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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表12-1 安全隐患等级划分本办法中所述“安全隐患”指“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患”的统称,其中“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合称“事故隐患”,所述“隐患排查治理”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简称。第十条 上述第六至九条所称“事故”和“事件”及其级别划分,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判定。第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十二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安监 [2012] 1532号,2012年10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三)《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 1号)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六)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 [2008] 43号)

(七)《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 [2011] 2024号)

(八)《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国家电网安监 [2008] 917号)

(九)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 [1991] 113号)

(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 [2012] 70号)

第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发电企业、省检修公司、信通公司、送变电公司、经研院、监理单位、电科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集体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

第五条 公司系统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公司系统承包建设和管理的境外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

第六条 安全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电网运行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安全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患三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事故隐患:

1.1~4级人身事件;

2.1~3级电网和设备事件;

3.5级信息系统事件;

4.交通重大、特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事故隐患:

1.5~7级人身事件;

2.4~7级电网和设备事件;

3.6~7级信息系统事件;

4.交通一般事故。

(三)安全事件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事故隐患:

1.8级人身事件;

2.8级电网和设备事件;

3.8级信息系统事件;

4.交通轻微事故。

安全隐患等级划分见表12-1。

表12-1 安全隐患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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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中所述“安全隐患”指“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患”的统称,其中“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合称“事故隐患”,所述“隐患排查治理”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简称。

第八条 电力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安全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或安全事件隐患治理。对在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一个消缺周期内的设备缺陷(无论是否满足第七条规定的隐患等级)不纳入安全隐患管理,仍由各单位按照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处置。

第九条 被判定为安全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十条 上述第六至九条所称“事故”和“事件”及其级别划分,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电网运行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通信、施工机具、交通、消防、煤矿、其他共十二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他隐患。

第十二条 安全隐患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依据隐患的发展趋势和治理进展,隐患的等级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职 责 分 工

第十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系统建立公司总部分部、省公司、地市公司、县公司组成的四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规划设计、人力资源、运维检修、调度、基建、营销、农电、信息通信、消防保卫和产业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督办、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管理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督促指导各分部、省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三)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各分部、省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四)组织跨区电网建设、运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

(五)对各分部、省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分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按照公司总部委托和安排,具体负责区域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协助总部做好区域电网内有关省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办,向总部提出相关建议。

(三)对区域电网内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的隐患组织排查、评估、定级、治理方案制定,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督促实施。协助总部开展跨区、跨省重要输电线路和枢纽变电站(换流站)隐患排查治理。

(四)检查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安全隐患,适时开展专项排查治理。

(五)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公司总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省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和物资供应。

(三)核定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订、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四)对由于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定级,制订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公司总部分部委托范围,具体负责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跨区电网隐患排查治理。

(六)检查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安全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七)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八)督促承担境外工程项目的送变电施工企业参照本办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地市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归口管理并协调、督促所属二级机构、县公司开展安全事件隐患排查治理。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评估定级;负责审定县公司上报的一般事故隐患;负责初步审核县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隐患,及时报省公司核定。

(三)受省公司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省公司审查。

(四)根据省公司指导和安排,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省公司申请验收。

(五)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协调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一条 县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安全隐患的评估定级。对评估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报地市公司审核。

(三)根据地市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控制、治理方案编制、实施、验收申请等相关工作,负责安全事件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四)协调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集中检修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治理应优先安排,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章 排 查 治 理

第二十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

各单位、各专业应结合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明确排查的范围和方式方法,专项工作还应制订排查方案。

(一)排查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制度、标准、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等。

(二)排查方式主要有:电网年度和临时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或安全标准化查评;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在线监测和状态评估、季节性(节假日)检查;风险辨识或危险源管理;已发生事故、异常、未遂、违章的原因分析,事故案例或事故隐患范例学习等。

(三)排查方案编制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确定排查目的、参加人员、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安排、排查记录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安全隐患评估

(一)安全隐患的等级由隐患所在单位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公司或总部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一般事故隐患由地市公司认定,安全事件隐患由地市公司二级机构或县公司认定。

(二)地市公司、县公司对于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进行预评估,初步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的,一周内报地市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经专业评估、主管领导审核、确定;初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报地市公司专业职能部门评估。

(三)省公司对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由于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

第二十七条 安全隐患报告

(一)地市公司评估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照管理关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并于24小时内将详细内容报送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

(二)跨区电网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受委托的省公司应立即报告委托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三)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接地市公司报告后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地市公司对县公司上报的一般事故隐患应于一周内反馈核定意见,接到省公司核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后,应于24小时内反馈通知县公司或事故隐患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安全隐患治理

安全隐患一经确定,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根据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制定治理方案或措施,抓好隐患整改,按计划消除隐患,防范安全风险。

(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制订治理方案,由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负责或其委托地市公司编制,省公司审查批准,在核定隐患后三十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应制定治理方案或措施,由地市公司负责在核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其中,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隐患治理方案由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编制,省公司批准。

(三)安全事件隐患应制定治理措施,由地市公司二级机构或县公司在核定隐患后一周内完成,地市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四)安全隐患治理应结合电网规划和年度电网建设、技改、大修、专项活动、检修维护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五)公司总部、省公司、地市公司应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快速响应机制,设立绿色通道,将治理隐患所需资金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优先安排,对计划外急需实施的项目须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报总部备案,作为综合计划调整的依据;对治理隐患所需物资应及时调剂、保障供应。

(六)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订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省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省公司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七)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一般事故隐患或安全事件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依据评估后等级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或安全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二十九条 安全隐患治理验收和销号

(一)隐患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省公司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和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安全隐患进行验收,地市公司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县公司或地市公司二级机构组织对安全事件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二)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或安全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十天内完成。

(三)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并通过验收的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第三十条 省公司、地市公司、县公司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梳理、核查各级各类安全隐患,做到准确无误。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地市公司、县公司每月一次,省公司至少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第三十一条 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供用电安全隐患,地市公司负责以安全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告知安全责任,做好签收记录,同时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整改。

第五章 安全隐患预警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安全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和特殊方式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电网运行隐患风险,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电网调度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同级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排查出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隐患,要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后果严重性,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或作业实施单位及时发布预警通告,及时告知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三十四条 接到隐患预警通告后,涉及电网、人身和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管控、防范或治理措施,做到有效降低隐患风险,保障作业人员和电网及设备运行安全,并将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相关部门。隐患预警工作结束后,发布单位应及时通告解除预警。

第六章 信 息 报 送

第三十五条 分部、省公司、地市公司、县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库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专业范围内安全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需逐级统计、上报至公司总部;安全事件隐患由地市公司统计、上报至省公司,省公司汇总后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安全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依托信息化手段,公司在“SG186”安监管理业务应用中统一开发部署安全隐患管理信息系统(其中包含隐患管理数据库),与生产管理系统、ERP等做好数据共享和应用集成,对隐患排查、上报、整改、挂牌督办等工作进行全过程记录和管理,实现自下而上、横向联动,动态跟踪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分部、省公司、地市公司、县公司应运用安全隐患管理信息系统,做到“一患一档”。

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来源、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隐患档案。上述档案的电子文档应及时录入安全隐患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地市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每月21日前将当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新确定的安全隐患、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隐患治理进展情况通过安全隐患管理信息系统报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汇总、审核,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本条所述“专业职能部门、所属单位”由地市公司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十一条 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每月21日前将第三十条规定的省公司负责填报的当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新确定的安全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安全隐患的“档案表”报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正在治理的安全隐患应当报告治理进展情况。安全监察部门汇总、审核,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本条所述“专业职能部门”由省公司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十二条 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每月23日前将本单位当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报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同时将本单位当月新确定的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档案表报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汇总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每月25日前形成本单位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第四十三条 分部、省公司在每月26日前向公司上报本月“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和月报告,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半年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

第四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三日内抄送省公司安监部门备案。委托管理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五日内抄送委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专业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应做好沟通协调,确保隐患排查治理报送数据的统一性。

第四十六条 分部、省公司、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在月度、季度安委会会议上通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分部、省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总部每月、每季度、每年对公司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

第七章 督 办 机 制

第四十九条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五十条 分部、省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地市公司对一般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指定专人管理、督促整改。

第五十一条 分部、省公司和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

第五十二条 公司总部对分部、省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监督治理情况。

第八章 评价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三条 公司总部每年对省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评价、通报,省公司应对地市公司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通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应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十五条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经事故分析认定存在应排查而未排查出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瞒报安全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上述相关责任人按《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2012] 41号)从严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追究分部、省公司责任;一般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由分部、省公司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九条 分部、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 [2009] 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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