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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海关估价使用最多的方法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又专门把动植物检疫问题从TBT协议中抽出来,制定了SPS协议,以此来协调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的关系,减少或避免不公平、不科学的检疫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1995年1月1日,TBT协议正式生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非关税壁垒协议中最重要的一个。随着关贸总协定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演变,海关估价制度也不断完善,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三节 非关税措施协议

一、《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个新协议,其宗旨是指导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并将这些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关贸总协定在1973年9月到1979年11月进行的第7轮即东京回合的谈判中,产生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TBT协议对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作出了规定,贯彻了关贸总协定中非歧视、透明度等原则。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又专门把动植物检疫问题从TBT协议中抽出来,制定了SPS协议,以此来协调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的关系,减少或避免不公平、不科学的检疫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SPS协议是关贸总协定的原则渗透到动植物检疫工作中的产物。SPS协议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在不导致不必要的国际贸易障碍的前提下,达到以下目的: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和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病虫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虽然SPS协议表明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是必需的,但同时强调要把动植物检疫对贸易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避免造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把关贸总协定中的非歧视、透明度等原则引入到SPS协议之中,成为其共同遵循的规则;同时提出了国际标准化、科学管理等要求,以便于协调国际检疫纠纷。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 of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全称为《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WTO/TBT。其宗旨是指导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制定、采用和实施正当的技术性措施,以保证这些措施既不构成不必要的国际贸易障碍,又达到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的目标。

TBT协议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国对环保、安全、卫生的要求日趋严格,消费者对产品的安全和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对环保产品日渐重视;另一方面,由于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技术规定和标准差别较大、难以统一,滥用和随意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生产者和出口商造成了诸多困扰。为了保障人类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和保证产品质量,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这为TBT协议的产生创造了客观条件。

最先认识到这一点的是欧共体的一些成员方。他们发现各成员方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上的差别已经影响到欧共体成员之间贸易的发展,阻碍了欧洲共同体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欧共体在统一大市场建立前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技术性壁垒是其主要商务成本之一。为此,欧共体于1969年制定了《消除商品贸易中技术性壁垒的一般性纲领》,第一次提出了在国际贸易中制定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贸易规则。

1970年,GATT成立了一个政策工作组,专门研究技术标准与质量认证程序方面的问题,并负责起草协议草案。1979年3月,东京回合谈判通过了TBT协议,并于1980年1月生效。1986年至1994年4月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对其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正式定名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1995年1月1日,TBT协议正式生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非关税壁垒协议中最重要的一个。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简称TRIMs协议)在历史上首次将投资问题纳入多边贸易调节机制,是国际投资法的延伸和发展。它的产生表明,原属于资本输入国国内法管辖的部分事项开始受到多边约束,这意味着东道国外资约束的权利受到了挑战和削弱,需要做出重大调整。同时,国际投资者在TRIMs协议的保护下,可以在更多领域自由投资,在更大程度上享有自由竞争的环境。

TRIMs协议首先在序言部分阐明了该协议的宗旨,即:避免和取消可能引起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期望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便利国际投资,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促进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成员方的经济增长;考虑发展中成员方,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方在贸易、发展和财政方面的特殊需要。

四、WTO《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是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统一的价格准则,确定某一进口(或出口)货物价格的过程,由此确定的价格称为海关完税价格或海关价格(Customs Value)。WTO《海关估价协议》为海关估价制度设计了一套相对公平、中立而统一的国际性规则,其目的是避免不合理的估价方法。

(一)《海关估价协议》概述

GATT通过8轮关税减让谈判,使各缔约方的关税水平大幅度降低。同时,由于海关估价具有变相提高税率的作用,许多缔约方开始利用海关估价来限制来自其他缔约方的进口,使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措施。

GATT1947第7条在历史上第一次就海关估价这一课题达成国际协议,规定了一个国际统一的估价标准和估价的基本原则;然而,由于该条款过于笼统,所以无法在海关估价方法上实现具有实际意义的统一。随着关贸总协定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演变,海关估价制度也不断完善,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20世纪50年代出台的《布鲁塞尔海关估价公约》是完善海关估价制度的第一步。1950年,为了进一步统一国际海关估价制度,30多个国家加入《布鲁塞尔海关估价公约》,公约于1953年7月28日正式生效。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为海关估价制定具体制度的国际公约,也是世界上实施范围最为广泛的估价制度。但是,美国、加拿大等当时的贸易大国没有参加这一公约。此外,布鲁塞尔估价制度对实际采用该公约的国家在有关实施和解释方面存在的差异也留有很大的余地,统一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目标仍未达到。

“东京回合”谈判进一步发展了有关海关估价的规定。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进行的关贸总协定第七轮谈判,即“东京回合”谈判,在限制非关税壁垒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达成了6项重要协议。其中,《关于履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即GATT《海关估价协议》)是一项对海关估价制度作出比较详细规定的国际多边协议,它对统一、协调和简化各国海关估价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该协议由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自愿决定是否加入,并于198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海关估价协议》最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1986年至1993年进行的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包括《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即WTO《海关估价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议。各成员方一经签署,《海关估价协议》的实施范围就扩大到WTO的所有成员方,使协议名副其实地成为统一的国际海关估价制度。WTO《海关估价协议》对GATT《海关估价协议》作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但在法律框架和实体内容上基本保持了后者的原貌。

(二)海关估价的方法

WTO《海关估价协议》的核心是确立了各成员方海关机构应遵循的估价方法。协议按运用顺序具体规定了进行海关估价的6种方法,只有在前一种方法不足以进行估价时,才能援用后一种方法,但当进口商提出要求时,可以把第四种和第五种方法的顺序颠倒。协议规定的可供使用的估价方法包括(按优先顺序排列):成交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合理估价。

1.成交价格方法

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基本价格,是指有关货物出口到进口国时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即买方为进口货物已支付或将支付给卖方的货款总额。

根据协议第1条的规定,成交价格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第一,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即如果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权或者使用权受到某些限制,那么进口货物就不适用成交价格的方法,因为建立在这种限制基础上的交易是不公平的,相应的价格也会受到影响。但有3种限制对交易价格没有实质性影响:第一种是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限制;第二种是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第三种是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第二,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即如果销售或价格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海关可以拒绝采用成交价格方法。

第三,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按照协议第8条的规定作出调整。

第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如果有关联关系,应当符合协议第15条的规定。根据协议第15条的规定,买卖双方有关联关系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能成为海关拒绝成交价格的理由,只是要引起海关的重视,并对这种关系是不是影响双方的成交价格进行审查。审查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首先,要审查买卖双方的交易本身,也就是对双方的销售环境进行审查;其次,了解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是怎样达成的,是否符合该行业的正常定价惯例,是否符合卖方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销售价格和利润,是否符合同类货物的利润水平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协议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成交价格可以加上以下各项费用:(3)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②集装箱使用费以及包装费(包含劳动力和材料的费用);③出口商以免费或减价形式向进口商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与进口货物的使用或销售有关的物品或劳务价格;④专利费、许可费和其他知识产权费用;⑤因进口货物的转售、处理或使用而由进口商直接或间接向出口商支付的有关费用;⑥如以到岸价格进行海关估价,还可包括运费、保险费以及装卸费等费用。在确定成交价格时,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再增加任何额外费用。另外,能够从实付价格或应付价格中区分出来的费用或成本,不得加入海关估价之中,这些费用包括:货物进入进口国关境后产生的运费;进口之后产生的建设、装配、安装、维护或技术援助等费用;进口国的关税和税收①。

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相同货物是指在相同国家生产的,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特性、质量和信誉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允许外形上有细小差别。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是指当海关无法按成交价格估价法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以与被估价的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交易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类似进口货物是指在相同国家生产的,各方面都相似,具有类似的特征并由类似的材料组成,在功能上、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货物质量、声誉和生产商、商业品牌是认定类似货物的重要标准。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是指当海关无法按成交价格估价法和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以与被估价的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交易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在使用相同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时,海关和进口商之间可以进行磋商,在无损商业机密的条件下使双方各自掌握的情报资料得以充分的交流。由于海关和进口商都难以掌握全面的资料和信息,所以,相同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的使用概率不高。

4.倒扣价格方法

倒扣价格是指在进口货物或与其相同或类似货物在进口商国内转售价格的基础上,扣除与进口价格无关的因素后所得的价格,海关以这种价格为进口货物估价的方法叫做倒扣价格估价法。进口商有权利选择该估价法与计算价格估价法的适用顺序,但必须经过海关的认可。如果优先使用计算价格估价法难以确定完税价格,海关仍应再使用倒扣价格估价法进行估价。这里的“转售价格”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货物按进口时的原状态转售,其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另一种是货物经进一步加工后出售的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

5.计算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估价法是指在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下,利用有关资料,将进口货物生产商的成本加上从出口国出口销售到进口国通常发生的利润及一般费用,并以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到的价格作为对货物估价的方法;其计算基础不是货物的成交价格或转售价格,而是生产成本

6.合理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法是指在允许合理偏差的条件下,重复使用前述5种估价方法来确定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又被称为“追溯估价法”(fall- back method)。只有在这5种方法都不能使用时,海关当局才能“追溯”其他方法,以确定进口货物的价格。可见,合理估价法其实不是一种具体的估价方法,而是一种“不是办法的办法”,它体现出协议的灵活性特点。

另外,协议同时还禁止海关当局使用一些方法,包括:根据进口货物的国内竞争货物的销售价格进行估价;两种备选价格从高估价;使用出口国市场上或另一出口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除根据第五种方法估算价格外,以其他方法使用生产成本;最低限价;以及使用武断的或虚构的方法进行海关估价。

五、《装船前检验协议》

装船前检验(Preshipment Inspection,缩写为PSI)是指进口国授权独立的专业检验机构对即将进口的贸易商品在装船前进行检验,依据一定的程序在该贸易商品的出口国对其数量、质量、价格、货币兑换率、货物关税类别等进行检查和核实的活动。通过运用装船前检验,可保证出口成员方所申明的贸易商品及其发票价格真实地反映其商品的价值,以便对低估或高估进口货物的发票价格以及其他不公平或不正当行为进行控制,确保进口成员方所购商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品质标准等。

装船前检验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检验方法,它是成员方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很多进口商为了避免进口贸易的风险,都要求实施装船前检验。装船前检验已成为世界上普遍接受的一种国际惯例,对世界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

然而,装船前检验也可以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妨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应当规范装船前的检验活动,建立国际装船前检验制度。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开始举行的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中将装船前检验列为一个重要议题,经过多年的谈判和磋商,达成了《装船前检验协议》,建立了国际装船前检验制度,以约束进口方政府利用装船前检验来限制商品进口。协议规定进口成员方政府应在无歧视的国民待遇原则下,根据供销双方确定的标准,授权或委托装船前检验机构,在保持透明度的情况下进行装船前检验活动,出口成员方则必须公开国内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并对进口方政府提供所需的技术援助。

六、《原产地规则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的主旨是推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和贸易的发展,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增进总协定体制对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应对能力。该协议的实施,确保了原产地规则本身不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不会损害各成员在GATT1994下享有的权益;确保了原产地规则以一种相对公正、透明、可预见、一致的和无歧视的方式制定并实施;确保了快速、有效和平等地解决协议下发生的争端。

产品的原产地,又称产品的“法定国籍”,通常是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所谓“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是指为实施海关税则、数量限制或其他有关贸易措施而要加以确定的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地区)。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一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制定原则、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程序规则、管理机构、罚责及争端解决等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原产地规则并非以对不同原产国标记的商品实施差别待遇为主要目的,更多的是用于海关统计或供进口成员方分析进口商品结构,这种规则称为非优惠或一般原产地规则;为了辨别产品不同来源以实施不同优惠待遇的原产地规则,称为优惠原产地规则。随着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国际分工日益加强,产品多国因素大大增加,各成员方与此相适应的原产地规则也越来越繁琐、复杂,原产地规则日益成为不仅涉及海关统计,而且涉及各成员方贸易利益的争议问题。

原产地问题原本并未列入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议程,直到1990年,即谈判后期阶段,许多缔约方日益感到欧共体和美国把许多政策考虑(如反倾销、地区经济一体化、数量限制)注入其原产地规则之内,对国际贸易构成一种限制与扭曲,应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解决。同时,为避免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必须提高这方面法规的透明度。为此,非关税措施谈判组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为重要议题之一,美国、欧共体、日本、中国香港等就原产地规则及其多边协议提交了各自的建议。至1993年年底乌拉圭回合结束,关贸总协定签署了《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了协调各成员方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工作计划,《原产地规则协议》被列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供缔约方一揽子接受。

协议规定,在WTO和WCO(世界海关组织)框架下,分别建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作为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的执行机构和协议的监督管理机构。

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由每一成员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并应视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WTO秘书处应担任委员会的秘书处。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第一,协调工作期间负责裁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提交的争议问题;第二,执行WTO原产地规则技术标准;第三,协调工作完成后负责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磋商和年度审议;第四,履行协议或WTO货物贸易理事会规定其承担的其他职责;第五,可要求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就与协议有关的事项提供信息和建议。

WCO(CCC)秘书处应担任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第一,协调工作期间负责拟定WTO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标准,定期向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提交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情况报告;第二,协调工作完成后负责从技术方面对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审议,就协议的运作和实施情况编制和发布定期报告;第三,在WTO原产地规则生效后,应成员方的要求审查实施WTO原产地规则中的具体问题,提供解决建议;第四,就成员方提出的原产地认定事项提供信息和咨询意见;第五,履行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要求其承担的其他职责;第六,从技术方面负责WTO原产地规则的维护和修订(需考虑条款的修订、技术的发展、原产地规则的可操作性)。

七、《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进口许可制,也称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指进口成员方政府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先提出申请,在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进口许可是对进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进口许可证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作为进口前提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进口许可程序协议》(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是为了规范进口许可制的实施而建立的,其宗旨是保证进口许可程序的实施和管理的透明、公平和公正,避免对产品进口造成障碍或限制。

进口许可制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手段之一,自其出现开始就备受诟病。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出现经济危机,进口许可制被许多国家用作直接限制进口的主要措施之一,烦琐的进口许可证发放程序构成了对进口的严重阻碍;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恢复时期,许多西方国家仍在广泛采用进口许可制。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上关于限制进口许可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产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1947年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缔约方应废除一切数量限制,其中就包括进口许可制。在关贸总协定的监督下,有些惯用进口许可制来限制进口的缔约方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但是,许多缔约方出于不同的原因,仍然在使用进口许可制来限制某些比较敏感的商品的进口。20世纪70年代中期,西方国家爆发了新的经济危机,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进口许可制这种行之有效的非关税壁垒又出现了蔓延之势。而后,1979年结束的“东京回合”贸易谈判正式达成了《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但此时的协议只是对进口许可制的实施进行了初步的规范;直到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才又对进口许可制作了详细的规定,《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最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重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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