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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5-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安全性评价能科学、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电力安全生产和电网安全运行水平,促进安全性评价在电力安全管理中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应建立符合评价工作要求的安全性评价专家库,专家评价的评价组成员应从专家库中产生。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篇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生产安 [2003] 31号,2003年4月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将这一方法融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之中,实施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基于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的闭环过程管理,对于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二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安全性评价能科学、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电力安全生产和电网安全运行水平,促进安全性评价在电力安全管理中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安全性评价是全面分析和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全面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技术规定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个环节是否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有效手段,把安全性评价作为各项安全工作来抓,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安全性评价应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企业在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应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的宣传和动员,提高企业员工特别是基层班组人员的认识,鼓励通过安全性评价发现安全生产各类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使安全性评价工作通过员工的自觉行动深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之中。

第五条 安全性评价应与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结合,针对电网运行、设备工况、生产环境、作业过程等随时做出评价,分析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措施,逐步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第六条 安全性评价应与现代安全管理手段相结合,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方法,并融合技术监督、可靠性管理、反事故措施、危险点分析、现场作业程序标准化等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逐步建立与国际标准管理体系接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安全性评价工作引向深入。

第七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实行闭环动态管理,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以2~3年为一周期,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即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或专家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根据危害程度对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评估结论对存在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新一轮的循环。

第八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企业应逐步建立安全性评价的动态跟踪制度,评估分析制度,对专家建议的反馈制度,定期通报和内部交流制度,自查和整改考核制度,使安全性评价贯穿到整个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之中。

第九条 安全性评价应采用企业自评价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基层企业组织自评价,上级单位组织专家评价。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应建立符合评价工作要求的安全性评价专家库,专家评价的评价组成员应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十条 安全性评价贵在真实。各级领导应鼓励和倡导通过安全性评价发现问题,保证评价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评价结果应不作为对有关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安全性评价重在整改。为促进企业整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措施,监督整改完成,保证安全性评价收到实效。整改落实与完成情况应作为对有关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依据。

第二章 评 价 内 容

第十二条 安全性评价内容应覆盖与企业安全生产有关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且评价内容应随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环境变化不断完善和更新。

第十三条 安全性评价内容应包含上一轮评价时提出的需要重点整改的项目,并应报告上一轮评价工作的完成情况对评价内容进行补充、更新和完善。

第十四条 企业应结合生产管理范围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种层次的安全性评价。

1.输电网安全性评价;

2.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

3.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

4.水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

5.电网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

6.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

7.直流输电系统安全性评价;

8.电力二次系统及其他相关专业的安全性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在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应结合生产实际将评价标准所列项目没有覆盖的生产现场运行设备、各项反事故措施、运行规程和规定等纳入安全性评价内容,并制定相应的评价项目和评价标准,而对于评价标准所列项目没有对应评价对象的内容应予以剔除。

第三章 自 评 价

第十六条 自评价工作是整个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基础,是关系到安全性评价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自评价工作应基于“自我约束、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指导思想,促使企业自觉运用安全性评价这一有效手段,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七条 为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企业在开展自评价时,应成立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由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任组长,相关生产管理部门和运行部门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参加,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展自评价工作时,应组织制订自评价工作计划书,编制适合企业生产实际的详细评价条目,对分阶段评价项目、工作内容、责任部门、监督完成人、时间进度表等项目列出详细计划,并在领导小组的审核和监督下执行,保证整个自评价工作有组织按计划地开展。

第十九条 企业在开展自评价工作时,应认真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宣传和动员工作,组织有关人员系统学习安全性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逐级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培训,结合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对自评价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或咨询,使企业员工真正理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义、作用、内容和方法,提高评价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条 车间、工区、班组应根据安全性评价标准和企业制订的自评价工作计划书,对评价项目和查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在专业负责人的监督和指导下,明确各自应查评的项目、依据、标准和方法,为自评价工作做好充分的基础准备。

第二十一条 车间、工区、班组的自评价工作应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在自评价过程中,应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发现问题并进行讨论。对发现的问题应按评价标准和自评价计划书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汇总、上报。

第二十二条 自评价工作结束后,应根据逐级汇总上报的自评价情况,各专业负责人组织人员完成专业自评价报告,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在专业报告的基础上完成企业安全性评价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建议、相关附件及需要列入下一轮评价工作的内容。

第四章 专 家 评 价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价应建立在自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自评价工作进行更深层次的评估、分析、提炼、综合,帮助企业更全面、准确、深入地把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从而达到提高整个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价由完成自评价的企业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请,上级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邀请中介机构实施。企业在申请专家评价时,可以结合生产运行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申请对所有项目进行评价或仅对专项内容进行评价。上级单位在接受企业申请后,从专家库中选定适合成员组成专家组。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价应在企业自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应对自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对和检查。专家组成员在查评工作中应以评价标准所列项目和查评依据为准,对查评中发现的问题,应与被评价企业的专业联系人交换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查评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应向上级单位和被评价企业提交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总体情况、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第五章 分析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分析与评估是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指导企业进行问题整改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原因分析和准确的危害程度评估,促使企业更为准确、有效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完成每一轮评价(自评价或专家评价)工作之后,应在车间、工区、班组及企业内部逐级开展分析与评估工作,使各级人员进一步明确各自生产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危害程度,为有效落实整改工作和事故预案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对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时,应从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等各个环节,从管理、设备、环境、人员等各个方面展开分析,保证分析工作能全面、细致、准确、深入地反映各类问题的各方面原因。

第三十条 企业在完成问题分析工作之后,应对发现问题进行评估,按照对安全生产的危害程度和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对问题进行严重程度分类和排队,评估结果应作为企业安排整改计划和落实整改措施的依据。

第六章 整  改

第三十一条 整改是保证安全性评价工作收到实效的最终途径。整改工作应是注重持续改进和不断提高的循环过程,通过整改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十二条 企业必须将问题整改作为整个安全性评价动态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来抓,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组织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监督整改完成,并从项目、资金、人员、进度等各个方面保证整改实施,使安全性评价工作能够收到真正实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完成自评价、专家评价、问题分析与评估之后,应根据评价结果组织制订详细的问题整改计划,从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等各个方面,对整改内容、责任部门、分阶段任务、完成时间等项目给予明确,保证整改工作在企业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按计划地进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安排问题整改工作时,应优先考虑重大问题的整改。对于因涉及其他行业而又难以协调或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促成问题的解决。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或条件限制一时不能接受整改的有严重安全隐患的重大问题,必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性安全措施,并列入下一轮评价的重点内容。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定期安排对车间、工区、班组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整改工作的完成。车间、工区、班组应按整改计划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责任到人,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上报。对整改中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整改工作的质量,巩固安全性评价所取得的成效,企业可以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安排进行复评价。复评价可以采取单位自评价或申请上级单位组织专家评价方式进行。对于专家评价,复评价项目可以根据情况适当选择,由专家组与被评价单位协商决定,复评价的组织、程序及要求与初次评价相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网省公司应结合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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