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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

时间:2022-10-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安全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电网运行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隐患管理制度是设备缺陷闭环管理的延伸和拓展,是对包括设备缺陷在内的各种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不安全因素或薄弱环节实行闭环管理的机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第六节 隐患排查治理

一、安全隐患的概念

安全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电网运行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隐患管理制度是设备缺陷闭环管理的延伸和拓展,是对包括设备缺陷在内的各种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不安全因素或薄弱环节实行闭环管理的机制。

二、安全隐患的等级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安全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患三个等级。

1.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事故隐患:

(1)1~4级人身事件;

(2)1~3级电网和设备事件;

(3)5级信息系统事件;

(4)交通重大、特大事故。

2.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事故隐患:

(1)5~7级人身事件;

(2)4~7级电网和设备事件;

(3)6~7级信息系统事件;

(4)交通一般事故。

3.安全事件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事故隐患:

(1)8级人身事件;

(2)8级电网和设备事件;

(3)8级信息系统事件;

(4)交通轻微事故。

本教材中所述“安全隐患”指“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患”的统称,其中“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合称“事故隐患”;本教材中所述“隐患排查治理”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简称。

三、安全隐患的分类

安全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电网运行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通信、施工机具、交通、消防、煤矿、其他共十二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他隐患。

四、电力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关系

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安全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或安全事件隐患治理。

对在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一个消缺周期内的设备缺陷(无论是否满足本节第二点规定的隐患等级)不纳入安全隐患管理,仍按照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处置。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流程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方式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电网年度和临时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七、调度方面主要存在的隐患

1.电网主网架结构是否合理,存在哪些安全稳定问题,应对措施是否满足实际需要。

2.重点城网网架和重要用户供电是否满足N-1要求。

3.非全接线及常态化运行方式安排、安全稳定分析校核及应对措施情况。是否存在影响电网安全的临时、过渡等特殊运行方式,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需要。

4.短路电流是否超标,控制措施是否可行。

5.继电保护配置是否满足要求,定值整定是否合理。

6.安全稳定控制策略是否完备,系统解列装置、低频(压)减载装置、切机切负荷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是否完善。

7.无功及电压控制措施是否完善。

8.重要发电厂涉网设备是否满足电网安全要求。

9.防止枢纽变电站全停事故措施是否完善。

10.防止重要输电通道全停事故措施是否完善。

11.防止跨区直流输电系统双极(两单元)闭锁措施是否完善。

12.特殊气候和地形条件下电网差异化设计及改造工作是否落实。

13.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是否完备、适用。

14.其他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重点隐患。

八、隐患的排查与消除规定

1.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地、市级供电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4)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6)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7)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8)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省公司核定后三十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2.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同步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3.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订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或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省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

4.未能按期治理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号。

5.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治理情况、申请验收。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由地、市级供电公司组织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由省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十天内完成。

6.对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销号,并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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