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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信息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但要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2 税务登记管理

2.2.1 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2.2.2 税务登记的内容

1.设立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但要履行纳税义务。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也应给予答复。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2.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⑤改变产权关系;⑥改变注册资金。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地址办理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2.3 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机关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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