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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实务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建立税务登记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和控制税源,管理和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项目二 税务登记实务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建立税务登记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和控制税源,管理和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登记内容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非正常户处理等。

任务一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包括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1)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3)个体工商户;(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即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例1-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进行税务登记的有( )。

A.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B.企业在境内其他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C.不从事生产经营只缴纳车船税的社会团体

D.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答案】A B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温馨提示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新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办理开业登记的业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级以上税务登记部门(包括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设立的各级税务登记管理部门,下同)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资料,申报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填写《税务登记表》(见表1-1),并分别附送下列资料:

(1)单位纳税人的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④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⑥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⑧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⑨改组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⑩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⑪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2)个体工商户的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资料。

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表1-1      税务登记表

续表

2.受理。县级以上税务登记部门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转审核程序;对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再予受理。

3.审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制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登记,并在30日内予以答复。

4.发证。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的资料、证件审核无误的,应当在30日内发给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实行联合办证的,纳税人只需到国税局或地税局的任一窗口就可办理好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其具体规定如下:

(1)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暂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在正副本右上角加盖“临时”章;

(3)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别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

(5)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四)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2)住所、经营地点;(3)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4)核算方式;(5)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7)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9)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任务二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重要变化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

1.申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级以上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并附送下列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5)经营地址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更的提供);(6)税务机关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受理。县级以上税务登记机关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变更表》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再予受理。

3.审核。对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和附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并作以下分类审核:(1)利用法定代表人(业主)居民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未经处理的税务违法违章的记录。(2)审核《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经审核,资料明显有疑点的,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申请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理。

4.办理。

(1)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登记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仅在征管系统中进行变更登记操作;

(2)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登记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任务三 办理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停(复)业登记的适用范围

停(复)业登记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停(复)业登记的流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停业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领取并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附送下列资料:(1)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缴销登记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个体工商户延长停业的,在停业期满前,重新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个体工商户复业(提前复业)的,持经批准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

2.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后再予以办理。

3.审核。对纳税人填制的表格和附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审核发票缴销情况,对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按照“发票缴销缴回管理”的规定执行;(2)审核税款缴纳情况,看是否已缴清所有应纳税款,对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按照“税款追征管理”的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经审核通过,并由相应审核人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字后,收缴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呈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签。

对个体工商户延长停业的,在核实延长停业原因后,将纳税人重新填报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呈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签。

对个体工商户复业的,根据“日常检查”传递的信息审查纳税人在停业期间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持原《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呈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签。

4.审签。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签署审核意见,通知纳税人领取审签后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对个体工商户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还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管理部门核对纳税人提交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发还收缴的发票并进行登记。

☞知识链接

纳税人停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任务四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因经营地点变化迁出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税务登记证件而办理的注销手续。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1.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2.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

3.企业因资不抵债而破产或终止经营;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

5.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经营;

6.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例1-2】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答案】×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流程

1.申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税务登记部门申报办理注销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下列资料:(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证明资料;(4)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受理。原税务登记部门受理、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规定,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后,督促纳税人办理下列事宜:

(1)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未经税务机关查验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到发票管理环节申请办理发票缴销;发票管理环节按规定清票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发票缴销情况,同时将审批表返还纳税人。

(2)纳税人向征收环节清缴税款;征收环节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审批表返还纳税人。

3.核实。纳税人持由上述两个环节签署意见后的审批表交登记管理环节;登记管理环节审核确认后,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同时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单》,并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送稽查环节。

若稽查环节确定需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进行实地稽查的,应在《税务文书传递单》上注明批复期限内稽查完毕,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税款清算情况,及时将《税务文书传递单》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返还税务登记环节,登记部门在纳税人结清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后据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向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递交《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迁出地税务登记机关应当在《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对以上内容经审核通过,并由相应审核人员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后,收缴其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呈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4.核准。县级税务机关接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进行书面审核,签署核准意见。符合注销条件的,录入注销税务登记核准信息,并通知纳税人领取核准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任务五 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登记是指本管辖区内固定纳税人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一)外出经营登记管理的适用范围

本辖区固定纳税人临时到外埠,即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施外出经营登记管理。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二)外出经营登记管理的流程

1.申请。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下列资料:(1)外出生产、经营业务合同或协议;(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规定,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后,再予以办理。

3.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内容、经营期限、合同金额等信息进行审核;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级税务机关核发。

4.核发。县级税务机关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呈报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等资料按照“一地一证”原则向纳税人核发《外管证》,并发还《税务登记证》副本。

5.核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的《外管证》回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任务六 办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1.申请。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并填写《扣缴义务登记表》,同时附送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税务登记证;(4)银行账号证明;(5)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受理。税务登记机关受理、审阅扣缴义务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给扣缴义务人。

3.审核。税务登记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填报的表格和附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具有法定扣缴义务后,在《扣缴义务登记表》中签字盖章。

4.发证。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对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任务七 税务登记证件的作用和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的作用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

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和换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审验和换发,以确保税务登记内容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一致的一项管理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一年验审一次。

(四)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做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任务八 非正常户管理

非正常户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非正常户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1.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税务管理员转来的非正常户情况后填制《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后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核查纳税人发票管理情况,如果纳税人有领用未缴销的,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登记未缴销的发票名称、数量、起止号码。

(2)核查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如果有欠税的,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登记欠缴税款的税种、所属时期、税额。

(3)核查税务登记管理情况,登记纳税人领用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有关证件情况。

上述三项处理完毕,县级税务机关签署审批意见,列入非正常户管理。对有欠税的纳税人实行欠税公告。

2.宣告失效。

(1)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仍未找到的纳税人,由县级税务机关定期在办税场所或新闻媒体上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2)对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非正常户,由县级税务机关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宣布其领用的发票作废。

3.解除。

(1)被列入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在宣告失效之前,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者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报经县级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在其履行纳税义务并接受税务行政处罚后,恢复正常管理。

(2)被列入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在宣告失效之后,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者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报经县级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在其履行纳税义务并接受税务行政处罚后,注销原税务登记证件,若重新设立的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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