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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实训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一、开业登记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照的通知》(国税发

[2006]3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以及企业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实训任务

根据附件资料,为衡阳纺织有限公司填写税务登记表。

衡阳纺织有限公司是由衡阳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明丽服装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衡阳市外管局“衡外字009839号”批文批准设立,2009年3月1日取得衡阳市工商管理局颁发的“衡合字第2009008号”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衡阳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占70%、香港明丽服装有限公司占30%。该公司的机构代码为607993682,生产经营期限从2009年3月1日到2026年2月28日。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区169号,邮编421003,联系电话: 0734-3456782。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丽(身份证号430409196308073914),财务负责人为刘红志(身份证号430402197603083022),办税员周华(身份证号430402198209085024)。公司主要生产棉纱、棉胚布、涤纶胚布等。该公司现有员工350人,没有外籍人员。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税务登记表如下表所示。

税务登记表

续上表

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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