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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理论学派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社会责任理论学派持社会责任观的各理论学派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有向科学靠拢的意愿和意图;二是主张与自由意志论相对的决定论。确定危险状态的依据是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和社会特征。实证主义用“社会责任”体系取代古典主义的“道义责任”体系,“社会危险性”成为“刑事政策措施的指南针”。

第二节 社会责任理论学派

持社会责任观的各理论学派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有向科学靠拢的意愿和意图;二是主张与自由意志论相对的决定论。下文探讨的是实证主义学派和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派。

一、意大利实证主义学派

实证主义是站在反古典主义的立场上应运而生的,至少实证主义的初始理论如此。实证主义产生的背景有二:1826—1880年间犯罪率呈三倍增长,同时期累犯数目激增。一些学者和研究人员见证了古典主义学说的失败之后,开始采取新的研究犯罪现象的办法。按照这种办法,犯罪行为成为可以被观察和用科学实验分析的社会行为。

实证主义学派的创始人是意大利人切萨雷·龙勃罗梭(Lombroso),他于1876年发表了代表作《犯罪人论》。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成因主要是一些解剖学因素和生物学因素。菲利(Ferri)将犯罪的原因归结于一些社会因素,而加罗法洛(Garofalo)则将犯罪归结为精神或心理失常。[45]

实证主义哲学受到法国人奥古斯都·孔德的实证哲学的启发并在其影响下产生。实证哲学主张将实验方法应用于人类和社会科学领域[46],实证主义的三位领军人物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一门新学科——犯罪学。龙勃罗梭和菲利分别为犯罪学的发展开创了方向,即犯罪人类学方向和犯罪社会学方向。这两种理论都批判责任论,主张对犯罪采取治疗的办法。

实证主义者认为古典主义刑事观在各方面都已过时。按照实证主义的观点:犯罪人并不是自己选择实施犯罪,因此,道义责任是一个没有意义的概念,谴责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是愚蠢的行为。甚至连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不是行为人选择的结果,因此犯罪行为不重要,以犯罪行为作为刑事惩罚体系的标准是荒谬的。由此可见,犯罪人才是最重要的。应该考察犯罪人以确定犯罪人的危险状态,也就是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确定危险状态的依据是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和社会特征。在对危险状态进行诊断后,或者将犯罪人安置在一所以社会利益为宗旨,旨在消除犯罪人危险状态的安全机构;或者彻底消除无法适应社会的犯罪人;或者对犯罪人分阶段实施不同的再适应社会的措施,待治疗的危险状态持续多久,这些措施就持续多久,因此这些措施是不带道德色彩的不定期措施。

实证主义用“社会责任”体系取代古典主义的“道义责任”体系,“社会危险性”成为“刑事政策措施的指南针”。

为了使惩罚适当,实证主义者主张对促成犯罪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进行归类。

菲利根据内部因素,将犯罪人分为如下五种类型:

——天生犯罪人有体态特征。龙勃罗梭这样描述天生犯罪人:“目光呆滞、冷漠”、“面带玩世不恭的微笑”、“身材矮小”、“头骨小”、“前额窄”等。

——精神病犯罪人需要在精神病院治疗。

——习惯性犯罪人主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机会犯即偶犯实施犯罪是行为人无力抵御外部原因的结果。此类犯罪人是可以重新适应社会的。

——激情犯是受到某种强烈的高尚感情驱使实施犯罪的人。激情犯是某种意义上的英雄,不应受到任何刑事惩罚。

外部因素包括促成犯罪的家庭环境,社会环境或工作环境。

实证主义学派在法国的影响巨大,在其观点的影响下,一些立法改革相继推行,多部刑事法典的编纂工作也开始启动。

二、马克思主义犯罪学

尽管马克思本人并没有在刑事政策方面投入太多的研究,但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继承者们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中推导出一种针对犯罪现象的独特观点。他们认为犯罪现象是资本主义社会体系所引起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各种紧张关系作用的必然结果。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消亡以及真正的无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犯罪现象就会消失。所以对犯罪现象的处理不是个人问题,而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变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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