案”官司。由于该文件披露了美国卷入越南战争的详细过程,尼克松总统亲自下令,由政府律师出面向纽约州法院提出禁止《纽约时报》继续刊登的请求。经过彼此在法庭上的较量,最后《纽约时报》上诉到最高法院。6月30日,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通过做出判决,《纽约时报》胜诉,得以继续刊登这一五角大楼文件。

最高法院判定《纽约时报》胜诉的法律依据,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不得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1974年国会通过了情报自由法案补充法案,开始了对情报自由法案的继续修改,到1983年已经修改了四次,在明确规定公民不能查阅的九类保密资料的同时,又规定如果公民申请得到政府有关文件而遭到拒绝,有权向法院起诉。1977年,美国国会又通过政府公开法(即“阳光普照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所属机构应将属于讨论性质的会议公开——会议通知须于一周前公布,会议纪录可供公开发表。该法案同时也规定了十类不能公开的会议。此后,英国、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家都纷纷制定了类似美国的情报自由法案。

随着以立法的形式对所谓情报自由的确定,公民个人的知晓权也得到了法律上的确定。知晓权所体现出的是获知自由,特别是获知有关政府情报的个人自由,但是又引起了与之相关的表达自由权利的问题。也就是与知晓权密切相关的接近权的提出。这是因为只有能够及时公开地进行大众传播的新闻信息才是新闻,具体而言,新闻媒体必须维护这一自由表达的公民权利。

接近权(Right of access mass media)的概念主要系指作为信息接受者、利用者的公民有接近和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表达自己的主张、意见,有权要求大众媒介传播自己想要传播的广告、声明、反驳等,有权要求大众媒介传播自己想要传播的信息。所以,接近权概念的提出,对于不拥有表达手段的普通民众来说,有助于保障一般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利,并有助于提高民众有效利用媒介手段和信息来表达自身意见的公民权利意识。

接近权的提出,实际上为社会舆论怎样通过新闻媒体来传播,提供了一条如何保障表达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的理论思路。也就是说,公民的接近权是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功能的社会舆论基础,保护体现公民基本权利的媒介接近权是新闻媒体避免滥用新闻自由的前提。正因为这样,公民的接近权就有可能与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自主权相对立,乃至发生冲突,促使新闻媒体在维护公民自由权利时处于两难境地。因此,在接近权问题上,所谓“西方国家在理论研究上和新闻传播实践运用上,都未取得多大进展”,也就不足为怪了。

走出这一两难处境的关键在于,必须将新闻媒体的自由权利置于公民的自由权利基础之上。在新闻自由得到真正保障的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媒体应该有责任也有能力,如同维护公民的“知的权利”或“被告知的权利”,也就是告知权一样,来维护与公民的告知权相对应的公民的接近权,从而在促成公民的告知权与接近权趋于统一的过程中逐步走出两难困境,并且在维护新闻自由的同时也维护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完整性。

正是着眼于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完整性,1969年,法国学者让·达尔西在《电视转播卫星与传播权利》一文中提出了“传播权”这一概念,认为“总有一天,人们会承认一种比之《世界人权宣言》中阐述的基本人权更重要、更全面的权利概念,那就是传播权”。

这是因为,传播活动是人生而俱来的行为之一,人的生存与发展都有赖于这种传播行为,传播也因之成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所以,传播权不仅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而且应该是每个公民的社会权利。传播权不仅有利于个人个性的发展与完善,而且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促使人类的传播手段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因此,传播可以包含迄今为止人类已经享有的社会权利概念内容,从公民的知晓权、接近权到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通讯自由、表达自由等相关的诸多权利。

或许,将传播权认为是最基本的、最全面的人权,在理论上还存在着某种个人思考的偏颇与不足,但是,如果考虑到这是新闻传播活动发展到卫星电视阶段后才出现的相关性理论思考,也就具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因为随着电视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进行新闻传播活动设置了越来越高的技术与资金门槛,结果在新闻传播活动之中,一般公民处于越来越被动的地位,而新闻媒体越来越居于主动地位,形成了彼此之间的传播位势差,从而促使一般公民与新闻媒体之间在传播过程中出现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因此,强调传播权是公民最基本、最全面的人权,也就意味着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必须重新调控公民自由权利与新闻媒体自由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促进新闻传播活动的正常进行。事实上,网络传播活动的出现,至少已经从电子传播技术的层面保证了进行互动性调控的可行性,因而新闻媒体必须在依法维护公民的自由权利的同时,通过自我调控,从理论到实践上来适应新闻传播活动的发展现实。

如果从新闻传播活动的市场化这一角度来看,也就可以将卫星电视阶段的新闻传播活动表述为:在新闻生产过程中,无论是新闻媒介技术的发展,还是新闻信息来源的开拓,都必须通过新闻媒体的不断自我调控而协调一致,才有可能真正满足社会大众对于新闻商品进行平等消费的现实需要。正是因为如此,以卫星电视为传播标志,通过越来越能够体现公民基本权利的新闻生产过程,已经开始促成平等互动的新闻生产方式的逐渐形成。

从世界各国新闻生产在进入卫星电视阶段之后的发展来看,总体趋势是向着平等互动的生产方式转换,而世界各国在新闻生产方式的转换速度上表现出快慢不一的态势,已经形成了两种不同新闻生产规模结构:发达国家的新闻生产强势结构和发展中国家的新闻生产弱势结构。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拥有占有世界总数71%的电视台,而尚有45%的发展中国家还没有自己的电视台;65%的电视机集中在北美和欧洲,占世界人口2/3的亚洲各国拥有电视机仅为23%,非洲则只有3%。在国际传播方面,CNN、BBC等国际卫星电视台垄断了大部分的新闻节目传播。

需要指出的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并不存在壁垒森严的类别界限,传统的“社会主义阵营”、“资本主义阵营”的提法已不再为人们所接受,后来出现的“三个世界”的分类也已经过时,现在为世界普遍接受的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说法,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传播体制上的差距可能是造成其现状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因。

传播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使公民的传播机会大大减少,另一方面又使国家对传播行为的控制能力大大加强,这有可能加剧传播垄断,使人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无法得到保障。

在卫星电视出现不久,出现了关于建立世界新闻新秩序的动议,要改变国际新闻报道和传播中的不均衡和不公正的状况。1973年,第4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指出,绝大多数国家已沦为少数几个中心播发的消息情报的消极接受者的境地。1976年,不结盟国家举行传播问题讨论会,首次提出建立“世界新闻新秩序”的主张,使得世界各国在新闻信息资源上的优势和劣势问题变得极为突出。联系1948年三四月间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通过的《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和美国提出的《国际新闻采访及传递公约》、法国提出的《国际新闻错误更正公约》、英国提出的《新闻自由公约》,给人留下的印象就是,美国、法国、英国这三国在包办国际新闻自由。

其实,《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中规定:各缔约国人民有在本国境内依法以各种方式发表和收取各种新闻与意见的自由,有越过国界以合法工具收听和传递新闻和意见的自由,有与其他缔约国人民同等接受新闻的自由,有相互采访新闻并传达于公众的自由。

由于这些规定在同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了再次确认,因而将得到所有缔约国的确认,至少在理论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或者说,它在理论上为世界各国的新闻生产提供了世界新闻自由这一人权保障。

早在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就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资产阶级既然把一切生产工具迅速改进,并且使交通工具极其便利,于是就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都卷入文明的漩涡里了。它那商品的低廉价格,就是它用来摧毁一切万里长城、征服野蛮人最顽强的仇外心理的重炮……正象它使乡村依赖于城市一样,它使野蛮的和半开化的国家依赖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依赖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依赖于西方。”[25]

在马克思看来,人类文化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即经济的层面、政治的层面、意识形态的层面,并对它们进行器物层、制度层和心理层的一一对应的简化性的个人命名。他们对文化的这一分层,得到普遍认可,并被强化到审视文化的唯一正确的程度,以至于把意识形态看成是文化的唯一构成要素。新闻自由显然是意识形态中最核心的部分。

人类社会要发展,新闻传播是不可避免的。郝明工博士说:“尽管世界各国新闻事业的生成与发展过程中,各国新闻事业最初出现的时间差与文化交流的位势差之间表现出特定的现实性相关,然而,从文化交流的过程来看,文化交流就是文化传播;而从文化交流的后果来看,文化交流就是文化影响。因此,在文化交流过程中,引人注目的往往是物质性的直接传播,在互通有无之中,无论是同位文化之间的文化传播,还是异位文化之间的文化传播,文化交流的位势差在其中表现得并不明显,除非以暴力形式的文化侵略来显示。”“从整个世界新闻事业发展的历史来看,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欧洲以外,各国的新闻事业基本上都是在和平的日子里静悄悄地出现的。”[26]

但是,我国与西方的交流,却出现过不应有的断层,需要今天加以补偿。1999年12月,“高校经典教材译丛·传播学”编委会在其《总序》中写道:“我国的传播学研究起步较晚,社会上及学术界对传播学的认识程度不高,目前只是处于传播学研究的初级阶段。”造成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们对西方的新闻传播理论讳莫如深,既不研究,更不介绍,以至形成“陌生的拒绝”。

显而易见,社会现代化程度与社会开放水平之间,呈现出一种正相关关系,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化转型来说,如果社会开放度高,社会现代化就会加速;而社会开放度较低,常常就意味着现代化速度会放慢。

以上是今天对发展了的社会责任理论的合理解释。

◎思考题

1.谈谈你对新闻传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

2.为什么说“新闻自由”是西方国家新闻传媒发展的动力?

3.什么是知晓权?

4.什么是传播权?

5.什么是传媒接近权?

【注释】

[1][美]赫伯特·阿特休尔:《权利的媒介》,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33页。

[2]Conrad C.Fink.Media Ethics.Baston,1995:13.

[3]通常专指官方言与行之间的不一致。

[4]Conrad C.Fink.Media Ethics.Baston,1995:14~21.

[5]见陶涵主编:《比较新闻学》,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4页。

[6]顾理平著:《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第248~249页。

[7]陶涵主编:《比较新闻学》,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页。

[9]郝明工著:《无冕国度的对舞——中外新闻比较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4页。

[10][美]莫蒂默·艾德勒,查尔斯·范多伦编:《西方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30页。

[11][法]罗伯斯庇尔著:《革命法制和审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3~60页。

[12][美]莫蒂默·艾德勒,查尔斯·范多伦编:《西方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3页。

[13][美]莫蒂默·艾德勒,查尔斯·范多伦编:《西方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55页。

[14][美]威尔伯·施拉姆等著:《报刊的四种理论》,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55页。

[15][美]莫蒂默·艾德勒,查尔斯·范多伦编:《西方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31~1033页。

[16]顾耀铭主编:《我看美国媒体》,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17]顾耀铭主编:《我看美国媒体》,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18]徐耀魁主编:《西方新闻理论评析》,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223页。

[19][美]大卫·哈伯斯塔姆著:《掌权者——美国新闻王国内幕》,四川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第154页。

[20]以下参见吴永和:《“新闻自由”在西方社会的历史嬗变》,《新闻大学》1992年夏季号;《社会的变化与传统的修正——对美国〈自由而负责的报刊〉报告的评介》《新闻大学》1993年夏季号;姚福申主编:《新时期中国新闻传播评述》,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李良荣著:《西方新闻事业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34页。

[22][美]赫伯特·阿特休尔著:《从弥尔顿到麦克卢汉》,纽约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23]徐耀魁主编:《西方新闻理论评析》,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243页。

[24]见陶涵主编:《比较新闻学》,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70页。

[26]郝明工著:《无冕国度的对舞——中外新闻比较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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