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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海关估价筹划要点和技巧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估价筹划要点和技巧,以下采取问答形式加以阐述。国家赋予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的权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负有交纳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税的义务。因此,让海关认定企业成交价格真实性的前提就是企业应按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真实价格。在如实申报的基础上,如遭遇海关质疑成交价格,要及时向海关提交证明材料以及积极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进出口货物海关估价筹划要点和技巧_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中国海关稽查风险管理报告

就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估价筹划要点和技巧,以下采取问答形式加以阐述。

5.6.2.1 如何让海关认定企业成交价格的真实性?

国家赋予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的权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负有交纳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税的义务。纳税义务人若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虚报进出口货物价格,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所有进出口活动应始终遵循“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方面的法应按规定的格式律﹑法规,这既是海关实施有效监管的要求,也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参与国内外竞争的要求。因此,让海关认定企业成交价格真实性的前提就是企业应按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真实价格。

在如实申报的基础上,如遭遇海关质疑成交价格,要及时向海关提交证明材料以及积极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一般情况下,成交价格的差异往往是由于签约时间﹑数量和进口方的商业水平不同而引发的,因此进口方如遇海关质疑成交价格,应首先考虑签约时间﹑数量以及进口方商业水平可能对成交价格产生的影响。

以下为笔者参与的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项目中用到的两个报告范例,供参考。

范例1:

关于XXX公司进口XXX产品价格申报情况说明

尊敬的XX海关:

兹有我司为中外合作企业,总部设在XX,海关注册编码:XXXXXXX,海关企业分类:A类,成立于 XXXX年XX月,注册资金:XXXX万美元,总投资额:XXXX万美元。

自XXXX年XX月XX日贵关对我司于XXXX年XX月XX日进口XXX(报关单号:XXXXXX)提出价格质疑以来,通过与贵关多次交流,在贵关官员的帮助﹑教育和指导下,对海关估价的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意识到进口价格规范化申报的重要性,在此向贵关致以崇高的敬意﹑谢意!

我司一直注重企业的公众形象,倡导开明公正﹑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以及高层领导对本次海关价格质疑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WTO估价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等法规的学习,会同集团总部﹑境外供应商﹑贸易合规专家对XXX价格申报的合规性进行研讨。

借本次价格磋商之机,谨就我司价格申报情况再次向贵关说明:

经认真分析﹑比对,对于海关质疑我司价格相对低的原因,我司认为主要是由于我司的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决定的。

我司为境外供应商高信用级别的大行业用户,在其客户结构中属于最高的商业水平,同时,我司每年XXX采购量约XXXXX吨,占到境外供应商出口到中国总量的75%左右(附卖方声明)。

由于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影响,会出现其他商业水平较低﹑采购数量较少的进口商与境外供应商的结算价格较我司为高的情况。这也符合境外供应商就不同商业水平和数量水平的定价策略。

特此说明。

范例2:

关于XXX公司进口XXX产品价格申报情况说明

XX海关:

兹有我司为XX独资企业,海关注册编码:XXXXXXX,海关企业分类:A类,成立于XX年,注册资金:XXXX万美元,总投资额:XXXX万美元。

XXX年XX月XX日期间,XX海关就我司进口XXX产品的价格申报问题向我司提出质疑。我司董事会及高层领导对此项事务高度重视,要求驻外机构﹑采购事业部﹑财务部对我司所有XXX涉外采购合同和执行情况进行联合审计,并与境外供应商就我司及其它国内采购商所享有的结算价格政策进行确认,同时委托第三方国际资讯机构对XXX国际市场销往中国市场行情进行调研。

现将我司综合审计和调研结果向贵关汇报:

我司所属行业为资金密集型产业,各环节的成本变化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较大,在与境外供应商签署采购契约时,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供应商约定采购和支付条款。在进行报关申报过程,我司一直坚守如实申报原则,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和相关费用。

经核实,我司与客户成交价格完全符合《WTO估价协定》﹑《WCO海关商品估价公约》以及海关总署令第148号《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有关商品水平和数量对成交价格的影响作用,成交价格真实且依据涉外合同法规,不存在其他形式的价格补偿。

我司作为行业的领头羊,所享受到的结算价格与我司在整个供应链中所处的商业水平和数量水平相符。我司也没有故意获取和寻求供应商的价格优惠和补偿。

经向供应商调研显示,考虑各客户所处商业水平,供应商同时或大约同时销往中国大陆其他客户的﹑与我司数量水平相近的XXX的结算价格与我司的价格一致,我司并没有得到特别优惠。调研表明,即使不考虑我司一次性采购数量明显多于国内采购同行这一因素,我司的结算价格仍处于同时间的中上结算水平。

我司深知由于交易环境和形势的多种多样,海关估价确实有一定的难度。鉴于我国于2002年加入WTO组织,开始实施《WTO估价协定》,我司愿意依据《WTO估价协定》以及中国海关审价办法所确定的估价标准,本着客观﹑公正﹑统一的原则,配合海关共同正确确定海关征税的税基。

我司董事会恳请XX海关就我司XXX价格申报引发的质疑给出详细指导,以促进我司涉外合同签署以及整个供应链的优化,从而避免再次出现的海关价格质疑。

5.6.2.2 什么叫做限制性条款?如何判定?

限制性条款就是对货物成交价格产生实际性影响的条款。

尽管《WTO海关估价协定》对何为实质性影响并未作出明确说明,我们可对其进行广泛的理解:只要海关认定,有关价格并没超出进出口贸易惯例所允许的范围,即使该价格可能已受到影响,仍可认为这一价格未受到实质性影响,不影响适用成交价格。例如,某国外汽车制造商基于全球统一发售某种新型汽车的目的,规定进口商不得在某个时间点之前公开发售,显然这一限制对价格无实质性影响。

据此理解,以下性质的合同条款均对成交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1)买卖双方的交易规定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免费赠送;

2)买卖双方的交易规定进口货物只能转售给与卖方有特殊关系方。

3.)买卖双方的交易规定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必须全部回购。

现实情况下,海关执法过程中,对进口商所接受的任何限制可能带来的影响应持慎重态度,以免海关对限制条件解释过宽,而不适用成交价格。

寄售、赠送、搭售、互售等条款对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影响

1)以寄售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2)受赠获得的进口货物未发生买卖行为,即买方获得进口货物而并未支付相应的货币对价

3)搭售交易情况下,进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取决于买方同时向卖方购买特定数量的其他货物;

4)互售交易下,进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取决于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的价格。

因此,寄售﹑赠送﹑搭售﹑互售等条款将导致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这样就不适合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进口方可以通过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后,确定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存在转售收益条款,如何进行海关估价?

卖方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可能影响到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

将《WTO海关估价协定》这1条款与第8条调整条款结合起来分析,可以得知归于卖方收益作为价格调整因素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这些收益必须符合第8条的要求,与进口货物有关;

2)这些收益必须能被合理确定。如果这些收益与进口货物有关,则根据第8条的规定,应该计入。但若这些收益不能被合理确定,则完税价格也不能被确定,此时成交价格就不能成立。因此这些收益是否能被合理确定,是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

因此,企业应重点审核买卖合同﹑协议,或合资(合作)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如果发现尽管存在进口货物的转售收益返还于卖方,但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的,可以将其计入完税价格;如果发现有进口货物的转售收益返还于卖方,但无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的,进口方需要通过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确定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如何识别买方佣金和卖方佣金?其对税费征收的影响。

买方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卖方佣金,是支付给卖方代理商的劳务费用。

识别买方佣金和卖方佣金的一种通俗易懂的方法,就是甄别中间代理人是为谁“打工”。

如果中间代理人是为买方“打工”,则买方所支付的佣金属于买方佣金,不用计入完税价格。如果中间代理人是为卖方“打工”,则买方所支付的佣金实为代卖方支付,属于卖方佣金,需要计入完税价格。

如何应对特殊关系对成交价格的影响?

这里出现的“成交价格”概念,虽然看似简单,其实蕴含着很多估价技术难题。需要明确的是,海关法律体系框架范围内的“成交价格”概念并不等同于货物实际交易中的成交价格概念。根据《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海关在审定货物完税价格时,重要的一环就是要考察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如果有,这种特殊关系是否对成交价格构成了影响。

根据《审价办法》第16条的规定,有8种情形,海关应当认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

●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

● 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 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

●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

● 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此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上面的8种情况,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当然,即使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也不必然会对成交价格构成影响。如果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 按照《审价办法》第22条规定的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按照《审价办法》第24条规定的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经济关系一旦被海关审查认定后,纳税义务人对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点似乎与《WTO海关估价协定》相违背。

如何理解数项价格中以最低者为准

在运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时,如果相同货物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成交价格时,根据《WTO海关估价协定》第2条第3款规定,“在适用本条时,如可认定相同货物具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格,则应使用最低的成交价格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即所谓的从低原则。

从低原则似乎对进口商有利,不过这一条款效用的实现,取决于是否“可认可”。由于《WTO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对于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要求“以能清楚地确认其合理性和正确性的证据为基础”,如果进口商对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持有异议,而海关又不能披露足够的信息资料的情况下,这种信息资料的不可得性,就会常常使得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不能适用。因此在不少情况下,进口商和海关宁可采用倒扣价格或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而不愿采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运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时,应注意适用次序,如果同时存在几种相同或类似货物时,应选用以下次序:

1)同一制造商制造的相同货物

2)不同制造商制造的相同货物

3)同一制造商制造的类似货物

4)不同制造商制造的类似货物。

适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时对反倾销关税是否扣除?

对于进口环节缴纳反倾销关税条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时,反倾销关税应作为海关关税和其他国内税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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