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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形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税务登记证件作为一种许可证,是国家税务机关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书。设立税务登记又称开业税务登记,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后所需要办理的税务登记。

第一节 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和意义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二)税务登记的意义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都具有重要意义。

1.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源情况,防止漏管漏征的基本工作环节

通过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全面了解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的分布状况,合理地调配征管力量,建立科学、严密的征管组织。同时有利于对税收实行源泉控制,防止漏管漏征,打击偷逃税行为,为加强申报征收管理工作创造条件。此外,还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为编制税收计划研究制定税收政策,进行税收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2.税务登记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确认

税务登记证件的颁发和领取,以书面形式确认了税务机关享有依法征税、管理、检查和处罚的权利,同时负有接受纳税人监督、正确行使权利的义务;另一方面,纳税人则必须履行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管理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税法规定的权利。

3.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获得税收权益的证明

税务登记证件作为一种许可证,是国家税务机关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书。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就明确了纳税地点、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人等。同时税务登记证件还是一种权利证明,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办理一系列的税务事项,如申报办理减免税、退税,领购发票,领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等,并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另外,通过税务登记这项基础性工作的实施,还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

我国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税务登记。具体由图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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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税务登记管理种类划分图

(一)设立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的范围

设立税务登记又称开业税务登记,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后所需要办理的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以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就是说,不仅企业的总机构要办理税务登记,而且与企业总机构不在一地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如办公室、工地、矿井等)也要办理税务登记。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依法在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3)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在我国,事业单位是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报登记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按照税法规定,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因此也要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5)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同时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包括国家机关),则需要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目前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有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2.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和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材料。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国家机关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4)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个地区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营业执照证件及工商登记表;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7)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8)委托代理协议书;

(9)企业的分支机构提交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10)主管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材料、证明。

4.设立税务登记的管理程序

设立税务登记的业务流程如图2-2所示:

img3

图2-2 设立税务登记业务流程图

(1)设立税务登记的申请。

纳税人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需要办理资格认定的,申报填写相应的表格,同时附送有关证件和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等相关资料。

(2)设立税务登记的受理。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时,需检查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等。对于符合要求的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并签上受理人的名字,同时把原件退还纳税人后,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与纳税人。

(3)设立税务登记的审核。

税务机关对申请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等表格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不予登记,并应当在15日内退回纳税人要求补正。

(4)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予以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也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2)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3)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变动);

(4)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5)增减注册资本;

(6)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7)改变隶属关系;

(8)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

(9)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变更税务登记的要求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①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②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③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④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⑤其他有关材料。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③其他有关材料。

3.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1)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

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按填表要求填写表格,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表交税务登记窗口。

(2)变更税务登记的受理与审核。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3)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因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2.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

(1)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1)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并附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2)税务登记的受理、审核和注销。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批注进入破产程序的书面报告,并由为其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参与破产清算。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而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税务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向迁入地税务登记机关递交《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送《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入地税务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正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迁出地税务登记机关还应当在《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案例2-1]某私营企业从事服装经营,因经营管理不善,于2010年3月停业,并将厂房转让给他人。4月份,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事情真相后,找到该私营企业原经理林某,令其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林某认为自己已经停止营业了,注销税务登记与否没有多大关系,对税务机关的要求也就没有放在心上。请问该私营企业是否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

[解析]该私营业主是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此即使已经停止营业,但仍然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其他税务登记

其他税务登记,是指除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以外的其他事项的税务登记,包括税款扣缴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和停业、复业登记等。

1.税款扣缴登记

(1)税款扣缴登记的范围。

根据税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款扣缴登记。

(2)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款扣缴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税款扣缴登记证件;根据税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款扣缴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款扣缴登记证件,包括税款扣缴登记证及其副本。

2.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范围。

根据税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也指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该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外管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

3.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复业登记的范围。

根据税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限将满,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办理复业登记。

(2)停业、复业登记的要求。

①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需办理停业登记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②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的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视其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和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是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税务管理的一项证明,应当正确的使用和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除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以外,其他纳税人办理下列税务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申请办理停业、歇业;

(7)申请办理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和伪造。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和换证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的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验证和换证工作既是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情况的检查,也是对税源基本情况的调查,有利于加强税源的控制。

验证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证件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登记情况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是否有转借、毁损、涂改、伪造、变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等。

换证分为两种情况,即对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统一进行换证,统一换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个别的纳税人,按照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规定,实行个别换证,纳税人应该在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满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登记证件的遗失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和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3.违章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和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2]某私营业主张某2010年3月将自己的企业承包给其朋友林某经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承包人林某每年上缴承包费10万元,经营期间可使用发包方张某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请问张某、林某的上述做法是否合法?[2]

[解析]张某、林某的上述做法是不正确的,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和伪造。因此,双方合同中规定承包方可以使用发包方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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