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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风险管理策略和方法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将结合本关区进口货物实际情况,对适用预审价管理的商品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布。第六条 申请预审价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应当依法保守纳税义务人的商业秘密。第十二条在海关对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中涉及的货物最终未发生实际进口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立即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海关估价风险管理策略和方法_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中国海关稽查风险管理报告

针对企业海关估价作业过程中所面临的海关事务风险以及管理现状,在此提出以下海关估价风险管理策略和方法:

合法经营、强化知识培训

企业要求海关营造和谐﹑宽松﹑便利﹑快捷的通关环境,以适应市场国际化竞争的要求,而海关要彻底解决“通得顺﹑通得快”,企业的规范﹑诚信﹑守法是基础﹑是根本。诚信为本,守法经营,企业应摒弃“投机钻营”的错误想法,端正企业经营指导思想,规避“价格瞒骗”行为的发生。

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企业必须加强对WTO估价协议以及我国海关估价执法体系的学习,尽快掌握估价法规,细致了解海关估价操作事项,在估价实践活动中,加强估价证据准备以及强化估价程序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在面对海关估价争议时,积极主动寻求有利的方法和证据为企业争得利益。

加强内部自查审计,规范化涉外单证、合同管理

为避免海关估价风险,企业必须优化进出口业务审计流程,加强对进出口业务的海关估价风险审计。

许多企业在进行单证和合同设计时,未充分考虑海关估价特点,致使涉外单证和合同不规范﹑价格条款不严谨,导致涉外成交价格最终不被作为海关估价的依据,继而招致海关补税﹑处罚。因此,企业必须适应《WTO估价协定》和中国海关估价政策要求,对单证和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和针对性修正。

变“不主动”为“主动”,积极消除海关估价风险

当发现价格申报有误或者存在诸如特殊关系﹑特许权使用费﹑转售收益以及其它可能对完税价格认定产生影响的因素时,应该积极主动向海关申报,以避免将来被海关认定为申报不实﹑伪报&瞒报价格的可能性。

合理利用“延期”

如果海关对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表示怀疑,进口商有权进行解释,并应向海关出示合同﹑信用证﹑付款凭证等能够证明其申报价格反映进口货物的真实价值的有关证据。

不过,企业向海关解释或申诉肯定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保证及时物流供应以及避免滞港损失,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供足额的担保或者保证金,以便达到尽快通关的目的。

有效运用“预审价”

为避免因估价争议而引发货物滞港,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满足海关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以期实现快速通关。

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为:预审价),是指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实现快速通关的一种措施。为便于理解,在此列未上海海关试行预审价的管理办法,供参阅。

上海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

《关于试行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

为提高通关效率,保证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要求,上海海关(以下简称“海关”)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本关区进口申报货物试行价格预审核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条  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是指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实现快速通关的一种措施。

第二条  适用A类﹑AA类管理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预审价。

第三条  预审价管理措施试行期间适用商品范围详见《适用商品税号清单》(附件1)。

海关将结合本关区进口货物实际情况,对适用预审价管理的商品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四条  适用海关预审价管理措施的进口货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进口货物为一般贸易应税商品;

(二)进口货物为非公式定价商品;

(三)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已确定并已装运;

(四)能提供证明其成交价格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相关贸易单证;

(五)进口货物单票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美元。

第五条  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义务人”)进口符合本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商品时,可以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向价格信息处提交预审价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以下简称“《预审价申请单》”,详见附件2),每一份《预审价申请单》对应一份合同;

(二)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正本或复印件等与货物进口有关的商业单证;

(三)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包括商品技术资料﹑品质资料等)﹑价格行情等;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反映成交价格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资料。

第六条  申请预审价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应当依法保守纳税义务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海关在进行预审价的过程中,认为纳税义务人需补充提供材料的,将及时通知纳税义务人补充有关材料,纳税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

第八条  海关在预审价期间或纳税义务人在补充材料期间货物实际申报进口的,有关纳税义务人应当立即通知海关,海关将停止对纳税义务人预审价申请进行审核。

第九条  海关将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请提交预审价的商品价格(以下简称“申请价格”)进行审核。

经审核认为纳税义务人申请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的,海关将在审核结束后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决定书》”,详见附件3)。《预审价决定书》仅对纳税义务人本次申请的货物有效。《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90天,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以再延长30天。长期合同进口货物的《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由海关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确定。

第十条  经审核认为纳税义务人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将通知纳税义务人按照正常报关程序进口。

第十一条  在海关对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时所提交的进口货物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立即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

第十二条在海关对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中涉及的货物最终未发生实际进口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立即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海关认为应当撤销原预审价结论并重新进行预审价的,将及时通知申请纳税义务人。

预审价结论撤销时,有关货物尚未申报进口的,海关可以接受纳税义务人重新提出的预审价申请;有关货物已经申报进口且已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的,海关将重新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审价决定书》自动失效:

(一)预审价结论撤销的;

(二)《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

第十五条  经预审价的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纳税义务人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的编号,并向货物实际进口地现场海关递交《预审价决定书》复印件及进口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六条  上海海关出具的《预审价决定书》仅在上海关区内有效。

第十七条  海关为审查预审价进口货物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权对申请预审价的纳税义务人及预审价货物进行价格稽查。

海关进行价格稽查时,纳税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运营情况,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及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和隐瞒。

第十八条  因纳税义务人未完整申报货物的成交价格而导致预审价进口货物漏缴相关进口环节税的,海关有权对已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调整并补征相应税款。

第十九条  若发现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和进口过程中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公告由上海海关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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