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海关估价制度的形成

海关估价制度的形成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估价是征收关税的前提,是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海关估价有利于制止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商业行为。该制度规则的根本原则在于“实际价格”这个概念,要求各缔约方的海关估价规则必须公正地﹑非歧视地实施且与商业行为保持一致,其实质是防止海关估价成为国际贸易的一项非关税壁垒。2)海关应使用该条所允许的估价方法,以进口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是本国产品的价格或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
海关估价制度的形成_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中国海关稽查风险管理报告

5.1.1.1 海关估价的作用

海关估价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征收关税而产生的一项工作程序。以货物的交易价格作为征收进出口关税基础的从价关税是世界各国和地区使用得最广泛的一种关税措施。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同种商品在同一通关时间可能存在多种交易价格,大多数商品会因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方面的差异而影响交易价格,有些情况下货物在通关时根本就不存在交易价格(例如:接受赠送的商品﹑委托寄售的商品),同时,可能存在的不正当商业行为亦会影响交易价格的真实性,于是就产生了如何确认合理的交易价格以便计征进出口关税的问题,这就使海关估价应运而生。

海关估价的主要作用

海关估价是指一国(地区)在对外贸易中为了执行关税政策,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确定某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海关估价涉及到的商品种类繁多﹑交易环境和形势多种多样,因此,海关估价是海关事务中关注度﹑复杂度最高的业务体系之一,其涉及价格基础﹑估价方法在内的一系列估价标准。

海关估价是征收关税的前提,是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1)征收关税。

合理审定进出口物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关税,尤其是征收从价关税﹑选择关税或复合关税等的重要前提,海关估价的主要目的就是确定海关征税的税基,为国家关税政策服务。征收关税是海关估价最原始﹑最基本的作用。

2)制止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海关估价有利于制止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商业行为。国际商务活动中可能存在某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例如:出口商为推销商品而将某些在正常情况下应成为成交价格组成部分的价格因素从交易价格中扣除,从而降低交易价格;又如进出口商为逃避进出口关税而在采购单证或者销售单证中隐瞒真实成交价格。如果缺失海关估价环节,将助长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以及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

3)国家经济管理。

海关估价是一国经济政策和外贸政策的体现,是贯彻一国经济政策的一种手段,因此,对国家经济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海关估价所确定的完税价格是贸易统计中进出口货物价值统计指标的资料依据,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许可证﹑配额﹑限额﹑政策优惠额度等行政管理的计算依据,例如:减免额额度﹑进口配额等。

4)海关估价的其它作用

海关估价一直是海关关员传统职责的一部分。如今,海关估价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发挥着应有的作用。而且它的重要性超过了作为税率的被乘数,而扩大作用于:

(1)优惠贸易项目中原产地标准的确定

例如: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原产地时,对出口货物价格﹑某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确定时,需要发挥海关估价作用。

(2)某些税则归类的确定

例如:依照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进口配额内进口的“未梳的含脂剪羊毛”,其海关商品编码归类为:5101110001;超出进口配额进口的“未梳的含脂剪羊毛”,其海关商品编码归类为:5101110090。

(3)倾销行为的认定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在确定倾销对进口国产业是否造成损害时,将主要审查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等主要因素。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的最终认定相当程度地需要发挥海关估价的作用。

(4)运用于为政府部门代征的其他税费。

许多国家海关除征收关税外,还在进出口环节代征国内税费,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和石油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以及进口商品罚金等。这些税费的征收额都需要依据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得出。

5)海关估价的负面作用

公平的海关估价能够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如果海关估价被滥用,则会对国际贸易形成阻碍性或歧视性影响。

由于海关估价的特征,如果采用不同的估价标准﹑使用不同的估价方法,可以起到与降低或提高关税税率同等的作用,一些国家就会滥用海关估价制度以达到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目的。例如:行为国规定以国内市场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人为地加大计税基础,使用不适当的计价方法,武断地高估进出口商品的交易价格,其效果等于变相提高进出口关税税率,从而对有关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形成影响,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

某种意义上,海关估价对征收关税所产生的非关税壁垒影响,比单纯地降低或提高税率更具隐蔽性。因为税率的变动,容易引起国际上的注意,不易被国内外接受;税率过高,还会引起贸易国之间的摩擦。而改变估价的方法却不容易被别国发现,也很难证明其对关税的影响程度。

因为海关估价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滥用,会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消极因素,加之,进出口物品日益复杂多样﹑国际间关税减让谈判的成果需要统一的国际海关估价制度予以保证的情况等因素的存在,为确保和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许多国家都主张一种被普遍公认和遵守的关于海关估价的行为规范,以便保证估价的公平性,减少或消除海关估价对国际贸易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

5.1.1.2 国际海关估价协定的发展

关贸总协定第7条

在美国倡议下,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的一项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关贸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是包括一整套有关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各种规定﹑规章﹑允许实施的措施和禁令的法律文件。

在关贸总协定(GATT)的原始文本中专门制定了海关估价条款(即关贸总协定第7条),形成了第一个国际海关估价制度规则。该制度规则的根本原则在于“实际价格”这个概念,要求各缔约方的海关估价规则必须公正地﹑非歧视地实施且与商业行为保持一致,其实质是防止海关估价成为国际贸易的一项非关税壁垒。

其主要内容为:

1)各缔约方有义务遵守第7条规定的海关估价原则。经一缔约方提出要求,缔约各方应根据这些原则检查各自国家有关海关估价的法令或条例的执行情况,缔约方全体可以要求缔约各方就执行本条规定所采取的步骤提出报告。

2)海关应使用该条所允许的估价方法,以进口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是本国产品的价格或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

3)任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都不应包括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实施的对进口货物已予免税﹑或已退还﹑或将要以退税方式免征的任何国内税。

4)当估价过程需要采用另一国货币所表示的价格换算本国货币时,外汇换算应以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则或相应承认的外汇换算率为根据。

5)缔约方有义务将估价的价格依据和确定估价的方法公布于众,并保持其一定的稳定性。

关贸总协定第7条是历史上第一次就海关估价问题作出的国际性的统一规定,使后来的估价制度有了框架原则,但其仅仅指定了总原则,各成员国在具体实施时留有较大的余地:

1)尽管关贸总协定第7条确立以产品的实际价格作为海关征税的主要价格依据,但对实际价格的定义过于抽象,难免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2)当实际价格难以确定时,关贸总协定第7条未能进一步规定可替代的价格标准和依据,只是要求“以可确定和最接近于实际价格的相当价格为依据”对此很难操作。

3)关贸总协定第7条有关检查﹑提供报告和公告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相应的保障程序。

4)海关估价的技术性较强,关贸总协定第7条却未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监督各项规定的实施。

由于以上诸条原因,最终导致关贸总协定试图在缔约方范围内建立一套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的目的未能达成。

布鲁塞尔海关估价公约

在关贸总协定确立了海关估价的一些基本原则后,1947年12月,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成立,该小组在研究了一些欧洲国家实行多年的估价方法和程序后,根据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精神,拟定了《布鲁塞尔海关估价公约》(俗称:布鲁塞尔估价定义)。1950,34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有关建立布鲁塞尔估价制度的公约。1953年7月28日,该公约正式生效。

《布鲁塞尔海关估价公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为海关估价制定具体制度的国际公约。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其主要内容是规定海关估价应以进出口货物的正常价格作为估价的依据,并规定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世界海关组织的前身)估价委员会保证公约的解释和实施。所谓正常价格是指在进口方港口或其他交货地交割货物并缴纳关税的这一段时间内,任何买主都能够从买方和卖方相互独立的公开市场上买到这种商品的价格。

《布鲁塞尔海关估价公约》是关贸总协定第7条估价原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它比关贸总协定第7条前进了一大步。它所确立的“正常价格”标准,曾为包括欧共体国家在内的将近100国家和地区采用或援用,它所确立的制度是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两大海关估价制度之一。

尽管《布鲁塞尔海关估价公约》已发展成为一个符合逻辑的制度,但也存在许多弊端:

1)其涉及的正常价格仍是一种抽象的价格概念,可操作性比较有限。

2)某些定义不够规范,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因此即使在欧共体内部,具体实施也往往难以统一。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新的海关估价制度的诞生,《布鲁塞尔海关估价公约》逐渐失去其地位和作用。

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协定

尽管关贸总协定第7条和《布鲁塞尔海关估价公约》制定了一定的海关估价制度规则,但世界各国(地区)的海关估价制度仍然主要基于各不相同的国内立法,相互之间仍存在较大差异,几乎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对任何一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海关估价制度感到不满,并且这种不满情绪多年来一直在加剧,制定一套真正具有广泛适用性且操作简便的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的要求显得愈来愈迫切。

1973年至1979年间的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各缔约方充分意识到海关估价问题的严重性,于1979年4月21日最终达成了《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即:东京回合估价守则)。该协议确立了以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为核心的海关完税价格,只有在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确定价格的其他方法,而且协议对这些其他方法都作了详细规定。

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协定的内容较为详尽﹑具体﹑系统,可操作性较强,并建立了相应的保障和监督机制,第一次全面地统一了各国和地区实施海关估价的规则,成为关贸总协定海关估价制度形成的标志,在统一海关估价制度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协定仍存在不足之处:

1)它没有规定如何解决合同价格或发票价格有可能是欺骗的或虚假的价格问题。

2)该协议只按选择性签署的方式对签署缔约方有约束力,而不能约束其他缔约方,因此这一较为完善的海关估价制度未能发挥出广泛的约束力。

WTO海关估价协定

为弥补东京回合达成的海关估价协定的不足,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重新审议和修订完善,于1993年底在东京回合达成的《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的基础上顺利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即:《WTO海关估价协定》)。

1)《WTO海关估价协定》的文本框架

《WTO海关估价协定》分为三大部分(详见附件8)。

第一部分是一般介绍性说明和序言,前者是对海关估价制度的综合性介绍,主要说明海关完税价格的确定依据;后者说明该协议的宗旨和目的。

第二部分是正文,共四小部分24条。其中第1至17条为海关估价的规则,是该协议的核心内容;第18﹑19条是管理﹑协商和争端解决;第20条规定特殊和差别待遇;第21至24条为最后条款。

第三部分是附件,其中附件1是对正文某些条款的解释,尤其是对6种估价方法的具体解释;附件2规定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附件3是有关发展中国家的规定。

2)《WTO海关估价协定》的宗旨

《WTO海关估价协定》的宗旨,即海关估价制度的制定原则,主要体现在序言部分,包括:

(1)“促进GATT 1994的目标,并为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2)认识到关贸总协定第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愿意制定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执行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肯定性;

(3)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制度,用以对货物进行海关估价,藉此杜绝恣意的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4)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可能是该货物的成交价格;

(5)认识到海关估价的基础应符合以简易和公平为标准的商业惯例,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通适用的,而不应以供应来源的不同来区分;

(6)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来对付倾销。”

《WTO海关估价协定》所确认的海关估价制度强调了中性原则,即海关不但对待所有商人应公平﹑统一,不能歧视,对货物供应来源不能歧视,而且不能从满足海关政策要求出发,把海关估价当作反倾销﹑反欺瞒﹑反不公平竞争的手段。对付上述不正当行为应由国家另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制止,而海关估价制度只能专门对进出口商品进行估价。这种原则有利于避免使海关估价制度成为一种贸易壁垒。

3)《WTO海关估价协定》提出海关估价的方法

《WTO海关估价协定》的核心内容是确定海关估价的估价方法,这些估价方法的次序为:

●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 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 倒扣价格;

● 计算价格;

● 其他合理方法。

上述六种方法中,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主要方法。只有在不能以第一种方法确定完税价时,才能按所列顺序依次采用第二至第六种方法。此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颠倒“倒扣价格”和“计算价格”的适用顺序。

4)《WTO海关估价协定》提出的其他海关估价规则

除核心的估价方法外,《WTO海关估价协定》还涉及其他几项规则,包括:

(1)当确定海关估价需要货币换算时,所使用的汇率应是有关进口国主管机构正式公布的在进出口时期内的有效汇率。

(2)凡属机密性的资料,有关当局应严格保密。未经提供资料的政府或人员的许可,有关当局不得泄漏,除非在司法程序中有此要求。

(3)各成员方的立法应规定进口商或其它缴纳关税的人对海关当局所作的海关估价有权起诉,而且不因此而受到处罚。

(4)各成员方应立法规定,如需要推迟最终确定海关估价,进口商应能从海关提取货物;海关可要求进口商以担保押金或其他适当方法作出充分保证,承担最后支付该货物应缴纳的关税数额。

(5)有关进口国应将其普遍适用的﹑涉及1994海关估价协议法律﹑规章﹑司法决定和行政规定予以公布。经书面请求,进口商有权取得进口国海关管理机构如何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的书面说明。

5)《WTO海关估价协定》提出的海关估价管理机构

(1)海关估价委员会。《WTO海关估价协定》规定,设立一个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的海关估价委员会。该委员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为各成员方就有关海关估价的管理问题提供磋商的计划,并履行各成员方赋予它的其他职责。

(2)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WTO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主持下设立一个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该技术委员会履行附件2中的各项职责,确保在技术方面对《WTO海关估价协定》的解释与实际适用相一致。

6)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WTO海关估价协定》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规定了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包括:

(1)凡不是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协议缔约方的发展中成员方,可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推迟适用《1994海关估价协议》。对于某些发展中成员方,若5年时间仍不充裕,还可以延长推迟试用期。

(2)除上述规定外,非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协议缔约方的发展中成员方,在适用《1994海关估价协议》的其他各项规定之后,还可推迟适用该协议第一条第2款(b)项(Ⅲ)和第6条,但不得超过三年。

(3)发达成员方应按双方同意的条件,对提出请求的发展中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在此基础上,发达成员方应拟定技术援助计划。

在附件3中,《WTO海关估价协定》还就发展中成员方在海关估价方法﹑守则保留等方面的待遇作出了进一步宽松的规定。

《WTO海关估价协定》要求各成员方采用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对进口货物的估价以成交价格为依据,这是一个合理的要求。《WTO海关估价协定》的贡献主要表现在:

(1)统一了关贸总协定海关估价制度的内容和解释,在更大范围内促进了海关估价的国际统一性,进一步减少了海关估价领域内的潜在争议。

(2)尽可能以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估价方法,使得各国的海关估价更具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并使进出口商均可从中受益。

(3)消除了以往各国海关估价制度的保护性特征,特别是禁止在估价实践中使用武断的或虚假的价格的规定,使得各国的海关估价程序更为中性。

(4)增强了各国海关提高其海关估价制度透明度的义务,使海关依法估价,有效地防止了海关估价权力的滥用。

(5)在简化海关估价制度的同时,并不降低对某些行业的保护程度。对某些以前需要海关估价制度保护的行业,可通过适当的立法将这一保护转化为适当的关税税率。

(6)设置了有关进出口商对不当估价决定的申诉程序,使进出口商有机会在国内或国际上维护自己的利益。

(7)减轻了各国原有的估价立法的压力,特别是有关估价争议方面立法的压力。这将大大简化海关估价程序,减少行政费用支出,融洽海关与进出口商的关系。

总而言之,《WTO海关估价协定》在国际上建立了一套公平﹑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它的实施,有利于各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