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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协议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估价协议_世界贸易组织教程第三节 海关估价协议一、协议地位与宗旨海关估价是指海关为征收关税等目的,对进口货物价格进行估计,并以此价格计算关税。

第三节 海关估价协议

一、协议地位与宗旨

海关估价是指海关为征收关税等目的,对进口货物价格进行估计,并以此价格计算关税。《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海关估价协议》是《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的替名。该协议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货物估价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完税价格”。

二、协议产生背景

海关估价是海关征收从价关税的依据。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和扩大税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任意估价办法,加重进口商的税赋。

1947年GATT规定,海关征收关税的完税价格应以进口货物或同类货物的“实际价格”为依据,不应采用同类国产品的价格及任意或虚构的价格;计价的汇率应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由于该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任意估价做法没有得到抑制。因此,在《东京回合》中,达成《海关估价守则》,对如何实施上述规定作了详细解释。但因缔约方可自主决定是否加入该守则,削弱了该守则的影响力。

《乌拉圭回合》对《海关估价守则》进行修订和完善,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接受的多边协议,使其权威性大大提高。

三、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共分4个部分,由24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海关估价方法、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成立海关估价委员会、争端解决等。

(一)适用范围

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以下进口货物排除在外。

(1)倾销或补贴货物的进口。

(2)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携带入境物品和行李、邮递物品等。

(3)非直接进口。主要包括暂时进口的货物,从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等进入到成员关税区的货物,退运货物,运输中损坏的货物等。

(二)海关估价的方法

协议规定,进口成员海关应首先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在无法使用这种方法时,可使用其他5种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分别是: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倒扣价格、以计算价格、以“回顾”方法。

海关不得颠倒6种估价方法的顺序,但进口商可以要求颠倒第4种和第5种计算价格方法。

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它是指货物出口到进口方后,进口方海关根据成交情况对进口商实付或应付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

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买方对货物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卖方不得在买方购买进口货物时设定某些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买方不得将对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产生的收益直接或间接返回给卖方,除非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买卖双方之间不得存在特殊关系。

2.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相同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原产国或地区、原生产者生产的货物各方面完全相同的货物。使用这种方法要注意三个问题:相同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如果有两个以上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价格。

3.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类似货物指在材料组成及特性上与进口货物原产国、原生产者生产的货物相似,具备同样功能且商业上可互换的货物。使用这种方法要注意三个问题: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如果有两个以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价格。

4.以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倒扣价格指根据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扣减货物进口及销售时产生的某些特定费用。

5.以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计算价格指进口货物的生产成本,加上从出口成员到进口成员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通常所获得的利润,以及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等。

这种方法通常在买方与卖方有特殊关系,且生产商愿意向进口方海关提供成本数据和必要审核材料的情况下采用。

6.以“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回顾”方法指海关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来估价,包括对上述各种估价方法作出灵活处理,以其中最容易计算的方式确定完税价格。

三、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司法复议

进口商对海关估价决定有申诉的权利,并且不应为此受到处罚。进口商的申诉权有两个方面:第一,可向海关内部主管复议的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海关外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第二,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一般来讲,进口商首先向上一级海关或海关外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不满,进口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司法复议。

四、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一)推迟实施协议

《海关估价守则》非签署方的发展中成员推迟5年实施协议。如果5年时间不够,则可在5年过渡期结束前,提出延长过渡期的申请。

(二)推迟采用计算价格方法

《海关估价守则》非签署方的发展中成员可推迟8年实施计算价格方法的规定。

(三)对最低限价的保留

允许发展中成员对有限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最低限价,但应得到其他成员方的同意。

(四)对颠倒4与5计价方法顺序的保留

在进口商要求颠倒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顺序时,如给发展中成员带来困难,发展中成员有权提出保留,拒绝这一要求。

(五)对经进一步加工货物适用倒扣价格方法的保留

协议规定,在适用倒扣价格方法时,如果货物没有按进口时的原状销售,应进口商的请求,海关可采用货物经进一步加工后的销售价格进行倒扣计算。但发展中成员可保留如下权利:如果货物进行了进一步加工,无论进口商是否提出请求,海关均按有关规定,根据加工后的价格来确定完税价格。

(六)得到技术援助的权利

发展中成员海关在对独家代理人、独家经销人或独家受让人的进口货物进行估价时,如果遇到问题,可向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和发达成员提出援助请求,要予以考虑和提供援助。

五、成立海关估价委员会

为管理协议的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了海关估价委员会,监督协议的实施,解决政策问题;它由各成员的代表组成。该委员会每年审议一次协议的执行情况,就各成员实施的海关估价制度产生的影响进行磋商。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在海关估价上的争端,由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受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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