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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信息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纳税程序等。

(2)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保密。

(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5)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6)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7)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3)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3.税务机关的职权

(1)税款征收权,是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享有的最主要的职权。

(2)税收管理权,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纳税申报等进行管理的权利。

(3)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

(4)处罚权,是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等)的权利。

(5)批准税收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权。

(6)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4.税务机关的职责

(1)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4)受理减、免、退税申请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5)受理税务行政复议。

(6)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7)应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1)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企业而言,通过税务登记可以确认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第一个法定程序。

①开业税务登记:凡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变更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地点(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产权关系、注册资金等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有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③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④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于到达经营地之日,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⑤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依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2)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计征税款以及确认其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如下:

①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以及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⑤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⑥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将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即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在纳税申报的方式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纳税人在申报纳税后,应按照法定的方式、期限将应纳税款解缴入库。税款解缴的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方式。

违反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共同构成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中的三个重要的环节。管理是基础,征收是核心,检查是保障。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检查,既可以发现税务登记、申报等事前监控中的漏洞和问题,也可以检查核实税款征收的质量,从而成为事后监控的一道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①检查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其有无隐瞒收入、乱摊成本、少计利润、虚报费用及逃避缴纳税款、欠税、骗税等行为;

②检查纳税人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

③检查纳税人对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查其有无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

④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了解企业各方面情况,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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