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试行)

时间:2022-05-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试行)第二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第四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二)组织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设备选型应符合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试行)

第二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 [2005] 513号,2005年8月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公司系统的一项长期性的综合性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全面的安全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协助行政正职开展工作,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本规范规定了公司系统各级领导人员、车间领导人员、班组长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基本职责,规范中所列各项职责是基于电力生产的工作流程和专业管理特点进行编写,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本规范时应结合本单位领导和职能部门职责的实际分工,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职责规范,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第二章 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 行政正职的安全职责

(一)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责任。

(二)组织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

(三)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协调和处理好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在安全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领导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生产安全工作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过程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六)组织制定并督促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程规定和制度,对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七)网、省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厂(局、公司)行政正职直接领导安全监督部门。建立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职能的安全监督机构,健全安全监督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八)每年主持召开公司系统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对涉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的重大问题,应亲自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时解决。

(九)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十)组织制订(或修订)并督促实施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包括防汛、抗震、防台风等),担任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

(十一)主持或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

第八条 党组(党委)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在思想政治、组织宣传工作中,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抓好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保证和监督作用。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三)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及思想政治工作检查评比中,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四)领导和组织政工部门、党团组织,紧密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思想素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安全文化氛围。

(五)做好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职工队伍。

第九条 分管规划计划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年度项目计划。在前期规划、设计中组织贯彻落实《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有关安全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要求。

(二)组织电网规划、设计审查,确保规划与设计的科学合理,安全经济。设备选型应符合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对电力生产运行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各项解决措施和方案。

(四)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参加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条 分管基建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基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二)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定,组织贯彻《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推行基建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四)负责基建“两措”计划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审定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督促执行,确保各类事故措施防范得到落实。

(五)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组织基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活动。

(六)组织制订并实施基建的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垮(坍)塌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七)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基建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八)组织开发、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 分管生产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生产指挥系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督手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并督促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四)组织制订“两措”计划,并督促实施。

(五)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六)主持安全生产协调例会;主持或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组织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七)组织制订并实施生产重大人员伤亡、大面积停电、设备大范围受损、重要变电所和发电厂全停、大坝垮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组织反事故演习。

(八)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电网、设备等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九)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审批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十)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组织开发、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十二条 分管农电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农网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农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制定农网各项技术规定和制度,并检查落实;督促加强农网供用电安全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制订农网年度“两措”计划并督促实施。

(四)开展农网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对农网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农网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六)主持或参加农电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农网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七)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组织开展农电系统安全管理经验交流,评比表彰活动;加强农电系统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分管多种经营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多种经营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并检查落实。

(二)建立健全多种经营系统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督手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三)组织审批多种经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并督促检查落实。

(四)贯彻落实有关多种经营安全工作的制定和规定,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组织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六)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每季度召开一次多种经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七)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分管经营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正确处理安全和效益的关系,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建立健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经营结算体系时,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二)协助落实“两措”计划资金、重大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消防、教育培训、竞赛评比、表彰等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所需的费用。

(三)组织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指导用户及时整改,严防用户事故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

(四)组织制订涉及重要用户停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主持或参加由于用户原因引起或与重要用户有关的事故调查,并督促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六)组织对安全生产项目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提出整改建议。

(七)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检查、重特大及以上事故调查等活动。

第十五条 分管其他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二)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并组织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四)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五)分管消防保卫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消防、电力设施保护、危险物品保管等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消防设施安全管理;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协助案件查处。

(六)分管车辆管理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各类车辆的维护保养,驾驶员(含兼职)的管理与培训;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分管物资(或物资招投标)工作的行政副职:配合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保有关反事故措施及要求在所购设备中得到落实;监督执行消防及危险品保管的规程规定;保证事故抢修物资材料的及时供应;对所购物资符合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

(八)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引进先进的教育方法,教学手段,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践性、现场性,加强学习考核管理,增强培训效果。

(九)分管法律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培训;为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与建议;为电网规划、工程建设、电力设施保护、运行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为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提供法律意见。

(十)分管后勤工作的行政副职: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健、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生活福利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规定;组织职工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保障工作环境健康;做好工作区、生活区的消防、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等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做好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纪检组长(监察专员、纪委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督促指导基层党团组织及时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稳定职工队伍;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二)督促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制定整改措施。

(三)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

第十七条 工委主任(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对各级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或解决的意见、建议,督促整改。

(二)动员和组织工会会员围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开展各项活动。会同行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培训;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三)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检查等重大安全活动。

(四)参加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完善技术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技术监督系统,落实各级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审定重大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二)组织编审年度“两措”计划,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监督检查实施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

(三)组织修编和审批公司系统有关电网规划、建设、运行、检修等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研究和决定电网运行方式,审定电网安全稳定措施,主持电网反事故演习,解决电网建设、运行、检修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五)审定新建、改(扩)建工程,大修、技改、科研等工程和项目中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并督促执行。

(六)组织编制并实施各类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和实施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七)组织力量,研究安全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解决重大隐患;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审查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审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和推广的安全措施和方案。

(八)主持或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九)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十)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审计师的安全职责

(一)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健全业绩考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落实“两措”计划资金、重大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建立安全奖励基金;解决电力设施保护、消防、教育培训、竞赛评比、表彰等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所需的费用。

(三)组织对安全生产项目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提出整改建议。

(四)参加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更改工程项目的审定工作,提出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或建议。

(五)协调做好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工伤抚恤工作。

(六)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工作会议及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

第三章 车间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车间(包括工地、分场、分局、工区、处、所、队等,以下同)主任的安全职责

(一)是本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根据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定实现企业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按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车间安全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两措”计划。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组织编制本车间的年度“两措”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活动,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切实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

(四)组织或参加制定重要或大型检修(施工、操作)项目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每月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至少参加一次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提出改进要求。

(六)组织安全检查活动,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七)组织安全规程规定和标准的学习、定期考试及新入厂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协调所属各班组、各专业之间的安全协作配合关系。

(八)做好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特种作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本车间事故统计报告和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车间党支部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在思想政治宣传工作中,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安全生产的保证和监督作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参与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并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三)搞好车间文化建设,带领车间党团组织,围绕企业和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形势,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敬业精神和遵章守纪教育,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思想。

(四)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思想动态,及时解决职工中的思想问题,纠正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五)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事故责任人和责任班组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车间副主任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组织贯彻落实各项安全规程规定和规章制度,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三)参加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并组织实施审批后的“两措”计划。

(四)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切实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

(五)组织或参加制定重要检修(施工、操作)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组织定期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

(六)审查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制度的修改补充意见及设备改造、系统改进等设计方案。

(七)组织做好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特种作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和参加安全分析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每月至少参加两次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的安全活动记录。

(九)组织和参加有关事故或其他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做到“四不放过”。

第二十三条 车间专责工程师(技术员)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工作。

(二)对生产现场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可靠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指导班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切实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

(四)编制设备大修(施工)、非标准检修、更改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或重要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批准后对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布置、指导、检查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检修(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和交底工作,认真履行设备检修验收职责。

(五)根据设备、技术、工艺的不同要求,及时提出现场规程、图纸资料或设备系统、检修(施工)工艺、运行规程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六)组织或参加定期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

(七)检查班组的安全技术台账,做好安全技术资料、台账、图纸的管理工作。

(八)参加各类安全检查,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工作。

(九)填报事故报告和报表,并提出技术分析及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四章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采取合理安全措施。

(三)组织实行标准化作业,对生产现场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四)贯彻执行安全规程规定和标准,及时对现场规程提出修改建议,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组织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主持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次或每个轮值的班组安全日活动,并督促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六)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倒闸操作、检修、施工、试验等)事先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七)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协助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入厂工人、变换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八)组织开展和参加定期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月”和专项安全检查活动,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

(九)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每天不少于一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和处理。对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十)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班组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未遂、违章,及时登记上报,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第五章 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职能管理部门通用的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体系。对所承担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部门的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特种设备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

(四)根据职责范围、工作性质以及领导安排,相互协调和配合有关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对本企业进行全面安全监督。监督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向上级有关安全监督机构汇报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二)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

(三)对人身安全防护状况,电网、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状况,环境保护状况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报请主管领导,并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四)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监督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三同时”原则。

(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六)监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大型反事故演习预案的编制与执行。

(七)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八)监督消防、交通、特种作业人员、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以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九)审查所属各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资质和人员的资格。督促检查所属各单位安监机构、人员、装备等状况,确保符合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要求。

(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发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以及输电网安全性评价的专家验收;对安全性评价查评出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十一)组织、参加和召开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安全工作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等,指导安监网的活动,研究分析安监动态,布置安全工作,并对每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十二)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通过安全简报、事故快报、事故通报等方式,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信息。

(十三)组织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学习和引进安全新技术、新设备设施和安全工器具,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四)参与电网规划、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设备招投标、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规划计划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编制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基建计划时,应按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发展规划和项目计划。

(二)在前期规划、设计中贯彻落实《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编制项目方案时应将落实职业安全健康、“两措”计划等措施和要求作为方案的重要内容;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三同时”原则。

(四)组织规划、计划及项目审查时,充分听取生产运行管理部门的建议和意见;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五)对电力生产运行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各项解决措施和方案。

(六)参加有关安全的重要会议、安全检查等活动;参加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二十八条 设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在规划方案、设计中贯彻落实《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反事故技术措施等有关要求。

(二)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时应当考虑施工操作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三)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应督促设计部门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及建议。

(四)组织项目设计审查时,充分听取生产运行管理部门的建议和意见,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五)对电力生产运行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各项解决措施和方案。

(六)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制定基建系统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会议要求。

(二)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推行基建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贯彻落实《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检查各项规程规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组织整改落实。

(三)组织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确保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组织审查项目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四)确保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组织“两措”计划执行;审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督促落实;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组织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

(五)加强对承、发包工程的管理,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组织基建安全施工检查等重要活动;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

(七)编制并组织实施基建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垮(坍)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八)组织或参加有关工程建设的事故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召开事故现场会,并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九)组织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十)负责填报基建事故报表。

第三十条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电网和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技改工程安全管理。编制保障人身、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的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提出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配合安监部门落实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和方案,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三)组织推行标准化作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四)加强设备缺陷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审定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极限参数,并监督执行。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参加反事故演习。

(六)做好防汛和大坝的安全管理,组织或参加对并网电厂涉网安全部分的技术监督,确保电网和电厂的安全运行。

(七)主持或参加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组织各类安全检查活动;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分析会,找出事故原因,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八)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组织编写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和规定,培训作业人员,使其掌握安全技术特性和作业方法。

(九)组织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解决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一条 电网调度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相关的技术监督管理,贯彻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编制系统稳定措施,并组织执行。

(二)对各并网发电企业依据并网调度协议进行安全监督。

(三)编制并执行调度部门反事故措施计划,科学合理制定电网运行方式。

(四)加强继电保护、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做好调度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调度通信、保护、自动化设备的可靠运行。

(五)编制并实施电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电网反事故演习。

(六)组织电网事故处理;组织或参加电网事故分析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农电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农网系统的安全管理。编制农网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规程规定,提出农网系统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农网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制定农网技术规程规定,并检查落实;督促加强农网供用电安全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结合农网特点,编制农网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农网输、变、配电及台区标准化建设;推行标准化作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对农网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制定解决措施和方案,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涉及农网的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六)加强农电系统各类生产人员的教育培训,农电工的安全管理与考核,增强员工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七)组织或参加有关农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组织开展农电系统安全管理经验交流,评比表彰活动。

(八)填报农电事故报表。

第三十三条 多种经营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管理。编制保障多种经营系统人身、设备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提出多种经营系统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健全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加强多种经营系统各企业内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三)结合多种经营企业特点,编制多种经营系统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各企业年度“两措”计划,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并督促检查落实。

(四)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多种经营安全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组织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六)组织编制多种经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实施。

(七)每季度召开一次多种经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

(八)主持或参加多种经营企业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四条 市场营销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电力市场营销工作安全管理,在报装、营业、计量、用电检查等营销业务中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规定。

(二)组织供用电合同签订,明确供用电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组织用电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发出整改通知,督促用户整改落实,严防用户电气事故危及电网安全。

(四)组织编制并实施涉及重要用户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组织或参加与用户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督促用户实施反事故技术措施。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并督促执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与考核的相关制度。

(二)组织做好交通车辆(含特种车辆)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定期组织交通车辆安全检查;加强驾驶员(含兼职)的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做好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消防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制定有关消防、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协调对有关消防设计中的消防方案、设备产品选型进行审查和消防工程验收。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火灾等事故应急预案;对要害部门和重点部位应实施监控;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四)组织消防知识教育培训,负责专、兼职消防队伍的训练管理,使所有职工正确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防止火灾事故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宣传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电力设施保护的工作规定和制度,提出工作重点和计划,并组织执行。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防止电力设施被盗、受外力破坏的各项措施,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组织加强重要输电线路、厂站等设施的巡视检查,发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时,向当事人(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单位)逾期未整改的,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配合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配合法律部门,提出民事诉讼。

(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八条 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在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和选拔中,把安全生产管理到位情况、管理水平和能力作为业绩考核和奖惩情况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所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并组织执行。

(三)配合制订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四)配合教育培训部门做好职工(含特种作业人员、农电工、临时聘用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五)参加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及善后处理工作等。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第四十条 通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通信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的畅通。制定并执行保障通信网络系统设备安全运行的技术规范、规程及制度。

(二)做好通信设施的防雷、防雨、防火、防盗等工作。组织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通道畅通,保证通信网络系统安全运行。

(三)加强对通信工程的设计、设备选型、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和规定要求。

(四)编制并执行通信网络系统“两措”计划。

(五)编制并实施通信网络系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合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四十一条 科技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投入,编制有关安全生产的科技规划、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落实科技项目资金,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

(三)配合组织开发、引进并推广有关安全生产的科技项目和成果。

第四十二条 信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畅通。

(二)制定并落实信息网络系统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加强对信息网络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设备防火、防静电、防水、防雷等工作,及时发现网络异常并及时处理。

(三)加强防火墙、入侵检查检测、漏洞扫描等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对重要应用信息系统的定期巡检,保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四)开展安全性评价,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并完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各类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五)编制并实施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合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四十三条 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及制度。编制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引进先进的教育方法、教学手段,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践性,加强学习考核管理,增强培训效果。

(三)配合组织安规考试、安全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物资管理部门(招、投标中心)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所需物资设备、材料、安全工器具、消防器具等的采购,对所购物资符合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

(二)督促落实物资保管、存放、运输过程中涉及交通、消防及危险物品保管的规程、规定及制度。

(三)配合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保证“两措”计划等要求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落实;负责防汛及应急物资储备运输,确保事故应急处理物资的供应。

(四)参加编制实施火灾、泄漏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所需的资金筹措和合理使用。确保“两措”费用及时到位,并检查和监督使用情况,确保开支符合规定。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门的安全职责

对安全生产各项费用的开支进行检查,对各项工程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监察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履行安全职责。

(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清事故责任,对监察对象(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政工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企业管理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创建活动。

(二)在思想政治工作、文明单位考核评比及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和评比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三)组织党、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抓好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

(四)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

第四十九条 工会的安全职责

(一)协助行政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管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研究,并就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内容提出意见,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民主监督体系。

(三)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有关内容,并定期进行检查。对有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可能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隐患,有权代表职工提出停止工作,进行处理的要求,并监督整改。

(四)监督检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配置,提出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意见和建议,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并督促执行。

(五)组织参加生产安全劳动竞赛、安全知识竞赛、评比和表彰等活动。

(六)配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管理办法、规定及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配合组织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紧急救护知识;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让职工安心工作。

(七)参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职业安全健康设施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实施。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八)参加有关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伤亡家属的慰问、抚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