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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需要哪些程序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一、会计政策概述(一)会计政策的概念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导企业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要求。除会计要素相关会计政策外,财务报表列报方面所涉及的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直接法和间接法、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判断的确定,也属于会计政策。判断会计政策是否重要,应当考虑与会计政策相关项目的性质和金额。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一、会计政策概述

(一)会计政策的概念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导企业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要求。

原则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适合于企业会计要素确认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会计确认原则。例如,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同时具有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就属于固定资产确认的具体会计原则。

基础是指将会计原则应用于交易或者事项计量而采用的计量基础(或属性),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规定采用或者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二)会计政策的特点

1.强制性

在我国,会计政策属于财经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会计政策所规定的具体会计原则、会计基础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直接依据。企业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必须从允许的具体会计原则、基础中选择出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只允许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不允许使用余额递减法。

2.层次性

会计政策包括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三个层次。这三者之间是一个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整体,体现了会计政策的不同层次。例如,根据谨慎性原则,企业对存货后续计量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来确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对存货后续计量采用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是具体会计原则,该具体原则涉及的历史成本或可变现净值属于会计计量基础;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还是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属于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3.会计政策是在允许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中做出具体选择

由于经济业务、事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些经济业务、事项可以有多种处理方法,如存货的计价可以采用实际成本计价、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计价;采用实际成本计价发出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也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又如,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采用直线法或加速折旧法,直线法又可分为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又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对某项经济交易、事项进行处理时,必须从允许的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中选择出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具体会计政策。

由于会计政策在具体运用时可以有不同的选择,企业应选择最恰当的会计政策,以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政策的选择应考虑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三个方面。企业在具体运用会计政策时,必须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所允许选用的会计政策中选择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得超出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所允许的会计政策范围之外选择会计政策。

(三)会计政策的判断

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构成了会计政策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对会计政策的判断通常应当考虑从会计要素的确认出发,根据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这权益、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计量属性以及两者相关的处理方法、列报要求等确定相应的会计政策。比如:

在资产方面,存货的取得、发出和期末计价的处理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及后续计量中的成本法或权益法,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及其后续计量模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及其减值政策、金融资产的分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业实质的判断等,属于资产要素的会计政策。

在负债方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应付职工薪酬和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的确认与计量、金融负债的分类等,属于负债要素的会计政策。

在所有者权益方面,权益工具的确认与计量等,属于所有者权益要素的会计政策。

在收入方面,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建造合同等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方法,属于收入要素的会计政策。

在费用方面,商品销售成本及劳务成本的结转、期间费用的划分等,属于费用要素的会计政策。

除会计要素相关会计政策外,财务报表列报方面所涉及的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直接法和间接法、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判断的确定,也属于会计政策。

(四)重要的会计政策

企业应当披露重要的会计政策,不具有重要性的会计政策可以不予披露。判断会计政策是否重要,应当考虑与会计政策相关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企业应当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包括:

1.存货的计量

是指企业确定存货的取得、发出和期末计价所采用的计量方法。例如,企业存货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还是计划成本计量,采用实际成本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采用其他计量方法。

2.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

是指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及后续计量的方法。例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是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

3.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及其后续计量

是指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进行后续计量所采用的计量方法。例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是采用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

4.固定资产的确认及其计量

是指对取得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及采用的计量方法。例如,企业外购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成本是以购买价款,还是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固定资产减值采用的政策。

5.无形资产的确认及其计量

是指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及采用的计量方法。例如,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是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与计量

是指对非货币性资产商业实质的判断及对换入资产成本的计量。例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还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7.负债的确认与计量

是指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债务重组的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应付职工薪酬和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等。

8.收入的确认

是指企业对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与计量所采用方法。例如,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是按照从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还是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收入金额。

9.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

是指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企业确认建造合同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是采用完成合同法还是完工百分比法。

10.借款费用的处理

是指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将借款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11.费用的确认

是指商品销售成本及劳务成本的结转、期间费用的划分等。

12.合并政策

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采纳的原则。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会计年度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合并范围的判断标准等。

13.其他重要会计政策

是指除上述会计要素以外的其他确认政策,例如,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直接法与间接法、分部报告中分部的确定等,也属于重要的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处理

(一)会计政策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的概念和条件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在比较企业一个以上期间的财务报表时,能够正确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趋势,全面、客观地评价过去、预测未来从而做出决策,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致性要求企业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对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满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要求并非表明企业不得变更会计政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这种情况是指按照新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则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改变原会计政策,按照新的会计政策执行。例如,《所得税》准则规定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这就要求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新规定,将原来采用的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改为新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再如,《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这就要求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改变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做法。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改变原有会计政策,按变更后新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以便对外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例如,某企业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如果该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持续地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能够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此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可以更好地反映其价值。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可以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做法,变更原有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并不意味着以前期间的会计政策是错误的,只是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或掌握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使得变更会计政策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果以前期间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错误的,则属于前期差错,应按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变更会计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和披露外,企业因满足上述第2个条件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

第二,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仍应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重新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三,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目录及变更会计政策后重新制定的会计政策目录,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外公布外,还应当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未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2.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例如,某企业以往租入的设备均为临时租赁,因而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自本年度起租入的设备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则该企业自本年度起对新租赁的设备采用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由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有着本质差别,因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例如,某企业初次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另一企业建造三幢厂房,该企业对该项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由于该企业初次发生该项交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该项交易的收入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再如,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原使用少量的低值易耗品,并且价值较低,故企业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计入费用;该企业于近期转产生产新产品,领用低值易耗品比较多且价值较大,企业对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改为“分期摊销”法分摊计入费用。该企业低值易耗品原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占的费用比例并不大,改变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后对损益的影响并不大,属于不重要的事项,因而改变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追溯调整法、未来适用法

1.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上述定义表明,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可以分解为以下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

(1)在变更会计政策当期,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所得到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金额。

(2)在变更会计政策当期,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金额。

上述留存收益金额,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各项目,不考虑由于损益的变化而应当补分的利润或股利。例如,某企业由于会计政策变化,增加了以前期间可供分配的利润,该企业通常按净利润的40%分派股利。但在计算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当期期初的留存收益时,不应当考虑由于以前期间净利润的变化而需要分派的股利。

在财务报表只提供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比较数据的情况下,上述第2项在变更会计政策当期,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金额,即上期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期初留存收益,可以从上年资产负债表项目中获得;需要计算确定的是第1项,即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所得到的上期期初留存收益金额。

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2.不切实可行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采用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无法采用该项规定,则该项规定在此时是不切实可行的。

对于以下特定时期,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是不切实可行的。

(1)应用追溯调整法的累积影响数不能确定;

(2)应用追溯调整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时的意图做出假定;

(3)应用追溯调整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大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例如,有关金额的确认、计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实的证据,以及在受变更影响的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信息这两类信息与其他信息客观地加以区分。

在某些情况下,调整一个或者多个前期比较信息以获得与当期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不切实可行的。例如,某个或者多个前期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据难以收集,而要再造会计信息则可能是不切实可行的。在前期采用一项新会计政策时,不论是对管理层在某个前期的意图做出假定,还是估计在前期确认、计量或者披露的金额,都不应当使用“后见之明”。

3.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追溯调整法的运用通常由以下几步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编制相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第三步,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相关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

第四步,附注说明。

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上一直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由此可见,追溯调整法是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而不计入当期损益。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4.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在未来适用法下,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财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保留原有的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并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再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对于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企业应当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例如,例如,2007年1月1日我国上市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会计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动,财政部制定的《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应遵循的处理方法。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该衔接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②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应该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于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控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4)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如火灾、水灾等而毁坏、遗失,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即不切实可行。此时,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例18-1】海天公司2007年、2008年分别以6 750 000元和1 650 000元的价格从股票市场购入P、Q两支以交易为目的的股票(假设不考虑购入股票发生的交易费用),市价一直高于购入成本。公司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购入股票进行计量。公司从2009年年初起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对其以交易为目的购入的股票由成本与市价孰低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司保存的会计资料比较齐备,可以通过会计资料追溯计算。假设所得税税率为25%,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该公司发行股票份额为6 750万股。两种方法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如表18-1所示:

表18-1 两种方法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单位:元

根据上述资料,海天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改变交易性金融资产计量方法后的累积影响数如表18-2所示:

表18-2 改变交易性金融资产计量方法后的积累影响数 单位:元

海天公司2009年12月31日的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初为2008年1月1日。

海天公司在2007年年末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账面价值(税前利润)为765万元,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的账面价值为675万元,两者税前影响金额为90万元,所得税影响合计为22.5万元,两者差异的税后净影响额为67.5万元,即为该公司2008年期初由成本与市价孰低改为公允价值的累积影响数。

海天公司在2008年末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账面价值为960万元,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的账面价值为840万元,两者税前影响金额为120万元,所得税影响合计为30万元,税后净影响额为90万元,其中,67.5万元是调整2007年累积影响数,22.5万元是调整2008年当期金额。

海天公司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2008年年末Q股票账面价值,其结果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少计了30万元,所得税费用少计了7.5万元,净利润少计了22.5万元。

(2)编制有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①调整变更会计政策累积影响数,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 2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 000

②调整利润分配。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共计提取盈余公积:675 000×15%=101 250(元)

根据计算结果,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5 000

贷:盈余公积 135 000

(3)财务报表调整和重述(此处仅列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略)

甲公司在列报2009年财务报表时,应调整2009年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的年初余额、利润表有关项目的上年金额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有关项目的上年金额,本年金额也应进行调整。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交易性金融资产年初余额1 200 000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余额300 000元;调增盈余公积年初余额135 000元;调增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765 000元。调整后的数字如表18-3所示。

表18-3 资产负债表(局部)编制单位:海天公司2009年12月31日 单位: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年金额300 000元;调增所得税费用上年金额75 000元;调增净利润上年金额225 000元;调增基本每股收益上年金额0.003 3元。调整后的数字如表18-4所示。

表18-4 利润表(局部)编制单位:海天公司2009年12月 单位:元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会计政策变更项目中盈余公积上年金额为101 250(675 000×15%)元,未分配利润上年金额573 750(675 000×85%)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上年金额675 000元(101 250+573 750)。

调增会计政策变更项目中盈余公积本年金额33 750元(225 000×15%),未分配利润本年金额191 250(225 000-33 750)元,所有者权益合计本年金额225 000元(191 250+ 33 750)。

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保留原有的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并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再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例18-2】Q公司原对发出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由于采用新准则,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改用先进先出法。2008年1月1日存货的价值为375万元,公司当年购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为2 7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按先进先出法计算确定的存货价值为675万元,当年销售额为3 750万元,假设该年度其他费用为18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2008年12月31日按后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价值为330万元。

Q公司由于法律环境变化而改变会计政策,假定对其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即对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从2008年及以后才适用,不需要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按先进先出法计算存货应有的余额,以及对留存收益的影响金额。

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数如表18-5所示:

表18-5 当期净利润的影响数计算表 单位:元

Q公司由于会计政策变更使当期净利润增加了2 587 500元。其中:

采用先进先出法的销售成本=3 750 000+27 000 000-6 750 000

              =24 000 000(元)

采用后进先出法的销售成本=3 750 000+27 000 000-3 300 000

              =27 450 000(元)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包括: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简要阐述、变更的日期、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变更后所采用的新会计政策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例如,依据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所依据的文件;对于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发生的变更,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包括:采用追溯调整法时,计算出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需要调整的净损益及其影响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包括: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事实;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原因;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原因;开始应用新会计政策的时点和具体应用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的信息。

【例18-3】沿用【例18-1】资料,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附注说明:

本公司自2009年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计量由成本与市价孰低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08年比较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2008年期初运用新会计政策追溯计算的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为675 000元,调增2008年的期初留存收益675 000元,其中,调增未分配利润573 750元,调增盈余公积101 250元。会计政策变更对2009年度财务报表本年金额的影响为增加净利润225 000元,其中:调增未分配利润191 250元,调增盈余公积33 750元。

【例18-4】沿用【例18-2】资料,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附注说明:

本公司对存货原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由于施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改用先进先出法计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由于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当期净利润增加2 587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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